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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当事人制度及一系列相关制度的建立丰富了当事人制度的内涵,由此产生了识别非正当当事人的必要性。学界以当事人适格作为非正当当事人的识别基础,其在各国有不同的理论内涵,衍生出三种处理非正当当事人的模式。我国非正当当事人的识别应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基础,并根据诉的类型予以具体化。在我国,构建独立的非正当当事人处理模式在民事诉讼规范化、理论延续性以及满足实践需求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