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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自2011加入WTO至今,较好地执行了WTO争端解决案件。中国执行WTO争端解决案件的主要特点有:执行程序严谨、完善;执行程度高,执行效果好;执行所涉领域广,敏感行业多;执行难度大等。目前,中国执行WTO争端解决案件仍然面临体制、观念等现实障碍。进一步完善中国执行WTO争端解决案件,应充分利用有关规定以争取合理执行期限,充分享受有关规定授予执行方的所有其他权利,防止某些西方国家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赤裸裸的利益争夺,在履行义务的同时,积极行使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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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目前的所有执行案件中,几乎没有涉及贸易措施的调整问题,涉及最多的是调整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剩余的则需要修改法律。例如,在DS309中,中国修改了2000年颁发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取消了其中的若干规定。在DS339、340、342中,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发布了联合法令,终止执行《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这就属于部门规章的调整。在DS358、359中,中国的执行措施是颁布新法规以取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若干部门规章。修改法律的情形则包括在DS362中,中国为完成专家组的裁决和建议,通过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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