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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同的法系存在着不同的设置,英美法系采取一元制的结构,在董事会中设置独立董事,起到监督的作用;大陆法系采取二元制的结构,在公司治理机构中设置了董事会和监事会,由监事会监督董事会的决策。两者的设置均有其合理性,本文主要通过对独立董事制度的介绍和分析,阐述笔者对其在我国适用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