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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存在非司法机关参与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形式不统一,司法解释代行了立法职能,司法解释权限"下放"等乱象。解决之,需要建立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和审查机制;充分实行司法独立;确立严格统一的司法解释形式;明确司法解释与刑法修改的界限,防止以"解释"代替"立法";明确"两高"的司法解释主体地位,禁止权力"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