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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90年《油污法》制定前就有关于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规定。依据公共信托理论,美国联邦法授权政府机构作为自然资源托管人对有关自然资源损害赔偿问题做出规定。《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和《油污法》分别将美国内政部和国家海洋与大气局规定为托管人。各国针对油污事故的国内立法,可以借鉴《油污法》的规定,并入有关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