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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6人,秘书长1人,委员53人;
省长1人,副省长8人;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1人;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
浙江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96人,其中中央名额12人,地方名额84人〔包括少数民族(畲族)代表1人,归侨代表1人〕。
三、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必须是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省长、副省长的人选,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人选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30人以上联名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省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10,即多6人,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五、浙江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举单位应选代表名额。
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比应选代表名额多1/5至1/2的差额比例,即多20人至48人,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比应选代表名额多1/5的比例,即多20人,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六、代表依法联名提名(推荐)候选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代表联名提名(推荐)候选人登记表》填写。
七、代表依法联名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如果被提名(推荐)者本人不愿意接受提名(推荐)的,应当尊重本人意愿,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向联名提名(推荐)的代表说明。
代表依法联名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如不符合有关法律和任职资格条件规定的,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向联名提名(推荐)的代表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八、各项候选人的提名(推荐)截止时间为2013年1月28日下午5时整。
九、预选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参加预选会议的代表超过该代表团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进行预选。预选工作由大会主席团委托各代表团团长主持,预选监票人由各代表团在不是各项预选候选人的代表中推选。
预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预选选票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
各代表团预选情况的报告,由预选工作主持人和预选监票人签字后,报大会秘书处汇总,向大会主席团报告。
预选由大会秘书处统一计票,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在预选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十、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在全体会议上进行,参加全体会议的代表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进行选举。每次选举的具体安排,由大会主席团根据提名(推荐)、酝酿、选举情况决定。
十一、选票上所列正式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列。
代表对于选票上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的其他代表,也可以弃权。
代表对于选票上的省长和副省长候选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和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十二、代表填写选票时,对候选人表示赞成的,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一个“○”;表示反对的,画一个“×”;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在选票预留的另选人空白长方格内填上被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一个“○”。
十三、大会设总监票人2名,监票人10名,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监票人由各代表团在代表中协商推选,大会主席团通过。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交全体会议通过。各项选举的正式候选人,不能担任总监票人和监票人。
大会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在总监票人领导下进行工作。
十四、会场共设固定票箱5个。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能委托投票。
十五、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监督下当场开启票箱,清点票数,并由总监票人将收回的选票张数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收回的选票张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张数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张数的,选举无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重新投票选举。
十六、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十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的,始得当选。
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未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时,在本次大会另行选举;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副省长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是否在本次大会另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另行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省长时,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另行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时,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10,进行差额选举。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正式候选人名单的候选人未当选的,可以依法再提名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并依法列入正式候选人名单。
十八、浙江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的,始得当选。
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省推荐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地方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省推荐的候选人名额少于地方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是否在本次大会另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5,进行差额选举。如果只选1人,候选人应为2人。
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中央推荐的候选人,其得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未当选的省推荐的候选人的,不能当选。中央名额出现缺额时,不足的名额是否在本次大会另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另行选举时,没有当选的中央推荐的候选人仍作为候选人。
少数民族(畲族)和归侨代表候选人未当选的,其名额予以保留,是否在本次大会另行选举由全体会议决定。
十九、预选和正式选举时,如遇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或名额选举不足,需再次投票或另行选举时,采用预先印制的序号票进行。
二十、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举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
二十一、选举过程中遇有本办法规定以外的情况的,由大会主席团依法决定;依法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二十二、本办法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施行。
二、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6人,秘书长1人,委员53人;
省长1人,副省长8人;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1人;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
浙江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96人,其中中央名额12人,地方名额84人〔包括少数民族(畲族)代表1人,归侨代表1人〕。
三、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必须是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省长、副省长的人选,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人选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30人以上联名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省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10,即多6人,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五、浙江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举单位应选代表名额。
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比应选代表名额多1/5至1/2的差额比例,即多20人至48人,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比应选代表名额多1/5的比例,即多20人,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六、代表依法联名提名(推荐)候选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代表联名提名(推荐)候选人登记表》填写。
七、代表依法联名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如果被提名(推荐)者本人不愿意接受提名(推荐)的,应当尊重本人意愿,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向联名提名(推荐)的代表说明。
代表依法联名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如不符合有关法律和任职资格条件规定的,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向联名提名(推荐)的代表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八、各项候选人的提名(推荐)截止时间为2013年1月28日下午5时整。
九、预选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参加预选会议的代表超过该代表团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进行预选。预选工作由大会主席团委托各代表团团长主持,预选监票人由各代表团在不是各项预选候选人的代表中推选。
预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预选选票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
各代表团预选情况的报告,由预选工作主持人和预选监票人签字后,报大会秘书处汇总,向大会主席团报告。
预选由大会秘书处统一计票,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在预选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十、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在全体会议上进行,参加全体会议的代表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进行选举。每次选举的具体安排,由大会主席团根据提名(推荐)、酝酿、选举情况决定。
十一、选票上所列正式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列。
代表对于选票上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的其他代表,也可以弃权。
代表对于选票上的省长和副省长候选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和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十二、代表填写选票时,对候选人表示赞成的,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一个“○”;表示反对的,画一个“×”;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在选票预留的另选人空白长方格内填上被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一个“○”。
十三、大会设总监票人2名,监票人10名,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监票人由各代表团在代表中协商推选,大会主席团通过。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交全体会议通过。各项选举的正式候选人,不能担任总监票人和监票人。
大会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在总监票人领导下进行工作。
十四、会场共设固定票箱5个。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能委托投票。
十五、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监督下当场开启票箱,清点票数,并由总监票人将收回的选票张数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收回的选票张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张数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张数的,选举无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重新投票选举。
十六、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十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的,始得当选。
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未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时,在本次大会另行选举;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副省长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是否在本次大会另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另行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省长时,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另行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时,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10,进行差额选举。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正式候选人名单的候选人未当选的,可以依法再提名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并依法列入正式候选人名单。
十八、浙江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的,始得当选。
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省推荐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地方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省推荐的候选人名额少于地方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是否在本次大会另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5,进行差额选举。如果只选1人,候选人应为2人。
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中央推荐的候选人,其得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未当选的省推荐的候选人的,不能当选。中央名额出现缺额时,不足的名额是否在本次大会另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另行选举时,没有当选的中央推荐的候选人仍作为候选人。
少数民族(畲族)和归侨代表候选人未当选的,其名额予以保留,是否在本次大会另行选举由全体会议决定。
十九、预选和正式选举时,如遇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或名额选举不足,需再次投票或另行选举时,采用预先印制的序号票进行。
二十、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举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
二十一、选举过程中遇有本办法规定以外的情况的,由大会主席团依法决定;依法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二十二、本办法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