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有财产权的行政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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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F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1)11-0025-01
  
  
  摘要:二战后,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先后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典,然而我国由于具体国情目前仍没有制定出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虽然也在征收征用制度中规定了一系列相应程序,但笼统和抽象,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行政程序保障基本需位缺空。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私有财产权行政程序保障的现状,探讨了我国行政程序性保障机制的构建,提出了一些完善思路。
  关键词:行政法 私有财产权 保障
  
  
  1 我国私有财产权行政程序保障的现状
   二战后,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先后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典,然而我国由于具体国情目前仍没有制定出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西方国家有尊重程序的良好习惯,甚至认为程序正义高于实体正义,所以在征收征用中的程序规定上比较的详尽。我国虽然也在征收征用制度中规定了实施前的调查、审批和命令发布,实施期间的当事人异议、听证以及实施后的补偿、安置等程序,但在规则条款上都显得过于笼统和抽象,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并且还存在某些程序短缺等问题。行政补偿法缺乏,行政程序性的规定散见于单行立法中而没有专门的规定,内容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性,这都不利于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并且由于我国行政执法中“官本位”的传统观念严重,程序观念淡漠,行政执法活动不按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已成为普遍现象,“钓鱼执法”屡见不鲜。这种虚位空缺,已严重滞后于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
  2 我国行政程序性保障机制的构建 
  2.1 “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 。在西方国家,“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是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首要要求。例如在对土地征收征用中,关于确定补偿金的主体和补偿金的标准与范围,法国1958年公用征收的法令规定,“确定公用征收补偿金额由公用征收法官来管辖”,也就是说,补偿金的确定是由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外的第三人来完成的。这一规定对于避免行政机关根据自身的判断决定补偿金的数额意义至关重要,对于我国补偿程序制度的完善也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2.2 行政公开原则与说明理由制度。行政公开是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同时也是行政相对人的权利。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11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等条文为公开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行政主体在对相对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等实体性权力时,必须履行说明告知的义务,即行政主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相对方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相对方依法应当享有的相应权利。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作为行政程序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公民权利保障理论的体现。肯定了行政相对人的主体参与的地位,使得行政相对人有了一种法律上的对抗行政主体侵害的能力。这种主观的、积极的、能动的参与到行政行为过程中的法律权利是最有效的保护公民权利实现的方式。
  2.3 听证制度。我国行政立法中规定听证制度,较早出现于行政处罚法。在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虽然规定了该制度,但存在适用范围过窄、听证笔录自身的约束力不够等缺陷。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看,扩大听证的适用范围是十分必要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1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入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入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说这作为一种简化了的行政听证程序,对于公民表达意见、进行申辩,以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具有现实的保障作用。
  2.4 先安置、后拆迁原则和补偿制度。近年来,因法律缺位而造成的对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不力的状况日渐凸显,其中涉及面最广、影响最大的当属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现象。为此,必须进一步完善机制。这些过程性机制包括:第一,事前的调查和论证。行政机关在拟实施拆迁或征用之前,应当专门调查和征求相对人的意见,并在调查和征求意见之后汇集成专门报告,便于以后审查。只有经过调查、论证并确信具有拆迁或征用之必要时,拆迁或征用才可以启动。第二,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衡量。拆迁或征用既涉及到相对人重大的财产权益,也涉及到公共利益,因此,利益衡量是必须程序,如果个人财产损失大于所得到的公共利益,那么拆迁或征用就不应进行。第三,先置补偿程序。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安置与补偿环节是强制拆迁或征用中的核心程序,这直接关涉到相对人因公共利益需要而牺牲自身利益之后的生活状况和可能得到补偿的范围及数额。可以说,强制拆迁或行政征用中该程序设计的合理与否是行政程序能否发挥利益平衡功能的关键。
  3 结束语
  2010年,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投落实到位:要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优先进行农业安置,规范留地安置,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通知》中还强调,切实做好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合理进行住房拆迁的补偿安置,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产居住问题。通过对行政相对人因财产被征收或征用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达到维护公共利益与保护个人利益的平衡,这对于实现对私有财产权的程序性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方世荣.论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J].湖北社会科学,2005年01期
  [2] 黄英华.行政程序价值研究[D].电子科技大学,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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