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下达以后,许多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被推荐到各级政府机关和法院、检察院担任实职领导职务。如何搞好对担任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职务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特别是对担任正职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话题。
完善程序和法规监管
在实际操作中,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从推荐到选拔任命除严格遵循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外,事前还要经过推荐单位的考核、审查和集体讨论。比如民建成都市委在推荐担任政府和法院、检察院领导干部时,必须先经过基层支部推选、再交民建市委常委会议、主委会议讨论,与中共成都市委统战部协商后正式推荐。然后,上级组织部门专门来人,邀请部分骨干会员和支部主任进行民主推荐和个别征求意见。此后,组织部门才据此做出是否推荐的决定。最后,经中共党委组织部门的考察,任命,有的职务还要经过选举。
成都市人大副主任、民建成都市委主委童若春说,通过这样严密的程序,才能保证民主党派推选出优秀的人才,代表党派去履行参政的职责。
除在设计程序上保证对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外,我国近年来还从体制入手理顺了对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
在我国,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和工、青、妇等社团机关的所有机关干部都被纳入了公务员序列,因此,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并接受人大的监督,同时,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在所在单位的党组领导下进行工作,还要接受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我国在对干部的推荐、选拔、管理、监督方面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其中,《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章第四条明确提出,“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章第三十条还专门提出,“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强化民主党派的内部监管
虽然担任领导职务的非中共党员干部,都是经过严格程序选拔出来的,但他们中的极少数也會犯错误,甚至个别的还成为腐败分子。影响最大的,是原山东省政协副主席、山东省工商联会长潘广田。他在1992年至2002年间,共收受财物总价值153.9万余元,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这是中国第一起副省级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犯罪案件。2003年,某副省级城市一名非中共党员副市长,因参与境外赌博,被撤职。
2005年,四川省人大代表、民建成都市委副主委、四川大学李明德教授发表文章,率先阐述与呼吁搞好民主党派的监督。
他认为,由于民主党派缺乏单位管理的控制机制,不存在与其成员工作单位一一对应的基层组织,因此就不可能直接对其成员进行日常监督,丧失了事中监督的时机。更重要的是,民主党派缺乏成员工作单位所具有的对员工的人事、行政和经济的强约束,对成员约束控制力极弱,难免出现成员组织纪律意识薄弱、违章违纪的情况。而进入国家机关的民主党派成员中的个别意志薄弱者也会出现滥用公权、以权谋私、腐败堕落的情况。
该如何搞好对民主党派干部的监督呢?
李明德教授认为,民主党派作为政党组织,尤其是各级领导成员作为公民,都必须依宪法行事。为在实践中避免违宪行为或在违宪行为发生后予以追究,必须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这种监督可以是党外监督,但更重要的应当是民主党派内部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奉行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互相监督”属外部监督,但它为各民主党派的自律和自我内部监督提出了要求。
民主党派的党章党纪都对成员作出了一系列履行各种义务的纪律约束、违纪处分规定;对各级组织和领导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纪律约束和认真履行领导职责、模范履行义务、清正廉洁、严于律己、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的各种要求。
近年来,一些民主党派在抓好自身建设的同时也加强了内部的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担任领导职务的同志(包括担任“一府两院”领导职务的同志),每年向党派常委会议或主任会议述职,让党派了解履职情况,以利于对他们的监督。(张在德系民建四川省委副主委、四川省文史研究馆馆长;王世雄系民建成都市委社会事业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