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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文本上看,法院的院长和庭长是审判职务,负责相关诉讼事务和程序问题的处理,但从实践来看,院庭长又是典型的行政官员。院庭长从审判职务演变为行政职务,原因在于我国司法逻辑与行政逻辑混同,司法组织建设落后,法官素质受到怀疑。应当从机构上进一步分离司法行政和审判,制定院庭长权力清单,减轻司法行政权对审判权的不当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