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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2016]14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