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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马克思的社会扣除理论出发,对拟议中的“税利分流”方案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文章认为,基于先简单再生产后扩大再生产的基本原理,税利分流方案应先利润后税收,从而消除以初次分配的功能萎缩换取再分配的功能放大的低效率的经济运行机制;所得税的税基应是企业消费基金,而非企业全部实现的利润。文章对‘利”与“税”的数量比例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我国利税分流改革应采取“双累进制”模式,新的改革方案应是“利税分流、利七税三、税后还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