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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人们对环保意识的不断加强,排放权交易市场正逐渐建立并完善,通过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和规范,来限制污染物的排放,从而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目前我国的碳排放权市场还在起步的初级阶段,存在着许多问题,为了能够进一步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需要加强对碳排放权价值的研究和评估,本文就此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并提出可行的建设,为我国的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提供帮助。
[关键词]碳排放权;价值;研究
中图分类号:TU3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45-0335-01
所谓的排放权交易,就是指政府机构对出一定区域范围内,满足环境容量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进行评估,并将其分成若干排放份额,每个份额为一份排污权。然后政府在一级市场中通过拍卖或招标等方式有偿转让排放权,排污者购买排放污后,可以使用排放权,也可以二级市场自由买卖排放权。而碳排放权,就是专指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碳排放权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即可供的碳排放权和所需的碳排放权。
1、碳排放权研究的必要性
我国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起步较晚,到目前为止,仅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七省市作为试点,开放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其中,北京、天津和深圳三地在2016前的排放权交易情况如表1,表2,表3:
1.1 根据北京、天津以及深圳三地在2016年的碳排放权交易情况,可以看出即便在同一时间,不同的地点的碳排放权交易存在的差异是非常大的,这是受到当地的工业结构、经济发展水平等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
1.2 碳排放权的成交量受到价格因素的直接影响,两者之间大致成正比,但这种正比关系并不是绝对的。比如在北京市的碳排放权交易记录在,3月22日的成交价格是46.47元/t,这是周成交价格最高的一天,但其成交易仅有139.4,并不是这一周最高的成交量。
1.3 通过对三地成交量变化形成的对比,可以明显发展不同的地区,其日成交量存在着较大的起伏[1]。
目前,影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变动的主要因素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受到最初的分配方式的影响;二是来自政策的影响。这两方面的影响导致我国碳排放权市场波动较大,不能真实的反映出商品的情况,因此急需一种新的方法,重新对商品的真正价值做出客观的衡量,这就需要对碳排放权的价值进行深入的研究,从而做出客观准备的价值评估。
2、评估碳排放权价值的方法
在碳排放权的价值研究中,找出碳排放权的价值评估方法,是目前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最为需要的因素。目前,对碳排放权价值的评估方法主要有四种,即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以及期权定价模型。前三种方法是较为传统的方法,三者各种利弊,而且评估的结果也不尽相同。但是由于受到我国碳排放权市还不成熟这一客观条件的限制,目前对哪一种碳排放权价值评估方法更加客观,仍有争议,要解决这一问题,不仅需要改善评价方法,更需要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两者双管齐下,才能真正使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走向正轨。
2.1 收益法
在三种传统的評估方法中,收益法相对于其他两种方法来说,更能够客观的反映出资产的内在价值。收益法在对碳排放权价值进行评估时,运用用利求本思想,从碳排放权价值评估的基准日开始计量,统计碳排放权所带来的纯收益,然后通过适当的折现率进行拆算。收益法在实际的操作中,需要对资本化率、收益期限以及年预期经济收益进行选取应用,一般这种方法在对无形资产的评估中,应用更为广泛。
适用于无形资产评估的收益法能够较好的反映出碳排放权的真正价值,但这种方法也有着较为明显的缺陷,就是在实际评估的过程中,必须要使用的折现率的数值难以确定,这是因为碳排放权在交易中过程中较为灵活的特点导致的,因此收益法这种评估方法,在实际对碳排放权价值进行评估时,往往较难以落实。
2.2 市场法
在比较替代原理之上发展起来的市场法也是就用评估碳排放权价值的重要方法之一,市场法是将碳放排权价值与近期被交易过的类似的资产的情况相对比,通过两者之着的相似点和差异,将类似的资产的交易情况作为衡量碳排放权价值的基础,能然后再对市场的价格比率进行适当的调整及参考,从而评估出碳排放权真正价值的一种方法。
运用市场法对碳排放权的价值进行评估,需要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必须拥有较为成熟的市场条件,而且还要有类似资产的实际交易事例。目前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还起于起步阶段,很多碳排放企业存在着超标运用的情况,导致供需关系严重推敲,可以说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还处于探索阶段,受政策影响远大于市场影响,其成熟度远远还达不到市场评估法的要求,因此这种方法不适用于我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
2.3 成本法
成本法也叫重置成本法,这各评估方法的运作原理是基于理性的投资成本。任何理性的投资者,都不会在超过建造资产现行成本的情况下,会出资产价格。基于这一客观规律,衍生出了成本法这种价值评估方法。
在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最常使用的碳排放权价值评估方法就是成本法,这是由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以及碳排放权评估方法的实施条件所决定的。利用成本法对碳排放权价值进行评估时,需要将购买碳排放权所支付的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的现值进行计算,然后评估出碳排放权的真正内在价值。
2.4 期权定价模型
由于成本法较适用于欠发达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因此目前在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超过90%的碳排放权市场交易的价值评估采用的是成本法。不过由于碳排放权本身的特殊性,以及时代特征,传统的三种碳排放权价值评估方法,都不能很好的评估出碳排放权的真实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专家和机构通过研究和运用影子价格理论以及期权定价模型来弥补传统碳排放权价值评估的缺陷,从而达到真实反映出碳排放权价值,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指导依据以及完善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要作用。
结束语
碳排放权这种特殊的商品,其独特的性质导致了其交易方式也具有特殊性,特别是对碳排放权的价值评定,因其独特的商品特性,对其真正价值的评估一直是碳排放权价值研究课题中的一大难点。就目前来看,在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或受到评估方法本身的限制,或受到市场条件的限制,很难通过一种方法较为全面的反映出碳排放权的真实价值。为了促进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成熟,还需要专家学才对碳排放权价值的评估方法,进行更加深入的探索和研究。
参考文献
[1] 傅钰.碳排放权价值评估研究[J].中国市场,2016,(34):217-219.
[关键词]碳排放权;价值;研究
中图分类号:TU3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45-0335-01
所谓的排放权交易,就是指政府机构对出一定区域范围内,满足环境容量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进行评估,并将其分成若干排放份额,每个份额为一份排污权。然后政府在一级市场中通过拍卖或招标等方式有偿转让排放权,排污者购买排放污后,可以使用排放权,也可以二级市场自由买卖排放权。而碳排放权,就是专指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碳排放权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即可供的碳排放权和所需的碳排放权。
1、碳排放权研究的必要性
我国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起步较晚,到目前为止,仅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七省市作为试点,开放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其中,北京、天津和深圳三地在2016前的排放权交易情况如表1,表2,表3:
1.1 根据北京、天津以及深圳三地在2016年的碳排放权交易情况,可以看出即便在同一时间,不同的地点的碳排放权交易存在的差异是非常大的,这是受到当地的工业结构、经济发展水平等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
1.2 碳排放权的成交量受到价格因素的直接影响,两者之间大致成正比,但这种正比关系并不是绝对的。比如在北京市的碳排放权交易记录在,3月22日的成交价格是46.47元/t,这是周成交价格最高的一天,但其成交易仅有139.4,并不是这一周最高的成交量。
1.3 通过对三地成交量变化形成的对比,可以明显发展不同的地区,其日成交量存在着较大的起伏[1]。
目前,影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变动的主要因素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受到最初的分配方式的影响;二是来自政策的影响。这两方面的影响导致我国碳排放权市场波动较大,不能真实的反映出商品的情况,因此急需一种新的方法,重新对商品的真正价值做出客观的衡量,这就需要对碳排放权的价值进行深入的研究,从而做出客观准备的价值评估。
2、评估碳排放权价值的方法
在碳排放权的价值研究中,找出碳排放权的价值评估方法,是目前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最为需要的因素。目前,对碳排放权价值的评估方法主要有四种,即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以及期权定价模型。前三种方法是较为传统的方法,三者各种利弊,而且评估的结果也不尽相同。但是由于受到我国碳排放权市还不成熟这一客观条件的限制,目前对哪一种碳排放权价值评估方法更加客观,仍有争议,要解决这一问题,不仅需要改善评价方法,更需要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两者双管齐下,才能真正使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走向正轨。
2.1 收益法
在三种传统的評估方法中,收益法相对于其他两种方法来说,更能够客观的反映出资产的内在价值。收益法在对碳排放权价值进行评估时,运用用利求本思想,从碳排放权价值评估的基准日开始计量,统计碳排放权所带来的纯收益,然后通过适当的折现率进行拆算。收益法在实际的操作中,需要对资本化率、收益期限以及年预期经济收益进行选取应用,一般这种方法在对无形资产的评估中,应用更为广泛。
适用于无形资产评估的收益法能够较好的反映出碳排放权的真正价值,但这种方法也有着较为明显的缺陷,就是在实际评估的过程中,必须要使用的折现率的数值难以确定,这是因为碳排放权在交易中过程中较为灵活的特点导致的,因此收益法这种评估方法,在实际对碳排放权价值进行评估时,往往较难以落实。
2.2 市场法
在比较替代原理之上发展起来的市场法也是就用评估碳排放权价值的重要方法之一,市场法是将碳放排权价值与近期被交易过的类似的资产的情况相对比,通过两者之着的相似点和差异,将类似的资产的交易情况作为衡量碳排放权价值的基础,能然后再对市场的价格比率进行适当的调整及参考,从而评估出碳排放权真正价值的一种方法。
运用市场法对碳排放权的价值进行评估,需要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必须拥有较为成熟的市场条件,而且还要有类似资产的实际交易事例。目前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还起于起步阶段,很多碳排放企业存在着超标运用的情况,导致供需关系严重推敲,可以说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还处于探索阶段,受政策影响远大于市场影响,其成熟度远远还达不到市场评估法的要求,因此这种方法不适用于我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
2.3 成本法
成本法也叫重置成本法,这各评估方法的运作原理是基于理性的投资成本。任何理性的投资者,都不会在超过建造资产现行成本的情况下,会出资产价格。基于这一客观规律,衍生出了成本法这种价值评估方法。
在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最常使用的碳排放权价值评估方法就是成本法,这是由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以及碳排放权评估方法的实施条件所决定的。利用成本法对碳排放权价值进行评估时,需要将购买碳排放权所支付的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的现值进行计算,然后评估出碳排放权的真正内在价值。
2.4 期权定价模型
由于成本法较适用于欠发达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因此目前在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超过90%的碳排放权市场交易的价值评估采用的是成本法。不过由于碳排放权本身的特殊性,以及时代特征,传统的三种碳排放权价值评估方法,都不能很好的评估出碳排放权的真实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专家和机构通过研究和运用影子价格理论以及期权定价模型来弥补传统碳排放权价值评估的缺陷,从而达到真实反映出碳排放权价值,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指导依据以及完善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要作用。
结束语
碳排放权这种特殊的商品,其独特的性质导致了其交易方式也具有特殊性,特别是对碳排放权的价值评定,因其独特的商品特性,对其真正价值的评估一直是碳排放权价值研究课题中的一大难点。就目前来看,在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或受到评估方法本身的限制,或受到市场条件的限制,很难通过一种方法较为全面的反映出碳排放权的真实价值。为了促进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成熟,还需要专家学才对碳排放权价值的评估方法,进行更加深入的探索和研究。
参考文献
[1] 傅钰.碳排放权价值评估研究[J].中国市场,2016,(34):217-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