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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在2007年实施,但是法律效果并不理想,关于企业的破产清算依然存在立案难以及审查难的特点,影响了法律的有效适用性。因此,本文探究经济转型条件下的法律制度有效适用,对破产法律的特征、破产法律制度的问题和原因以及批产法律制度有效使用问题的解决策略进行分析。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建设,以此来提升其有效适用性。
[关键词]经济转型;破产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S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04-0104-02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供给侧改革,我国进入了经济转型阶段,在现阶段,淘汰僵尸产业以及过剩产能成为经济发展的核心任务,同时破产法律的适用性面临着新的挑战[1]。我国在2007年颁布了新的《企业破产法》,然而随着经济转型,其俨然难以满足企业的清算需求,因而在经济转型和供给侧改革的环境下,探究批产法律制度的有效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1 破产法律的特征
1.1 破产清算及特点
破产清算立法包括清算、和解和重整制度,破产制度的有效适用性,包括破产清算制度、预防制度以及重整制度的有效性[2]。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其具有民事执行属性,属于司法程序和非诉讼程序,可以解决民事纠纷,通过该问题来解决程序的执行。(2)破产属于特殊情况下的法律程序,其只有在达到相应的要求时,才可以使用破产程序,同时其是对债务人法律关系的彻底清算。(3)破产程序不同于民事程序,其属于对债权人保护的程序。
1.2 破产程序与民事程序的区别
破产程序与民事程序存在明显的区别,其主要體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破产程序属于公平偿债程序,而民事程序则属于个别偿债程序的执行[3]。(2)破产程序优先于民事程序,我国《企业破产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该解除。(3)在破产程序的结算中,其包括清算、和解和重整等内容,复杂度相对较高。(4)破产程序确立了管理者和债权人的会议制度,法院在处理过程中,可以发挥自身的监督和主持作用。
1.3 经济转型对破产法的影响
在我国的经济转型情况下,我国现阶段正处于产能过剩以及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时刻,在此情况下,我国企业需要将流入证券以及空转资金引进来,同时在结构上进行调整,淘汰过剩产能。然而我国企业在宽松货币政策的影响下,大部分企业出现过度融资行为,导致企业陷入财政困境。另外,在此情况下,需要重新调整破产法,使其发挥调整作用,降低经济转型带来的负面影响。
2 破产法律制度适用性问题及原因分析
2.1 立案难
由于受到多种原因的影响,导致破产案件难以在法院立案,当事人在提出批产申请后,法院通常会采用多种接口决绝受理案件,尤其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更加难以立案。我国在2007年实行《企业破产法》后,逐渐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法律体系,但是破产案件的受理数量却呈现逐年递减的趋势。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2008年案件受理3000多件,2010-2014年每年均为2000多件,然而在涉及上市公司破产的案件中,我国2015年受理的案件数量仅仅为49件[4]。
2.2 审查难
根据法院的总结,破产案件存在审查难的特点,其主要是由于案件相对较为复杂,生产周期较长[5]。同时在法院的审查中,难以确认债权以及财产的分配,容易产生案件纠纷。另外,许多程序缺乏明确的规定,并且部分企业与政府存在关联,如果处理不当,十分容易引发社会纠纷。另外,管理者的管理方式以及监督方式同样造成审查难的问题。
2.3 破产法律制度适用社会原因分析
2.3.1 社会体制改进不足
在我国造成破产法律制度适用性不足的重要因素包括社会体制的转变不足,从法律的功能角度而言,破产法律属于财务资源的分配制度,受到市场资源分配的决定性因素造成[6]。缺乏成熟的市场资源配置将无法发挥破产制度的有效性,同时影响法律的完善。同时在现阶段的社会环境下,企业的破产清算以及破产重整涉及社会资源以及权力分配,仅仅依靠法院的判决,管理者将无法承担责任。另外,企业破产涉及的内容相对较多,具有较高的社会敏感性,会增加司法成本。其主要是由于我国经济环境相对较为复杂,法律手段成本相对较高,然而效率却逐渐下降,诸多问题导致破产清算法律并不完善。
2.3.2 法律本身问题以及债权人意愿问题
破产法律立案难以及审查难,其主要原因是由于法律本身脱离实际以及债权人的意愿所致[7]。债权人通常不愿意通过破产来结束债务关系,其更加倾向于民事诉讼。债务人同样不愿意通过破产程序来终结免责,其主要是由于破产程序会注销企业,且容易暴露债务人的真实资本,牵扯其违法经营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债务人会更多的选择逃跑,而不会通过破产程序来终结问题。在立法本身方面,《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的过程中,应该制定债务人以及管理者。管理人要负责接管企业,但是由于管理人的接管,其会产生相应的费用,但是由于企业面临破产,无法支付相应的费用,导致法院不愿意接受破产申请案件。另外,《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然而由于债务纠纷的普遍性,导致其脱离实际内容,影响法律的具体落实。
2.3.3 法律的矛盾以及审判体制矛盾
在破产法律清算过程中,法律的矛盾以及审判体制的矛盾同样会影响法律的适用性。在法律的矛盾性方面,我国《公司法》中规定清算人的概念,却并未规定其义务,这样无法将清算的责任落实到个人,导致接受清算的公司成为僵尸公司[8]。另外,我国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规定参与分配制度,其成为企业破产的替代品。诸多原因造成批产清算制度难以有效的落实。在审判体制问题方面,其同样存在较多的问题,其主要是由于破产立法属于商业立法的范围,然而破产程序则属于非讼程序,尤其对于破产重整案件而言,其具有更强的专业性,而我国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其审判体系缺乏专业性,无法实现对案件的科学受理,因而削弱了法院审理该案件的积极性。诸多原因造成破产清算制度的立案难以及审查难。 3 强化破产法律有效适用的策略
3.1 发挥市场机制功效,强化法院审判功能
对于破产法律的有效适用问题而言,发挥市场机制的购销,强化法院的审判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为了保证批产法律发挥功效,需要按照我党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消除行政干预以及资源配置不当的问题,同时要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只有这样才可以为破产法的应用奠定条件。其次,在破产法的制度构建中,需要强化法院的审判功能,破产案件属于非讼案件,其审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借鉴国外的经验而言,我国政府需要强化法院的审判功能,建立明确的审判机制。2016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在该通知中,明确的规定了批产审判的范围、职能以及人员配置,有效的提升了破产审判的适用性。
3.2 提升《企业破产法》的可操作性
在破产法律的应用中,通过强化其可操作性,完善司法解释,有利于为法律的实施奠定基础,其具体策略如下:
第一,提升案件的受理率。在以往的破产案件中,受理率相对较低,案件立案困难,2011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法律规定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需要索要书面证据,之后法院对申请人的资格以及破产原因等情况进行审核,另外,为了保证案件的受理效率,最高法院规定上级法院的监督权力,在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将立案审查制度改变为登记立案制度,提升中级法院的处理效率。另外,2016年最高法院颁布了《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通知中明确规定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并且规定审判部门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延长审限,则需要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
第二,建立破产程序。对于符合《企业破产法》的企业,可以严格按照程序来清算,并且将相关材料移交到人民法院。为了解决法院不能执行的问题,深圳规定了法院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的制度,为我国其他地区的法律建设带来一定的借鉴。
第三,建立破产案件信息網络,通过最高法院的组织,建立信息平台,将相关资源以及市场资料进行重新整合,实现对中高级法院的覆盖。另外,最高法院需要颁布破产案例,强化信息的公开和处理。
总之,只有提升企业破产清算的可操作性,才可以最大程度的受理案件,提升案件的处理效率。
3.3 完善配套措施
在破产法律的清算中,完善配套设施的建设,可以提升破产清算质量,然而在现阶段,我国破产清算配套设施的建设并不完善,因而需要不断的加强对配套设施的建设,以此来提升破产清算质量,其具体策略如下:(1)建立考评指标和绩效考核体系,对于考评指标的构建,需要根据地区破产清算申请量以及处理效率来完成,并且将绩效考核体系纳入到管理体系中,以此来提升审判人员的积极性。(2)政府应该建立财政支持以及破产协调机制,成立扶助基金。(3)法院建立企业注销程序以及不良债权核销制度,全面的完善配套机制。
结语
破产法律制度是对破产企业的财产清算和重整,可以解除债务人的法律关系,然而现阶段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本文主要探究经济转型下的企业破产法律有效适用,通过分析,制定了发挥市场机制功效,强化法院审判功能、提升《企业破产法》的可操作性以及完善配套措施等策略,希望可以提升破产法律制度的有效适用性。
参考文献
[1] 杨春平.论经济转型条件下破产法律制度的有效适用[J/OL].法制与经济,2017,(02):5-8.
[2] 韩玲.美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设计对我国的启示探讨[J].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14,17(06):17-18.
[3] 张永亮,黄晓.问题银行救助与破产法律制度:加拿大的经验及启示[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03):103-111.
[4] 潘耀华.美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主要内容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发展研究,2013,(01):84-85.
[5] 蒋云贵.食品企业破产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创新研究[J].湖南社会科学,2012,(05):114-116.
[6] 郑维炜.中国应对跨国破产法律问题的策略选择[J].当代法学,2012,26(01):126-132.
[7] 袁倩.论合伙企业财产的法律性质及破产后的处置[J].改革与开放,2011,(22):29-30.
[8] 王晓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1):75-77.
[关键词]经济转型;破产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S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04-0104-02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供给侧改革,我国进入了经济转型阶段,在现阶段,淘汰僵尸产业以及过剩产能成为经济发展的核心任务,同时破产法律的适用性面临着新的挑战[1]。我国在2007年颁布了新的《企业破产法》,然而随着经济转型,其俨然难以满足企业的清算需求,因而在经济转型和供给侧改革的环境下,探究批产法律制度的有效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1 破产法律的特征
1.1 破产清算及特点
破产清算立法包括清算、和解和重整制度,破产制度的有效适用性,包括破产清算制度、预防制度以及重整制度的有效性[2]。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其具有民事执行属性,属于司法程序和非诉讼程序,可以解决民事纠纷,通过该问题来解决程序的执行。(2)破产属于特殊情况下的法律程序,其只有在达到相应的要求时,才可以使用破产程序,同时其是对债务人法律关系的彻底清算。(3)破产程序不同于民事程序,其属于对债权人保护的程序。
1.2 破产程序与民事程序的区别
破产程序与民事程序存在明显的区别,其主要體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破产程序属于公平偿债程序,而民事程序则属于个别偿债程序的执行[3]。(2)破产程序优先于民事程序,我国《企业破产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该解除。(3)在破产程序的结算中,其包括清算、和解和重整等内容,复杂度相对较高。(4)破产程序确立了管理者和债权人的会议制度,法院在处理过程中,可以发挥自身的监督和主持作用。
1.3 经济转型对破产法的影响
在我国的经济转型情况下,我国现阶段正处于产能过剩以及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时刻,在此情况下,我国企业需要将流入证券以及空转资金引进来,同时在结构上进行调整,淘汰过剩产能。然而我国企业在宽松货币政策的影响下,大部分企业出现过度融资行为,导致企业陷入财政困境。另外,在此情况下,需要重新调整破产法,使其发挥调整作用,降低经济转型带来的负面影响。
2 破产法律制度适用性问题及原因分析
2.1 立案难
由于受到多种原因的影响,导致破产案件难以在法院立案,当事人在提出批产申请后,法院通常会采用多种接口决绝受理案件,尤其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更加难以立案。我国在2007年实行《企业破产法》后,逐渐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法律体系,但是破产案件的受理数量却呈现逐年递减的趋势。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2008年案件受理3000多件,2010-2014年每年均为2000多件,然而在涉及上市公司破产的案件中,我国2015年受理的案件数量仅仅为49件[4]。
2.2 审查难
根据法院的总结,破产案件存在审查难的特点,其主要是由于案件相对较为复杂,生产周期较长[5]。同时在法院的审查中,难以确认债权以及财产的分配,容易产生案件纠纷。另外,许多程序缺乏明确的规定,并且部分企业与政府存在关联,如果处理不当,十分容易引发社会纠纷。另外,管理者的管理方式以及监督方式同样造成审查难的问题。
2.3 破产法律制度适用社会原因分析
2.3.1 社会体制改进不足
在我国造成破产法律制度适用性不足的重要因素包括社会体制的转变不足,从法律的功能角度而言,破产法律属于财务资源的分配制度,受到市场资源分配的决定性因素造成[6]。缺乏成熟的市场资源配置将无法发挥破产制度的有效性,同时影响法律的完善。同时在现阶段的社会环境下,企业的破产清算以及破产重整涉及社会资源以及权力分配,仅仅依靠法院的判决,管理者将无法承担责任。另外,企业破产涉及的内容相对较多,具有较高的社会敏感性,会增加司法成本。其主要是由于我国经济环境相对较为复杂,法律手段成本相对较高,然而效率却逐渐下降,诸多问题导致破产清算法律并不完善。
2.3.2 法律本身问题以及债权人意愿问题
破产法律立案难以及审查难,其主要原因是由于法律本身脱离实际以及债权人的意愿所致[7]。债权人通常不愿意通过破产来结束债务关系,其更加倾向于民事诉讼。债务人同样不愿意通过破产程序来终结免责,其主要是由于破产程序会注销企业,且容易暴露债务人的真实资本,牵扯其违法经营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债务人会更多的选择逃跑,而不会通过破产程序来终结问题。在立法本身方面,《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的过程中,应该制定债务人以及管理者。管理人要负责接管企业,但是由于管理人的接管,其会产生相应的费用,但是由于企业面临破产,无法支付相应的费用,导致法院不愿意接受破产申请案件。另外,《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然而由于债务纠纷的普遍性,导致其脱离实际内容,影响法律的具体落实。
2.3.3 法律的矛盾以及审判体制矛盾
在破产法律清算过程中,法律的矛盾以及审判体制的矛盾同样会影响法律的适用性。在法律的矛盾性方面,我国《公司法》中规定清算人的概念,却并未规定其义务,这样无法将清算的责任落实到个人,导致接受清算的公司成为僵尸公司[8]。另外,我国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规定参与分配制度,其成为企业破产的替代品。诸多原因造成批产清算制度难以有效的落实。在审判体制问题方面,其同样存在较多的问题,其主要是由于破产立法属于商业立法的范围,然而破产程序则属于非讼程序,尤其对于破产重整案件而言,其具有更强的专业性,而我国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其审判体系缺乏专业性,无法实现对案件的科学受理,因而削弱了法院审理该案件的积极性。诸多原因造成破产清算制度的立案难以及审查难。 3 强化破产法律有效适用的策略
3.1 发挥市场机制功效,强化法院审判功能
对于破产法律的有效适用问题而言,发挥市场机制的购销,强化法院的审判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为了保证批产法律发挥功效,需要按照我党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消除行政干预以及资源配置不当的问题,同时要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只有这样才可以为破产法的应用奠定条件。其次,在破产法的制度构建中,需要强化法院的审判功能,破产案件属于非讼案件,其审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借鉴国外的经验而言,我国政府需要强化法院的审判功能,建立明确的审判机制。2016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在该通知中,明确的规定了批产审判的范围、职能以及人员配置,有效的提升了破产审判的适用性。
3.2 提升《企业破产法》的可操作性
在破产法律的应用中,通过强化其可操作性,完善司法解释,有利于为法律的实施奠定基础,其具体策略如下:
第一,提升案件的受理率。在以往的破产案件中,受理率相对较低,案件立案困难,2011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法律规定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需要索要书面证据,之后法院对申请人的资格以及破产原因等情况进行审核,另外,为了保证案件的受理效率,最高法院规定上级法院的监督权力,在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将立案审查制度改变为登记立案制度,提升中级法院的处理效率。另外,2016年最高法院颁布了《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通知中明确规定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并且规定审判部门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延长审限,则需要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
第二,建立破产程序。对于符合《企业破产法》的企业,可以严格按照程序来清算,并且将相关材料移交到人民法院。为了解决法院不能执行的问题,深圳规定了法院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的制度,为我国其他地区的法律建设带来一定的借鉴。
第三,建立破产案件信息網络,通过最高法院的组织,建立信息平台,将相关资源以及市场资料进行重新整合,实现对中高级法院的覆盖。另外,最高法院需要颁布破产案例,强化信息的公开和处理。
总之,只有提升企业破产清算的可操作性,才可以最大程度的受理案件,提升案件的处理效率。
3.3 完善配套措施
在破产法律的清算中,完善配套设施的建设,可以提升破产清算质量,然而在现阶段,我国破产清算配套设施的建设并不完善,因而需要不断的加强对配套设施的建设,以此来提升破产清算质量,其具体策略如下:(1)建立考评指标和绩效考核体系,对于考评指标的构建,需要根据地区破产清算申请量以及处理效率来完成,并且将绩效考核体系纳入到管理体系中,以此来提升审判人员的积极性。(2)政府应该建立财政支持以及破产协调机制,成立扶助基金。(3)法院建立企业注销程序以及不良债权核销制度,全面的完善配套机制。
结语
破产法律制度是对破产企业的财产清算和重整,可以解除债务人的法律关系,然而现阶段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本文主要探究经济转型下的企业破产法律有效适用,通过分析,制定了发挥市场机制功效,强化法院审判功能、提升《企业破产法》的可操作性以及完善配套措施等策略,希望可以提升破产法律制度的有效适用性。
参考文献
[1] 杨春平.论经济转型条件下破产法律制度的有效适用[J/OL].法制与经济,2017,(02):5-8.
[2] 韩玲.美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设计对我国的启示探讨[J].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14,17(06):17-18.
[3] 张永亮,黄晓.问题银行救助与破产法律制度:加拿大的经验及启示[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03):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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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郑维炜.中国应对跨国破产法律问题的策略选择[J].当代法学,2012,26(01):126-132.
[7] 袁倩.论合伙企业财产的法律性质及破产后的处置[J].改革与开放,2011,(22):29-30.
[8] 王晓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1):7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