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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处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最后环节,在健全反腐败体制和机制的过程中,它起到增加腐败成本,抑制腐败动机的作用,能够为反腐败"治本"赢得时间。从应然的角度分析,作为反腐败"兜底"环节的惩处制度,在惩处对象上应该做到行贿与受贿同科;在惩处类型上应该是政治处罚和经济处罚的有机统一;在惩处效果上它应该能够对腐败分子产生尽可能大的威慑。这是分析反腐败惩处制度运行现状的三个基本维度,也是完善反腐败惩处制度的努力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