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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属于诈骗罪的特别规定,其主观方面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需要以主客观相一致为标准,按照客观→主观的进程进行推定。实务中,对票据活动中的欺骗行为的认定应持审慎态度,避免刑罚过度干预经济活动。在实施票据诈骗罪过程中触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时,不宜一概按照牵连犯理论择一重罪处罚,应依据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对两罪进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