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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特别是经历七十年代至今国家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建设的三次高潮,我国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环境资源保护的具体制度和机制逐步建立,法律治理效果亦得以彰显.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立法导向的偏差、立法内容的滞后或空白、立法衔接的不足、立法可执行性的欠缺等.为此,必须校正立法导向、完善立法内容、加强立法衔接并提高立法可执行性,以进一步健全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