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的地位》与民族自决——斥范普拉赫对西藏地位前景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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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错误的角度范普拉赫在其著作中以大量篇幅分析了西藏的历史后,认为:1912年前的西藏受中国的保护,中国对西藏只享有宗主权;1912年以后西藏是事实上的独立国家;1951年中国军队以"武力侵占"了西藏;西藏的现状是处于被占领中;"西藏问题"是国际问题,从国际法角度分析西藏的前景应适用民族自决原则,在可供选择的自决方式
其他文献
<正> 受贿罪是一种贪利性的渎职罪,是公务人员职务上腐败行为的突出表现之一,政治影响恶劣,必须坚决依法惩办。但是,由于这类案件情况复杂,加之有些罪犯手段狡猾,以及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等原因,有些案件罪与非罪界限不易划清,影响案件及时处理,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上看,涉及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有以下四个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正> 区分罪与非罪究竟以什么为标准,这本来是早就解决了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大多数人都认为,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足划分罪与非罪的根据,符合犯罪构成的,为罪;不符合犯罪构成的,非罪。刑法颁行以米,司法机关处理罪与非罪问题,一直坚持这个标准。
<正> 刑法的特点和任务决定了,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具有使社会成员明确经济行为的守法与违法、罪与非罪界限的功能,同时应有利于建立和维护保证经济持续、稳定.长期,健康发展所必需的,即符合经济运行规律的经济行为规则。在经济领域的改革措施不断深化的过程中,由于不能较好地处理经济运行规律与经济
<正> 一、若干一罪类型概念取舍析外国和台湾学术界关于一罪类型的理论中,对有些概念的含义有不同的解释,与我们通常的理解不尽一致,如单纯的一罪;还有些概念,我们感到较为陌生,如包括的一罪、本位的一罪、当然的一罪等等,为便于研讨,对这类概念的取舍应当先行辨析。(一)关于"单纯的一罪"单纯的一罪,也叫做本位的一罪。国外和台湾多数学者根据其各自主张的罪数标准
<正>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所特有的、贯穿全部刑法的基本法则或标准,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在我国现有刑法理论中,罪刑相适应被认为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随着刑事责任独立实体意义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确立,这一原则受到了很大的冲击。一、罪刑均衡原则的历史性贡献及其缺陷众所周知,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992年8月10日向全世界发表了《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白皮书通过大量事实,系统地介绍了中国关于罪犯从关押到刑满释放的整个过程中所应享有权利的具体法律规定,阐述了中国改造罪犯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实践。这本白皮书的发表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1992年8月13日上午,中国法学会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了"首都法学、法律界《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座谈会"。我国法学、法律界的一些知名专家和学者出席了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倪志福,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副主任周
<正>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从这一白皮书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罪犯改造的成就和对人权的保障。(一)我国对罪犯改造的巨大成就。第一,成功地改造了清朝末代皇帝与战争罪犯,创造了对罪犯改造的奇迹。改造罪犯是一项非常复杂而艰巨工作。改造封建皇帝与战争罪犯尤为艰巨。我国将一千多名侵华日本战犯中的绝大多数人成功地改造成为反对战争和促进中日友好的参加者,将满州国战
<正> 《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通过大量确凿的事实,把中国改造罪犯的情况公诸于众,将有助于国内人民和国际社会比较全面、系统、准确地了解中国改造罪犯工作的实际
<正> 中国的劳动改造制度,是对世界行刑制度的重大革命。在改造罪犯的实践中,注意贯彻人道主义原则,重视在司法活动中保护人权。在公安、司法工作的各个环节以及司法程序上,中国法律为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权,作了明确的严格的规定。人道主义思想和人权概念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文艺复兴时代产生的人道主义思想,反对封建主义、中世纪的神学思想和宗教的禁欲主义,主张人有满足各种生活需要的权利。后来人道主义思想更被用来泛指主张维护人的尊严,重视人的价值以及使人享有自由、民主和发展他们的"天性",等等。这些人道主义
<正> 刚才大家围绕我国改造罪犯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造的目标和手段、措施,以及对罪犯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政策等方面,从理论和实践上作了概括和阐述,讲得都非常好。从几十年改造罪犯的实践可以看到,我国改造罪犯的工作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这是有目共睹的。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在改造罪犯工作方面的集中体现,除了几代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