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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减轻处罚规则重在定型经验或展开司法创见。基于事实整体与情节局部的关系,对应某犯罪常见样态的刑量通常是适用情节的基点;在减轻力度受限之当下,注意提取动机、对象、结果及手段等情节,仍可能将宣告刑拉回合理值域;另须经核准的情节范围宜限于犯罪前后的未经刑法具体定型的行为人因素,同时,运行量刑程序,挤出个人随意、偏私和司法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