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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权利理论是近代自然法学说的要义和核心,它克服了自然法的不确定性和实证主义的恶法亦法思维,为西方人权奠定了基础,推动了权利理论和权利形态的历史性转换,即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再到"实然权利"这一历史转变。这一转变过程发端于古希腊,经罗马法学家和中世纪经院学者的传承和提升,最终在近代法学同的权利理念和实践模式。"自然权利-人权"理论实现了对自然法和实证主义的超越,为美、法两国革命和20世纪国际社会的人权建设提供了历史基础和理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