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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罗马这个民族具有一种独特的法律天赋,经过近一千年的时间,这种天赋得到充分发展,罗马民族获得丰富经验。中世纪,蛮族人经过"民族大迁徙"纷纷建立国家,辉煌的罗马法沉睡在中世纪神学的基督教福音的梦境里,直到中世纪西欧商品经济发展,城市兴起等因素共同使得罗马法重新回到欧洲,其从内容到形式都被广泛地继承与适用,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民族国家的建立和大陆法系的形成,近代法治思想也由此开始萌发。
关键词:罗马法复兴运动;西欧;中世纪
罗马法并不是一部法律文献的称谓,而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全部名称,包括从公元前6世纪罗马人奴隶制国家形成至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编撰法典的所有的法律文献。但是,随着西罗马帝国政权的灭亡,罗马法作为一门学科整体已经中断,处于停滞、衰退的状态。到了12世纪,罗马法却奇迹般的"复兴",并且逐步发展为欧洲各民族世俗生活的"共同法",这种奇迹的背后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本文要阐述的就是罗马法之所以能够复兴的几个历史因素。
一、中世纪西欧的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新的法律进行调整
从11世纪末期开始,西欧的商品经济逐步占据了主导地位,城市的兴起、国内外商品贸易和航海业的发展带来西欧经济繁荣的景象,基本上完成了由封闭的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过渡,从而在经济上引发了一系列新的社会关系的出现。以土地构成为主要财富转变成以动产流转为主的经济类型,法律内容以所有权为主转变成明确所有权和保障债权并重,但是当时作为社会主要法律制度的日尔曼法和教会法却无法满足这些相应的社会需求。比如说,日尔曼法大量地保存着原始社会的因素,它只适用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实质上是一种落后的身份法。表示着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其倡导的团体主义原则在强调契约自由、追求个人利益的商品经济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契约方面甚至没有债权的概念;而民事行为中繁琐、原始的形式主义色彩的法律程序是经济发展的桎梏。教会法的管辖范围大都涉及宗教信仰。这些内容更是无法满足商品经济发展的需求。那时的人们惊奇地发现,千年前的罗马法已经为这些问题提供了解决之道。罗马法自身的这些特点是符合城市发展商品生产的需要的。
二、中世纪西欧城市的兴起、发展需要新的法律保护
"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因此罗马法复兴运动与城市的兴起、发展有密切的关系。从公元11世纪开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手工业逐渐从农业在中分离了出来,商业同时得到了极大发展,交通便利的地中海沿岸聚居了很多的手工业者和商人,于是这里兴起了大量的城市。同时在城市里兴起了一个新的阶级--市民阶级。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市民阶级与城市领主之间的矛盾也在日益加剧。兴起的城市受到封建领主的管辖,市民需要服役纳税以及支付各种其他的费用。领主对城市拥有所有权,可以任意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此时的市民阶级除了在经济上较之农奴富裕以外,其他的方面几乎无异,尤其是在政治上的无权状态使其受到严重压迫。为了获得政治上的自由,市民阶级不可避免地开始反抗领主对城市事务的干涉。
这场旷日持久的斗争持续了两多百年。在斗争中,市民阶级形成的产权、契约、信贷等意识往往溯及至罗马法的法义,发展商事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罗马法不仅提供了大量内容丰富的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而且提供了一种建立在明晰分类基础上的权威结构和完整构架。因为在罗马法中,"凡是中世纪后期的市民阶级还在不自觉地追求的东西,都已经有了现成的了"。于是,城市中开始复兴的罗马法越加重要,从而形成了适应城市市民阶级需要的法权。
三、罗马法复兴运动与《民法大全》的充分利用有密切关系
1135年一个偶然的机会,在意大利北部的阿马尔菲地区发现了查士丁尼的《民法大全》原稿,立刻引起了法学家们的普遍关注和浓厚兴趣。此举在时间上、规模上加速了罗马法复兴运动的进程,但这不是根本原因,据19世纪德国历史学家萨维尼在《中古罗马法史》中证明,"中世纪早期西欧的教会图书馆中均保存有查士丁尼法律的原本或抄本,并被教会人士经常引用,而且在7-11世纪意大利城市的世俗和教会的学校中都有基本的罗马法研究,著名的帕维亚法律学校就一直保存有罗马法的文献"。在《国法大全》发现以前,人们利用的只有查士丁尼法典内容的一部分,即《法学阶梯》和《朱利安的摘要》(《新律》的拉丁语缩编本)。《国法大全》的完整出现是罗马法历史的转折点。
四、基督教和教会法的作用
基督教是维系中世纪社会的精神支柱,是传播罗马法的重要媒介。基督教曾经是罗马国家的国教,罗马法是通行全国的法律。同一时代两者必然相互冲突、相互融合。在"黑暗时代"的中世纪,罗马法得以保存,基督教教义和教士功不可没。教义中保存大量的罗马法元素,教士大多谙熟罗马法。可以这样说,"基督教会承袭了罗马帝国的传统。它作为一个较高层次的文明使者,带着罗马法的威望和罗马人的名字来到了蛮族中间。罗马帝国政治制度的崩溃留下个任何蛮族王国或酋长也不能弥补的巨大空隙,而这个空隙被作为新兴民族的导师和法律制订者的教会填补了"。十字军东征一方面侵占了大量财物,打通了贸易通道;另一方面也为西欧内部带来了一个相对和平稳定的时期,和平与新技术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导致剩余农产品增多、贸易发展和人口激增。大量的农奴涌入城市,手工业、商业迅速发展,甚至有的学者认为"修道院的生活好像是一种非城市的旷野环境。事实上,中世纪早期的修道院已成为一种新型城市"。中世纪社会中基督教保护下的教权和封建制度保护下的王权之间的矛盾日趋加剧,国王为了捍卫自己的权利,瞄准了倡导"君主权力高于一切"的罗马法,顿时罗马法成为王权对抗教皇权的至神宝器。国王任命熟悉罗马法的学者担任高级官员,积极鼓励学校开设罗马法课程,并且培养研究罗马法的学生。市民阶级为摆脱教会文化的单一控制,他们与国王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相互支持、相互利用而结成联盟。
同时,教会法学中许多都有世俗法学的影子,尤其是包含了大量的罗马法的因素。比如:教阶制度方面,教会法维护教会中的等级结构,罗马法维护君主主宰一切的权利;财产流转方面,契约制度主张标的物应该是平等的、合理的;财产继承方面,分为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教会极力主张和鼓励动产遗嘱继承,因为教会的财产有相当部分来源于教徒死后的赠与,甚至曾规定教徒死后将1/3的遗产赠与教会可净化灵魂等。
五、其它原因
当然,还有一些其它的因素。学者们在求知欲望的作用下,勇于面对挑战,开始整理、钻研它。幸运的是,大多数的罗马法文献是拉丁文献,拉丁语正是当时知识界的通行语言,所以语言的障碍也不大。理性主义的发展,对文化的向往都具有某种推动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恩格斯:《致卡尔·考茨基》,《马恩全集》,卷36,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马恩全集》,卷6,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3]拉希达尔(Rashdall)语,转引自[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狄淡如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4]恩格斯:《论封建制度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马恩全集》,卷21,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5][英]理查德o詹金斯(Richard Jenkys)编:《罗马的遗产》,晏绍祥、舒屏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2版。.
[6] [美]道森:《宗教与西方文化的兴起》,何广沪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7] [美]齐拉波主编:《欧洲经济史》卷1,徐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作者简介:李卉一(1985.6.6-),女,陕西安康人, 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09级法律硕士。
关键词:罗马法复兴运动;西欧;中世纪
罗马法并不是一部法律文献的称谓,而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全部名称,包括从公元前6世纪罗马人奴隶制国家形成至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编撰法典的所有的法律文献。但是,随着西罗马帝国政权的灭亡,罗马法作为一门学科整体已经中断,处于停滞、衰退的状态。到了12世纪,罗马法却奇迹般的"复兴",并且逐步发展为欧洲各民族世俗生活的"共同法",这种奇迹的背后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本文要阐述的就是罗马法之所以能够复兴的几个历史因素。
一、中世纪西欧的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新的法律进行调整
从11世纪末期开始,西欧的商品经济逐步占据了主导地位,城市的兴起、国内外商品贸易和航海业的发展带来西欧经济繁荣的景象,基本上完成了由封闭的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过渡,从而在经济上引发了一系列新的社会关系的出现。以土地构成为主要财富转变成以动产流转为主的经济类型,法律内容以所有权为主转变成明确所有权和保障债权并重,但是当时作为社会主要法律制度的日尔曼法和教会法却无法满足这些相应的社会需求。比如说,日尔曼法大量地保存着原始社会的因素,它只适用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实质上是一种落后的身份法。表示着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其倡导的团体主义原则在强调契约自由、追求个人利益的商品经济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契约方面甚至没有债权的概念;而民事行为中繁琐、原始的形式主义色彩的法律程序是经济发展的桎梏。教会法的管辖范围大都涉及宗教信仰。这些内容更是无法满足商品经济发展的需求。那时的人们惊奇地发现,千年前的罗马法已经为这些问题提供了解决之道。罗马法自身的这些特点是符合城市发展商品生产的需要的。
二、中世纪西欧城市的兴起、发展需要新的法律保护
"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因此罗马法复兴运动与城市的兴起、发展有密切的关系。从公元11世纪开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手工业逐渐从农业在中分离了出来,商业同时得到了极大发展,交通便利的地中海沿岸聚居了很多的手工业者和商人,于是这里兴起了大量的城市。同时在城市里兴起了一个新的阶级--市民阶级。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市民阶级与城市领主之间的矛盾也在日益加剧。兴起的城市受到封建领主的管辖,市民需要服役纳税以及支付各种其他的费用。领主对城市拥有所有权,可以任意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此时的市民阶级除了在经济上较之农奴富裕以外,其他的方面几乎无异,尤其是在政治上的无权状态使其受到严重压迫。为了获得政治上的自由,市民阶级不可避免地开始反抗领主对城市事务的干涉。
这场旷日持久的斗争持续了两多百年。在斗争中,市民阶级形成的产权、契约、信贷等意识往往溯及至罗马法的法义,发展商事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罗马法不仅提供了大量内容丰富的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而且提供了一种建立在明晰分类基础上的权威结构和完整构架。因为在罗马法中,"凡是中世纪后期的市民阶级还在不自觉地追求的东西,都已经有了现成的了"。于是,城市中开始复兴的罗马法越加重要,从而形成了适应城市市民阶级需要的法权。
三、罗马法复兴运动与《民法大全》的充分利用有密切关系
1135年一个偶然的机会,在意大利北部的阿马尔菲地区发现了查士丁尼的《民法大全》原稿,立刻引起了法学家们的普遍关注和浓厚兴趣。此举在时间上、规模上加速了罗马法复兴运动的进程,但这不是根本原因,据19世纪德国历史学家萨维尼在《中古罗马法史》中证明,"中世纪早期西欧的教会图书馆中均保存有查士丁尼法律的原本或抄本,并被教会人士经常引用,而且在7-11世纪意大利城市的世俗和教会的学校中都有基本的罗马法研究,著名的帕维亚法律学校就一直保存有罗马法的文献"。在《国法大全》发现以前,人们利用的只有查士丁尼法典内容的一部分,即《法学阶梯》和《朱利安的摘要》(《新律》的拉丁语缩编本)。《国法大全》的完整出现是罗马法历史的转折点。
四、基督教和教会法的作用
基督教是维系中世纪社会的精神支柱,是传播罗马法的重要媒介。基督教曾经是罗马国家的国教,罗马法是通行全国的法律。同一时代两者必然相互冲突、相互融合。在"黑暗时代"的中世纪,罗马法得以保存,基督教教义和教士功不可没。教义中保存大量的罗马法元素,教士大多谙熟罗马法。可以这样说,"基督教会承袭了罗马帝国的传统。它作为一个较高层次的文明使者,带着罗马法的威望和罗马人的名字来到了蛮族中间。罗马帝国政治制度的崩溃留下个任何蛮族王国或酋长也不能弥补的巨大空隙,而这个空隙被作为新兴民族的导师和法律制订者的教会填补了"。十字军东征一方面侵占了大量财物,打通了贸易通道;另一方面也为西欧内部带来了一个相对和平稳定的时期,和平与新技术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导致剩余农产品增多、贸易发展和人口激增。大量的农奴涌入城市,手工业、商业迅速发展,甚至有的学者认为"修道院的生活好像是一种非城市的旷野环境。事实上,中世纪早期的修道院已成为一种新型城市"。中世纪社会中基督教保护下的教权和封建制度保护下的王权之间的矛盾日趋加剧,国王为了捍卫自己的权利,瞄准了倡导"君主权力高于一切"的罗马法,顿时罗马法成为王权对抗教皇权的至神宝器。国王任命熟悉罗马法的学者担任高级官员,积极鼓励学校开设罗马法课程,并且培养研究罗马法的学生。市民阶级为摆脱教会文化的单一控制,他们与国王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相互支持、相互利用而结成联盟。
同时,教会法学中许多都有世俗法学的影子,尤其是包含了大量的罗马法的因素。比如:教阶制度方面,教会法维护教会中的等级结构,罗马法维护君主主宰一切的权利;财产流转方面,契约制度主张标的物应该是平等的、合理的;财产继承方面,分为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教会极力主张和鼓励动产遗嘱继承,因为教会的财产有相当部分来源于教徒死后的赠与,甚至曾规定教徒死后将1/3的遗产赠与教会可净化灵魂等。
五、其它原因
当然,还有一些其它的因素。学者们在求知欲望的作用下,勇于面对挑战,开始整理、钻研它。幸运的是,大多数的罗马法文献是拉丁文献,拉丁语正是当时知识界的通行语言,所以语言的障碍也不大。理性主义的发展,对文化的向往都具有某种推动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恩格斯:《致卡尔·考茨基》,《马恩全集》,卷36,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马恩全集》,卷6,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3]拉希达尔(Rashdall)语,转引自[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狄淡如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4]恩格斯:《论封建制度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马恩全集》,卷21,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5][英]理查德o詹金斯(Richard Jenkys)编:《罗马的遗产》,晏绍祥、舒屏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2版。.
[6] [美]道森:《宗教与西方文化的兴起》,何广沪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7] [美]齐拉波主编:《欧洲经济史》卷1,徐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作者简介:李卉一(1985.6.6-),女,陕西安康人, 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09级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