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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中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对矿业权进行了规定,确立了矿业权的物权地位,对矿业权人依法行使矿业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但矿业权同时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特别法的约束,又不同于一般物权,因此,如何正确理解、掌握和行使矿业权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值得我们广泛讨论,希望广大法律学者、矿产资源管理者和矿业权人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讨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讨矿业权物权相关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