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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征信带来的个人信息与隐私的界限日渐模糊、对个人信息侵害方式的变化、对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改变等问题亟待研究。立法上应重视对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利用的利益衡量,上游立法与下游立法相互补充,清晰界定互联网征信机构与大数据服务商的区别,加强对互联网征信的监管,以强化互联网征信领域个人信息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