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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采用远程同步录音录像方式是在现行“审录分离”模式下,提高录制效率、降低司法成本的积极探索。文章对远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概念及意义进行了简要介绍,然后就远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当前应用进行论述,最后就远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检察机关;远程;同步录音录像
一、远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概念
远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在严格遵守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前提下,检察技术人员利用远程控制软件,通过网络方式,在本地控制室控制远端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对整个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一种新型录制方式。远程同步录音录像方式并没有脱离高检院规定的“审录分离”模式,而是通过案件承办人的协助,使得检察技术人员不必亲临讯问现场就可以完成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采用远程方式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解决检察技术部门案多人少矛盾、提高录制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对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开展起到非常有益的推动作用。
二、远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意义
(一)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矛盾
笔者调研发现,以北京市各区县院基层检察机关为例,技术部门人员承担着全院信息化、视频会议、检验鉴定、同步录音录像等一系列工作,技术干警“一人多职”的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随着职务犯罪侦查力度加大、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部署等,技术人员力量严重不足。具体到同步录音录像岗位人数更少,专职人员严重缺乏,基本只有1人,大多都是兼顾同步录音录像和其他岗位,“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讯问时间重叠时原有录像人员“分身乏术”,只能由其他非录像岗位人员支援。这一方面因临时录像人员业务不够熟练容易造成录制不完全符合规范,另一方面,其他人员参与录像工作必然导致其原本承担的工作任务受到影响。采用讯问远程同步录音录像模式后,技术人员一人即可在本院控制室同时操控院内及看守所提讯室多个录像设备,有效提高录制效率。
(二)科技强检战略的深化应用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对科技强检战略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通过信息化改造,基层检察机关在提讯室建设、录像设备配置等方面投入了大量财力、物力,基本建成远程侦查指挥系统、远程提讯系统等,很多检察机关也已经积极尝试开展远程提讯工作,但囿于传统办案思维,在实际工作中远程提讯设备利用率并不高。[1]讯问远程同步录音录像方式,正是基于对现有资源的整合,盘活闲置或利用率不高的软硬件设备,实现向科技要检力、向科技要效率,切实为办案工作做好保障。
(三)有效消除办案机关与讯问场所的空间距离是提高办案工作效率的重要一环
检察院与看守所往往不在同一地点,特别是遇到办案机关距离羁押场所路途遥远,在技术人员身兼多职的情况下容易导致时间白白在来往路途中消耗。对在看守所的讯问过程采用远程方式进行录制,使得技术人员不必再随办案人员去到看守所,办案人员在看守所开机即可由技术人员在本院控制室进行录制,节省了技术人员的在途时间,使技术人员能够利用这些时间兼顾其他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三、远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当前应用
(一)依托现有网络和设备,优化软硬件配置
采用远程同步录音录像方式需要借助检察内网资源,利用已建成的远程提讯系统,使用专门的远程控制软件,对看守所同步录音录像控制室等远端的录音录像设备进行远程控制,使得在本地即可完成同步录音录像的一系列操作。尽可能简化看守所内同步录音录像设备操作步骤,确保承办人仅需控制开关几个按钮就可协助完成同步录音录像前的准备工作。对现有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流程进行全面梳理,明确必须由技术人员进行及可以由承办人协助完成的操作,合理确定技术人员及案件承办人的流程分工。技术人员定期对看守所提讯室及本院控制室的录像设备进行充分测试,重点调试讯问远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软硬件设备的可靠性,确保远程录制过程稳定。针对每次录制预先准备,确保录制过程中无差错。
(二)加强培训,建立与案件承办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
对反贪局、反渎局等相关业务部门承办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培训,确保其掌握录像设备的基本操作。并利用现场讯问开始前与结束后的时间,重点对远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流程、操作步骤等进行详细讲解,使承办人熟练掌握。加强与反贪讯问人员的协作配合,确保每次录制仅需承办人负责将时间、签字、手印等信息补充完整。将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涉及到的文书、光盘等制作为样本,印制成册、张贴上墙,使承办人无需记忆,仅对照样本即可完成录像文件信息的填写。严格执行问题收集反馈机制。每次录制时就录像设备情况与案件承办人沟通其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重点排查,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三)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及规范操作
制定《远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流程》等相关制度,以规范远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流程。受理同步录音录像委托时,与案件承办人进行充分沟通,确定当次讯问是否采取远程录音录像方式。确定采取的,指导承办人掌握具体的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等。及时完成文书准备,将录像过程中需要用到的《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光盘密封袋上的除讯问开始时间、结束时间、签字以外的录制基本信息填写完整并所需光盘一起移交给承办人。承办人到达看守所讯问室后,通知技术人员并在技术人员指挥下打开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由技术人员完成录像准备。待被讯问人员进入提讯室时技术人员开始录像,记录录像开始时间,并通知承办人讯问开始。需要进行告知的,由技术人员先进行远程告知。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印手印结束后,由承办人通知技术人员本次讯问结束,技术人员停止录像,记录录像结束时间。光盘刻录完成后,在技术人员的远程监督下,由承办人协助完成光盘的回放、封装、签字、按手印等后续操作。
(四)运用多种手段,确保监督到位 办案人员身份只是技术人员的“手”,帮助技术人员操作,不影响审录分离。严格执行告知程序,保障被讯问人权利。讯问开始前对被讯问人进行远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对于首次进行远程录制及非首次录制但更换录制人员的,告知其对讯问过程采取远程方式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及相关权利,并询问是否申请技术人员回避。遵循全程全部全面的录制要求,对录制过程中出现故障时由技术人员远程及时告知和记录,并由承办人当场对被讯问人进行说明,且在讯问笔录中体现,确保录像音视频完整、过程不中断。录像结束后,由技术人员远程查看录像视频的开始时间与结束时间,并将其告知案件承办人,确保其在录像文书上填写准确。同时通过制作《远程录像工作记录表》,重点对录制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与承办人移交的《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及光盘密封袋上填录的时间信息进行一致性比对。严格执行录像光盘回放制度。录制结束后,通过视频监控系统由技术人员远程监督讯问人员对录像光盘正本与副本进行回放,检查录制声音、画面及光盘刻录质量,并现场封存正本光盘。技术人员接收讯问人员移交的录制光盘时,再次对副本进行回放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在《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中如实记录。
四、远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完善
(一)继续探索覆盖不同区县院看守所间的远程录制模式
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异地羁押,或办理上级交办的异地管辖案件的情况时有存在,现有模式下只能由技术人员随办案人员携带便携式移动录像设备对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其中存在诸多不便。一是异地羁押的看守所往往距离本单位较远,在途时间较长。二是部分看守所提讯室存在空间较小、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采用移动设备录制往往造成录制画面不够规范,录制质量无法保证。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北京市各级检察机关很多单位录制设备采用的都是同一品牌产品,且基本都在本机关所对应看守所建立了同步录音录像控制室并接入了检察内网。现有这些条件为通过检察内网进行不同看守所间的讯问远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提供了基础。
(二)继续探索讯问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正当权利的保护
为保障远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监督,今后应继续探索新的录制模式,对讯问室的同步录音录像设备进行统一改造,实现一键式操控,保证犯罪嫌疑人一进入讯问室,远程同步录音录像就自动启动进行录制。[2]同时,将整个讯问全程的同步录音录像画面在提讯室电视屏幕画面中予以显示,使被讯问人能够直观地看到录制是否正常进行、录像开始时间、结束时间等信息。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刻录完成,确保被讯问人能够监督整个光盘回放、封存的流程,通过这一方式,将有效制约承办人协助远程录制时更为规范。
五、结论
远程同步录音录像方式是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机制创新,既严格遵守了“审录分离”的规定,又有效地节约了人力、提高效率。但远程同步录音录像方式要想取得更进一步的发展还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在探索、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更为规范性的指导意见,以加强和改进远程同步录音录像方式。
[参考文献]
[1]徐海林.论远程审讯在检察机关的应用及发展[J].法制与社会,2013,2(上):263-264.
[2]张建中.检察机关推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法制与社会,2013,11(上):188,190.
[作者简介]王军,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处处长;李慎海,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处干部。
[关键词]检察机关;远程;同步录音录像
一、远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概念
远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在严格遵守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前提下,检察技术人员利用远程控制软件,通过网络方式,在本地控制室控制远端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对整个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一种新型录制方式。远程同步录音录像方式并没有脱离高检院规定的“审录分离”模式,而是通过案件承办人的协助,使得检察技术人员不必亲临讯问现场就可以完成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采用远程方式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解决检察技术部门案多人少矛盾、提高录制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对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开展起到非常有益的推动作用。
二、远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意义
(一)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矛盾
笔者调研发现,以北京市各区县院基层检察机关为例,技术部门人员承担着全院信息化、视频会议、检验鉴定、同步录音录像等一系列工作,技术干警“一人多职”的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随着职务犯罪侦查力度加大、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部署等,技术人员力量严重不足。具体到同步录音录像岗位人数更少,专职人员严重缺乏,基本只有1人,大多都是兼顾同步录音录像和其他岗位,“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讯问时间重叠时原有录像人员“分身乏术”,只能由其他非录像岗位人员支援。这一方面因临时录像人员业务不够熟练容易造成录制不完全符合规范,另一方面,其他人员参与录像工作必然导致其原本承担的工作任务受到影响。采用讯问远程同步录音录像模式后,技术人员一人即可在本院控制室同时操控院内及看守所提讯室多个录像设备,有效提高录制效率。
(二)科技强检战略的深化应用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对科技强检战略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通过信息化改造,基层检察机关在提讯室建设、录像设备配置等方面投入了大量财力、物力,基本建成远程侦查指挥系统、远程提讯系统等,很多检察机关也已经积极尝试开展远程提讯工作,但囿于传统办案思维,在实际工作中远程提讯设备利用率并不高。[1]讯问远程同步录音录像方式,正是基于对现有资源的整合,盘活闲置或利用率不高的软硬件设备,实现向科技要检力、向科技要效率,切实为办案工作做好保障。
(三)有效消除办案机关与讯问场所的空间距离是提高办案工作效率的重要一环
检察院与看守所往往不在同一地点,特别是遇到办案机关距离羁押场所路途遥远,在技术人员身兼多职的情况下容易导致时间白白在来往路途中消耗。对在看守所的讯问过程采用远程方式进行录制,使得技术人员不必再随办案人员去到看守所,办案人员在看守所开机即可由技术人员在本院控制室进行录制,节省了技术人员的在途时间,使技术人员能够利用这些时间兼顾其他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三、远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当前应用
(一)依托现有网络和设备,优化软硬件配置
采用远程同步录音录像方式需要借助检察内网资源,利用已建成的远程提讯系统,使用专门的远程控制软件,对看守所同步录音录像控制室等远端的录音录像设备进行远程控制,使得在本地即可完成同步录音录像的一系列操作。尽可能简化看守所内同步录音录像设备操作步骤,确保承办人仅需控制开关几个按钮就可协助完成同步录音录像前的准备工作。对现有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流程进行全面梳理,明确必须由技术人员进行及可以由承办人协助完成的操作,合理确定技术人员及案件承办人的流程分工。技术人员定期对看守所提讯室及本院控制室的录像设备进行充分测试,重点调试讯问远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软硬件设备的可靠性,确保远程录制过程稳定。针对每次录制预先准备,确保录制过程中无差错。
(二)加强培训,建立与案件承办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
对反贪局、反渎局等相关业务部门承办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培训,确保其掌握录像设备的基本操作。并利用现场讯问开始前与结束后的时间,重点对远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流程、操作步骤等进行详细讲解,使承办人熟练掌握。加强与反贪讯问人员的协作配合,确保每次录制仅需承办人负责将时间、签字、手印等信息补充完整。将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涉及到的文书、光盘等制作为样本,印制成册、张贴上墙,使承办人无需记忆,仅对照样本即可完成录像文件信息的填写。严格执行问题收集反馈机制。每次录制时就录像设备情况与案件承办人沟通其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重点排查,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三)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及规范操作
制定《远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流程》等相关制度,以规范远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流程。受理同步录音录像委托时,与案件承办人进行充分沟通,确定当次讯问是否采取远程录音录像方式。确定采取的,指导承办人掌握具体的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等。及时完成文书准备,将录像过程中需要用到的《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光盘密封袋上的除讯问开始时间、结束时间、签字以外的录制基本信息填写完整并所需光盘一起移交给承办人。承办人到达看守所讯问室后,通知技术人员并在技术人员指挥下打开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由技术人员完成录像准备。待被讯问人员进入提讯室时技术人员开始录像,记录录像开始时间,并通知承办人讯问开始。需要进行告知的,由技术人员先进行远程告知。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印手印结束后,由承办人通知技术人员本次讯问结束,技术人员停止录像,记录录像结束时间。光盘刻录完成后,在技术人员的远程监督下,由承办人协助完成光盘的回放、封装、签字、按手印等后续操作。
(四)运用多种手段,确保监督到位 办案人员身份只是技术人员的“手”,帮助技术人员操作,不影响审录分离。严格执行告知程序,保障被讯问人权利。讯问开始前对被讯问人进行远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对于首次进行远程录制及非首次录制但更换录制人员的,告知其对讯问过程采取远程方式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及相关权利,并询问是否申请技术人员回避。遵循全程全部全面的录制要求,对录制过程中出现故障时由技术人员远程及时告知和记录,并由承办人当场对被讯问人进行说明,且在讯问笔录中体现,确保录像音视频完整、过程不中断。录像结束后,由技术人员远程查看录像视频的开始时间与结束时间,并将其告知案件承办人,确保其在录像文书上填写准确。同时通过制作《远程录像工作记录表》,重点对录制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与承办人移交的《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及光盘密封袋上填录的时间信息进行一致性比对。严格执行录像光盘回放制度。录制结束后,通过视频监控系统由技术人员远程监督讯问人员对录像光盘正本与副本进行回放,检查录制声音、画面及光盘刻录质量,并现场封存正本光盘。技术人员接收讯问人员移交的录制光盘时,再次对副本进行回放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在《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中如实记录。
四、远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完善
(一)继续探索覆盖不同区县院看守所间的远程录制模式
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异地羁押,或办理上级交办的异地管辖案件的情况时有存在,现有模式下只能由技术人员随办案人员携带便携式移动录像设备对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其中存在诸多不便。一是异地羁押的看守所往往距离本单位较远,在途时间较长。二是部分看守所提讯室存在空间较小、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采用移动设备录制往往造成录制画面不够规范,录制质量无法保证。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北京市各级检察机关很多单位录制设备采用的都是同一品牌产品,且基本都在本机关所对应看守所建立了同步录音录像控制室并接入了检察内网。现有这些条件为通过检察内网进行不同看守所间的讯问远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提供了基础。
(二)继续探索讯问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正当权利的保护
为保障远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监督,今后应继续探索新的录制模式,对讯问室的同步录音录像设备进行统一改造,实现一键式操控,保证犯罪嫌疑人一进入讯问室,远程同步录音录像就自动启动进行录制。[2]同时,将整个讯问全程的同步录音录像画面在提讯室电视屏幕画面中予以显示,使被讯问人能够直观地看到录制是否正常进行、录像开始时间、结束时间等信息。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刻录完成,确保被讯问人能够监督整个光盘回放、封存的流程,通过这一方式,将有效制约承办人协助远程录制时更为规范。
五、结论
远程同步录音录像方式是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机制创新,既严格遵守了“审录分离”的规定,又有效地节约了人力、提高效率。但远程同步录音录像方式要想取得更进一步的发展还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在探索、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更为规范性的指导意见,以加强和改进远程同步录音录像方式。
[参考文献]
[1]徐海林.论远程审讯在检察机关的应用及发展[J].法制与社会,2013,2(上):263-264.
[2]张建中.检察机关推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法制与社会,2013,11(上):188,190.
[作者简介]王军,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处处长;李慎海,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处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