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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深刻认识社会管理创新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创新社会管理途径和手段是监所检察部门面临的新挑战,按照理念人性化、机制社会化、手段信息化的思路,寓社区矫正工作发展与完善于服务社会管理的创新之中,充分发挥监所部门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着力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切实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以下简称“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根据笔者对本地区近三年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分析发现,矫正人员重新犯罪呈上升趋势,如我区2009年累计接收152 名,累计解矫 8 名,没有发现重新犯罪现象;2010年接收128 名,解矫96名,其中矫正人员再次犯罪的案件有2起;2011年以来接收80名,解矫46名,其中矫正人员再次犯罪的案件有3起。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情况已逐步成为影响社会安全与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笔者在此对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粗浅的预防对策。
一、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分析
从社区矫正工作实践看,重新犯罪的矫正人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被判处缓刑的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多,因为大多数缓刑罪犯在刑事诉讼中没有羁押过,对刑罚的严厉性认识不足。二是年龄偏低且均为男性青少年。“80后”重新犯罪的矫正人员有1人,“90后”有4人,占重新犯罪总数的80%。三是文化程度較低。重新犯罪的矫正人员大部分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对是非善恶的辨别能力较差,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缺乏自我控制力。四是缺少在社会立足的技能,没有正当的职业,有些甚至没有生活来源。五是犯罪类型以侵犯财产犯罪和侵犯人身权犯罪为主。六是矫正期间常常不积极主动配合社区矫正管理。在社区矫正期间经常不报到或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找不到人,在面对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劝导时态度唯唯诺诺等。
二、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剖析
一个人犯罪或者重新犯罪最根本的因素还在于犯罪者本人,但与家庭、社会因素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下面从矫正人员个体角度和社会角度对矫正人员犯罪原因进行分析。
(一)个体原因
1.缺乏必要生活技能。由于部分矫正人员在犯罪前已经养成了游手好闲、贪图享乐的恶习,很少掌握必要的生存技能。因此当他们回归社会后,往往因为缺少必要的劳动技能而找不到工作,不能及时顺利地融入到现实社会中,不能获得基本的生活条件和保障,感觉自己已经被社会抛弃,继而开始逃避生活、仇视社会,甚至产生了破罐子破摔的想法而重新走上人生的不归之路。
2.反思不足、悔罪不深。有的矫正人员对所犯罪行没有进行深刻的反思和忏悔,没有真正吸取教训,特别是一些缓刑对象,由于没有受到过监禁刑的惩处,没有亲历失去自由的滋味,体会不到政府宽大处理和人性化措施的可贵,领悟不到重在教育挽救的法律精神,认为犯罪判刑也不过如此,满不在乎,又重蹈覆辙。如同安区西柯镇1992年4月出生的林某强因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2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缓刑二年,期间年幼无知、不知悔改,又因贩卖毒品,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3.成长环境较差。有的父母对孩子过于溺爱,对孩子的品性、行为不加以正确引导,“衣来伸手、饭来张口”乃至无限制的攀比,缺乏自我担当的孩子长大后必然会通过包括偷盗抢等各种途径去满足自己的贪欲;有的父母由于长时间工作在外或者父母离异导致的单亲家庭,客观上对孩子缺少监管,在孩子实施越轨行为时不予充分重视、教育, 使孩子缺乏自我控制的能力。如同安区大同街道的苏某华其为单亲家庭,与父亲一起生活,母亲下落不明。家中无耕地,也无低保,其父靠捡垃圾为生,苏某华本人也无工作。苏某华从小没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其父也不懂得教育他,致使苏某华生活习惯不好,找工作不能坚持,往往半途而废,还沉溺网络游戏,其父无法满足他对金钱的需求,所以苏某华养成小偷小摸的陋习。2009年12月因盗窃罪同安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2010年3月再次因盗窃被判刑。
(二)社会原因
1.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在监外执行工作中未按规定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罪犯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的,应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以来,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均未将有关罪犯的相关法律文书抄送本区监所检察部门,而经调查了解,实际上有的机关已有需要社区矫正罪犯却未将有关罪犯的相关法律文书抄送本区监所检察部门。本地区的几起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案中,审判机关均未将矫正人员第一次犯罪和重新犯罪的裁判文书抄送本区监所检察部门,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2.社区矫正教育制度未落实到位,导致矫正人员改造质量不高。社区矫正教育的本意就是让矫正人员纠正错误,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矫正因犯罪给社会和个人留下的阴影,回归到正常的社会生活轨道。所以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了许多教育矫正内容,如组织矫正人员参加公益劳动,集中学习,为矫正人员提供心理矫治,为矫正人员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以落实就业安置等等,但在实践中,限于条件,这些制度都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完全落实到位,导致矫正人员虽然经过社区矫正却不能得到真正改造。
3.监外执行日常检察机制有待进一步细化完善。虽然监所部门能够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和本省市社区矫正相关文件规定,开展监外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按规定制作业务台帐,在收到有关单位关于监外执行罪犯的法律文书后亦及时予以登记。由于平时是实行日常重点信息交互、定期或不定期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核对监外罪犯台帐,以致未能及时梳理发现漏管的问题并及时履行监督职责。
4.社会上对犯罪人普遍的歧视效应,造成矫正人员产生不良的社会归属感。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对犯过罪的人员心存鄙视和厌恶,产生所谓“一朝偷窃终身是贼”的心理和看法,更多的是给贴上罪犯的标签,使矫正人员在社会人际交往上处于被边缘化状态。这样的社会歧视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把他们推向不良的社会交往领域,使得他们更容易陷入“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规律,形成狐朋狗友的交际圈,为他们日后重新犯罪埋下隐患。
三、参与预防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社会管理创新的途径和方法
在参与预防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社会管理创新中应遵循以下原则:法治原则、职能原则、协调原则和长效原则。
(一)加强对矫正人员的帮教工作,提高其适应社会的能力
1.加大对矫正人员的培训力度。创造条件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劳动技能的培训,有针对性地组织培训班,建立劳动实验基地,通过劳动技能培训使之改变好逸恶劳的恶习,掌握一技之长而立足于社会。如我区在有关部门积极协调下,祥平司法所在祥福市场建立同安区启航公益劳动基地和启航过度安置基地,作为安置矫正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公益劳动和就业场所,为开展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提供更好的平台。
2.加强对矫正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心理疏导。公安机关可以在矫正人员到案时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前教育;检察机关可以利用审查批捕、起诉阶段,法定代理人可以到场的机会,加强情感教育;法院可以充分利用法庭组织庭审教育,拓展教育的形式、拓宽教育的载体,在判处监外执行的同时宣明监外执行的法律意义和违背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让矫正人员充分认识到监外执行的宽容性和严肃性;司法行政机关在矫正人员的平时汇报、利用走访时候进行法制教育,同时加强对矫正人员的心理矫正,通过心理学讲座、心理辅导等活动,组织专业力量对社区矫正对象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帮助其疏导心理,树立自尊、自强、自信的健全人格。
(二)加强对矫正人员的监管,运用科技手段做好重点预防
1.建立全程化网络管理和监控制度。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矫正人员信息网络共享平台,其他分支作为支平台,信息中心应该将全国所有矫正人员的资料输入,包括犯罪分子个人的基本情况、犯罪的性质、罪名、所判的刑罚种类、刑期或罚金数额、审判机关、前科、主要社会关系情况等等,并与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信息预警网联通,刑罚执行过程不断形成和收集到资料,这部分资料是动态的,随着执行的发展不断得到增加和充实,实现资源互动,便于监管监控,有利于破解社区矫正漏脱管难题。
2.运用电子定位手段加强对被判处禁止令和有再犯可能性的矫正人员的监管力度。在这方面,上海地区推行酷似腕表的“实时监管器”,浙江省海宁市采用类似手机的的LBS手机定位系统,在国外,也有类似的社区服刑人员定位设施,监管部门会给社区服刑人员手腕上套上一个电子环,这个环非经监管人员的专门工具解不下来。可以采取类似以上措施的电子定位手段,对矫正人员进行实时方位监控,掌握其行踪,同时对矫正人员起到威慑作用,反思自身行为再次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和危险性,必要时采取相应处罚手段,防止其继续滞留社会造成更大危害。
(三)构筑社区、学校及家庭对矫正人员的关爱、帮助平台,减少矫正人员心理与行为不良趋向的时间与空间死角
1.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成长环境,家长是孩子的第一责任老师。父母要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生活环境,及时发现孩子言行缺陷并加以引导纠正,在做好孩子坚强后盾的同时从小培养孩子的责任意识、自我担当意识,教育孩子知法守法,提高孩子的生存技能。对于犯过罪的矫正人员,家庭成员要对其关怀、爱护和诚恳的帮助,消除其各种心理适应障碍。
2.社会上要保障矫正人员的权益。笔者建议从立法上规定,工厂、企事业单位、非国家保密单位和要害部门,对本单位犯罪人员, 一般不予开除,解矫后可改变其工种和待遇而继续留用;社区(村)可安排矫正人员从事社区环保、治安执勤等工种,使矫正人员通过合法收入养活自己;学校不得轻易开除在校生,特殊情况也应征得司法机关的同意,做好教育工作。对矫正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要做出明确的规定,防止具体工作存在打折扣的现象。
(四)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形成社区矫正强大工作合力
1.立法机关:完善立法,为规范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为了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的有效性,实现刑罚的目的,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社区矫正法》。
2.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及时准确送达法律文书,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各尽所能,加强配合协作,加强交流和沟通,整合并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定期或不定期对已纳入社区矫正的对象进行回访考察,主动与其他社区矫正组织,加大对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力度。
3.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落实帮教安置各项措施。把矫正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标准,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有针对性地分类教育和个别教育;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符合最生活保障条件的矫正人员,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将其纳入低保范围;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生活困难和就业需要的矫正人员,提供免费的就业培训和职业指导。
4.检察机关:加强检察监督力度,重点倒查渎职失职责任。针对审判机关在制发缓刑判决书环节未做好衔接工作及司法所不按规定执行有关矫正工作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跟踪督促整改情况。同时進一步健全完善监所部门监外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针对已经发现的监督漏洞,及时完善现有工作机制。一是明确规定监外执行专职干部,必须每周与所有司法所核对监管信息,并做好台帐登记,便于掌握动态情况,及时发现脱漏管现象。二是建立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逐案调查机制,从监外执行的裁决、交付、列管、矫正、教育等各个环节,以及监外执行罪犯在刑表现,逐一排查再犯原因,重点倒查相关部门执行监管失职失察责任等。
此外,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全力支持配合,形成“党政领导、政法牵头、部门联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全社会广泛参与”的长效机制。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厦门 361100)
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以下简称“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根据笔者对本地区近三年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分析发现,矫正人员重新犯罪呈上升趋势,如我区2009年累计接收152 名,累计解矫 8 名,没有发现重新犯罪现象;2010年接收128 名,解矫96名,其中矫正人员再次犯罪的案件有2起;2011年以来接收80名,解矫46名,其中矫正人员再次犯罪的案件有3起。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情况已逐步成为影响社会安全与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笔者在此对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粗浅的预防对策。
一、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分析
从社区矫正工作实践看,重新犯罪的矫正人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被判处缓刑的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多,因为大多数缓刑罪犯在刑事诉讼中没有羁押过,对刑罚的严厉性认识不足。二是年龄偏低且均为男性青少年。“80后”重新犯罪的矫正人员有1人,“90后”有4人,占重新犯罪总数的80%。三是文化程度較低。重新犯罪的矫正人员大部分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对是非善恶的辨别能力较差,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缺乏自我控制力。四是缺少在社会立足的技能,没有正当的职业,有些甚至没有生活来源。五是犯罪类型以侵犯财产犯罪和侵犯人身权犯罪为主。六是矫正期间常常不积极主动配合社区矫正管理。在社区矫正期间经常不报到或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找不到人,在面对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劝导时态度唯唯诺诺等。
二、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剖析
一个人犯罪或者重新犯罪最根本的因素还在于犯罪者本人,但与家庭、社会因素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下面从矫正人员个体角度和社会角度对矫正人员犯罪原因进行分析。
(一)个体原因
1.缺乏必要生活技能。由于部分矫正人员在犯罪前已经养成了游手好闲、贪图享乐的恶习,很少掌握必要的生存技能。因此当他们回归社会后,往往因为缺少必要的劳动技能而找不到工作,不能及时顺利地融入到现实社会中,不能获得基本的生活条件和保障,感觉自己已经被社会抛弃,继而开始逃避生活、仇视社会,甚至产生了破罐子破摔的想法而重新走上人生的不归之路。
2.反思不足、悔罪不深。有的矫正人员对所犯罪行没有进行深刻的反思和忏悔,没有真正吸取教训,特别是一些缓刑对象,由于没有受到过监禁刑的惩处,没有亲历失去自由的滋味,体会不到政府宽大处理和人性化措施的可贵,领悟不到重在教育挽救的法律精神,认为犯罪判刑也不过如此,满不在乎,又重蹈覆辙。如同安区西柯镇1992年4月出生的林某强因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2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缓刑二年,期间年幼无知、不知悔改,又因贩卖毒品,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3.成长环境较差。有的父母对孩子过于溺爱,对孩子的品性、行为不加以正确引导,“衣来伸手、饭来张口”乃至无限制的攀比,缺乏自我担当的孩子长大后必然会通过包括偷盗抢等各种途径去满足自己的贪欲;有的父母由于长时间工作在外或者父母离异导致的单亲家庭,客观上对孩子缺少监管,在孩子实施越轨行为时不予充分重视、教育, 使孩子缺乏自我控制的能力。如同安区大同街道的苏某华其为单亲家庭,与父亲一起生活,母亲下落不明。家中无耕地,也无低保,其父靠捡垃圾为生,苏某华本人也无工作。苏某华从小没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其父也不懂得教育他,致使苏某华生活习惯不好,找工作不能坚持,往往半途而废,还沉溺网络游戏,其父无法满足他对金钱的需求,所以苏某华养成小偷小摸的陋习。2009年12月因盗窃罪同安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2010年3月再次因盗窃被判刑。
(二)社会原因
1.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在监外执行工作中未按规定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罪犯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的,应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以来,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均未将有关罪犯的相关法律文书抄送本区监所检察部门,而经调查了解,实际上有的机关已有需要社区矫正罪犯却未将有关罪犯的相关法律文书抄送本区监所检察部门。本地区的几起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案中,审判机关均未将矫正人员第一次犯罪和重新犯罪的裁判文书抄送本区监所检察部门,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2.社区矫正教育制度未落实到位,导致矫正人员改造质量不高。社区矫正教育的本意就是让矫正人员纠正错误,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矫正因犯罪给社会和个人留下的阴影,回归到正常的社会生活轨道。所以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了许多教育矫正内容,如组织矫正人员参加公益劳动,集中学习,为矫正人员提供心理矫治,为矫正人员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以落实就业安置等等,但在实践中,限于条件,这些制度都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完全落实到位,导致矫正人员虽然经过社区矫正却不能得到真正改造。
3.监外执行日常检察机制有待进一步细化完善。虽然监所部门能够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和本省市社区矫正相关文件规定,开展监外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按规定制作业务台帐,在收到有关单位关于监外执行罪犯的法律文书后亦及时予以登记。由于平时是实行日常重点信息交互、定期或不定期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核对监外罪犯台帐,以致未能及时梳理发现漏管的问题并及时履行监督职责。
4.社会上对犯罪人普遍的歧视效应,造成矫正人员产生不良的社会归属感。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对犯过罪的人员心存鄙视和厌恶,产生所谓“一朝偷窃终身是贼”的心理和看法,更多的是给贴上罪犯的标签,使矫正人员在社会人际交往上处于被边缘化状态。这样的社会歧视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把他们推向不良的社会交往领域,使得他们更容易陷入“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规律,形成狐朋狗友的交际圈,为他们日后重新犯罪埋下隐患。
三、参与预防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社会管理创新的途径和方法
在参与预防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社会管理创新中应遵循以下原则:法治原则、职能原则、协调原则和长效原则。
(一)加强对矫正人员的帮教工作,提高其适应社会的能力
1.加大对矫正人员的培训力度。创造条件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劳动技能的培训,有针对性地组织培训班,建立劳动实验基地,通过劳动技能培训使之改变好逸恶劳的恶习,掌握一技之长而立足于社会。如我区在有关部门积极协调下,祥平司法所在祥福市场建立同安区启航公益劳动基地和启航过度安置基地,作为安置矫正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公益劳动和就业场所,为开展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提供更好的平台。
2.加强对矫正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心理疏导。公安机关可以在矫正人员到案时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前教育;检察机关可以利用审查批捕、起诉阶段,法定代理人可以到场的机会,加强情感教育;法院可以充分利用法庭组织庭审教育,拓展教育的形式、拓宽教育的载体,在判处监外执行的同时宣明监外执行的法律意义和违背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让矫正人员充分认识到监外执行的宽容性和严肃性;司法行政机关在矫正人员的平时汇报、利用走访时候进行法制教育,同时加强对矫正人员的心理矫正,通过心理学讲座、心理辅导等活动,组织专业力量对社区矫正对象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帮助其疏导心理,树立自尊、自强、自信的健全人格。
(二)加强对矫正人员的监管,运用科技手段做好重点预防
1.建立全程化网络管理和监控制度。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矫正人员信息网络共享平台,其他分支作为支平台,信息中心应该将全国所有矫正人员的资料输入,包括犯罪分子个人的基本情况、犯罪的性质、罪名、所判的刑罚种类、刑期或罚金数额、审判机关、前科、主要社会关系情况等等,并与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信息预警网联通,刑罚执行过程不断形成和收集到资料,这部分资料是动态的,随着执行的发展不断得到增加和充实,实现资源互动,便于监管监控,有利于破解社区矫正漏脱管难题。
2.运用电子定位手段加强对被判处禁止令和有再犯可能性的矫正人员的监管力度。在这方面,上海地区推行酷似腕表的“实时监管器”,浙江省海宁市采用类似手机的的LBS手机定位系统,在国外,也有类似的社区服刑人员定位设施,监管部门会给社区服刑人员手腕上套上一个电子环,这个环非经监管人员的专门工具解不下来。可以采取类似以上措施的电子定位手段,对矫正人员进行实时方位监控,掌握其行踪,同时对矫正人员起到威慑作用,反思自身行为再次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和危险性,必要时采取相应处罚手段,防止其继续滞留社会造成更大危害。
(三)构筑社区、学校及家庭对矫正人员的关爱、帮助平台,减少矫正人员心理与行为不良趋向的时间与空间死角
1.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成长环境,家长是孩子的第一责任老师。父母要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生活环境,及时发现孩子言行缺陷并加以引导纠正,在做好孩子坚强后盾的同时从小培养孩子的责任意识、自我担当意识,教育孩子知法守法,提高孩子的生存技能。对于犯过罪的矫正人员,家庭成员要对其关怀、爱护和诚恳的帮助,消除其各种心理适应障碍。
2.社会上要保障矫正人员的权益。笔者建议从立法上规定,工厂、企事业单位、非国家保密单位和要害部门,对本单位犯罪人员, 一般不予开除,解矫后可改变其工种和待遇而继续留用;社区(村)可安排矫正人员从事社区环保、治安执勤等工种,使矫正人员通过合法收入养活自己;学校不得轻易开除在校生,特殊情况也应征得司法机关的同意,做好教育工作。对矫正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要做出明确的规定,防止具体工作存在打折扣的现象。
(四)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形成社区矫正强大工作合力
1.立法机关:完善立法,为规范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为了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的有效性,实现刑罚的目的,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社区矫正法》。
2.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及时准确送达法律文书,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各尽所能,加强配合协作,加强交流和沟通,整合并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定期或不定期对已纳入社区矫正的对象进行回访考察,主动与其他社区矫正组织,加大对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力度。
3.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落实帮教安置各项措施。把矫正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标准,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有针对性地分类教育和个别教育;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符合最生活保障条件的矫正人员,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将其纳入低保范围;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生活困难和就业需要的矫正人员,提供免费的就业培训和职业指导。
4.检察机关:加强检察监督力度,重点倒查渎职失职责任。针对审判机关在制发缓刑判决书环节未做好衔接工作及司法所不按规定执行有关矫正工作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跟踪督促整改情况。同时進一步健全完善监所部门监外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针对已经发现的监督漏洞,及时完善现有工作机制。一是明确规定监外执行专职干部,必须每周与所有司法所核对监管信息,并做好台帐登记,便于掌握动态情况,及时发现脱漏管现象。二是建立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逐案调查机制,从监外执行的裁决、交付、列管、矫正、教育等各个环节,以及监外执行罪犯在刑表现,逐一排查再犯原因,重点倒查相关部门执行监管失职失察责任等。
此外,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全力支持配合,形成“党政领导、政法牵头、部门联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全社会广泛参与”的长效机制。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厦门 36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