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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临朐县志合奶牛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灵寿县青同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作为研究对象,从“组织化潜在利润-合作社产品异质性-谈判成本-合作社制度创新”的研究主线入手,透过制度变迁的视角,对此现象进行理论探讨,揭示其中的理论价值与政策含义,得出了如下结论:一是联合社是农民合作社追求组织化潜在利润的产物。二是当存在联合的潜在利润时,产品同质性的合作社群体联合谈判成本较低,更容易发生诱致性制度变迁而生成同业联合社。三是产品异质性的合作社群体,由于产品的差异性容易导致合作社之间利益需求的不集中,自发联合的谈判成本高,从而很难自发形成联合社,但可以在外部力量(政府或公共部门)的干预下,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生成异业联合社。四是从实践效果来看,无论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联合方式还是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联合方式,都能够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取得正向经济绩效。
据此,得到了如下几点启示:首先,发展联合社是提升合作社市场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无论是临朐县志合奶牛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还是灵寿县青同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实践,都切实地证明了这一点。目前,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已经达到了100万家以上,促进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应成为国家政策的重要取向。其次,合作社在自我组建联合社时难免会遇到“谈判成本”的阻挠,尤其是在产品异质性的合作社群体之间,因而公共部门应针对有需求的合作社群体,扶助他们组建联合社。最后,联合社的发展应突破单个合作社的“几统一”服务模式,只要有利于合作社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农民的合作收益,任何合作形式、合作内容和产业都可以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