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曾律师,你好!
我的一位表哥和三位老同学在2004年4月成立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进出口贸易,包括代理进出口贸易和自营出口,三位同学中有一位年龄稍大、出资比例比其他股东大一些,约占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的50%。经大家协商,公司董事长由他担任。我们习惯称呼他为肖哥。其他几位作为公司的股东,我表哥担任公司副董事长。
由于他们曾经都在外贸领域工作过,经营管理都很有经验、而且还有客户群。所以,经过这些年努力,公司的盈利情况比较理想、几乎每年都有利润可以分配。同时,还有一块利润可以留到来年进行扩大再生产。
最近公司却发生了一件事:肖哥的一位从事法律工作的朋友对他说,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要有监事,没有监事是不合法的。为此、经过大家协商后,由肖哥的一位老战友江先生作为监事。前几个月,这位监事以其个人名义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会议召开的时间不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董事会新聘任的总经理张某和副总经理洪某的决议是无效的。根据董事会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5月30日召开,临时董事会、在会议上通过了上述两位公司管理层的人选,会议除了肖哥弃权外,其他董事全部同意,监事认为,该会议决议无效的主要理由是,召开临时董事会不能在当天召开,应当按照公司的章程规定提前3天召开。该规定是符合各位董事的权益的规定,违反了就是无效。
现在大家发生了分歧。监事说,如果各位董事不按他的意见办理,他要到法院进行诉讼。请问、该如何处理?
读者:欧阳红
2008年7月30日
欧阳红小姐:你好!
你在信中反映的问题,是一个公司的监事履行职权的问题。应当这么说,监事的职权问题,是一个理论性比较强的问题,也是经常碰到的问题。原来的《公司法》对于监事的规定有许多,但是,董事会会议对于监事来说,是一个列席的问题,而不存在实际性的权利问题。从理论上说,前者为知情权,后者除了有知情外,还有质询权。可见,质询权是实质性的权利,比知情权要进一步。新的《公司法》第55条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济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对于监事的权利,法律赋于其这样的权利,是出于公司的目前情况还是“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模式,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其决议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和影响。为此,对于其的监督就显得十分必要了。为了确保董事会能够依法经营和管理、不滥用职权,必须要有一整套的监督体系加以保证,否则,所谓的“三权分立”就会成为一句空话。监督可以分为事先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监事对于董事会会议的决议进行监督是新《公司法》的一项新的制度,也就是说,监事的监督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这一点必须明确。
监督的程序或者说是形式,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有质询、有建议。你在信中说,监事现在要求临时董事会的决议无效,否则,要到法院进行诉讼。这里的关键不是能到法院去诉讼,还是不能去诉讼的问题,实质问题是监事的行为是否有依据,或者说,他到法院去诉讼是否会胜诉?这里涉及两个方面问题:其一,监事的行为是否有依据?其二,监事认定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效是否有依据?
如上所述,监事的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即《公司法》规定得十分清楚,监事有监督权,这是不用讨论的问题。第二个问题就是监事认定董事会会议决议无效是否有规定或依据?根据法律原理,在《公司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公司的主要依据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被称为公司的基本法。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规定的,《章程》有规定,那么,就要看《章程》的规定,如果《章程》中有提前3天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的规定,那么,监事的认定是有依据的,如果反之,董事会会议决议是否真无效,不能武断。我相信法院是会根据上述分析进行判断的。对法院错误的判决该如何进行处理,这是另外一个问题,简单地说,可以进行上诉,可以进行申诉,也可以进行抗诉。这不是本文要进行讨论的问题,所以我就不展开了。以后有机会,我们可以就法院的错误判决该如何进行司法救济进行讨论。
不知道上述意见你是否已经明白?如果对你以及你的朋友有所帮助的话,那正是我所期望的。
曾建国
2008年8月12日
我的一位表哥和三位老同学在2004年4月成立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进出口贸易,包括代理进出口贸易和自营出口,三位同学中有一位年龄稍大、出资比例比其他股东大一些,约占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的50%。经大家协商,公司董事长由他担任。我们习惯称呼他为肖哥。其他几位作为公司的股东,我表哥担任公司副董事长。
由于他们曾经都在外贸领域工作过,经营管理都很有经验、而且还有客户群。所以,经过这些年努力,公司的盈利情况比较理想、几乎每年都有利润可以分配。同时,还有一块利润可以留到来年进行扩大再生产。
最近公司却发生了一件事:肖哥的一位从事法律工作的朋友对他说,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要有监事,没有监事是不合法的。为此、经过大家协商后,由肖哥的一位老战友江先生作为监事。前几个月,这位监事以其个人名义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会议召开的时间不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董事会新聘任的总经理张某和副总经理洪某的决议是无效的。根据董事会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5月30日召开,临时董事会、在会议上通过了上述两位公司管理层的人选,会议除了肖哥弃权外,其他董事全部同意,监事认为,该会议决议无效的主要理由是,召开临时董事会不能在当天召开,应当按照公司的章程规定提前3天召开。该规定是符合各位董事的权益的规定,违反了就是无效。
现在大家发生了分歧。监事说,如果各位董事不按他的意见办理,他要到法院进行诉讼。请问、该如何处理?
读者:欧阳红
2008年7月30日
欧阳红小姐:你好!
你在信中反映的问题,是一个公司的监事履行职权的问题。应当这么说,监事的职权问题,是一个理论性比较强的问题,也是经常碰到的问题。原来的《公司法》对于监事的规定有许多,但是,董事会会议对于监事来说,是一个列席的问题,而不存在实际性的权利问题。从理论上说,前者为知情权,后者除了有知情外,还有质询权。可见,质询权是实质性的权利,比知情权要进一步。新的《公司法》第55条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济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对于监事的权利,法律赋于其这样的权利,是出于公司的目前情况还是“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模式,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其决议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和影响。为此,对于其的监督就显得十分必要了。为了确保董事会能够依法经营和管理、不滥用职权,必须要有一整套的监督体系加以保证,否则,所谓的“三权分立”就会成为一句空话。监督可以分为事先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监事对于董事会会议的决议进行监督是新《公司法》的一项新的制度,也就是说,监事的监督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这一点必须明确。
监督的程序或者说是形式,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有质询、有建议。你在信中说,监事现在要求临时董事会的决议无效,否则,要到法院进行诉讼。这里的关键不是能到法院去诉讼,还是不能去诉讼的问题,实质问题是监事的行为是否有依据,或者说,他到法院去诉讼是否会胜诉?这里涉及两个方面问题:其一,监事的行为是否有依据?其二,监事认定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效是否有依据?
如上所述,监事的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即《公司法》规定得十分清楚,监事有监督权,这是不用讨论的问题。第二个问题就是监事认定董事会会议决议无效是否有规定或依据?根据法律原理,在《公司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公司的主要依据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被称为公司的基本法。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规定的,《章程》有规定,那么,就要看《章程》的规定,如果《章程》中有提前3天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的规定,那么,监事的认定是有依据的,如果反之,董事会会议决议是否真无效,不能武断。我相信法院是会根据上述分析进行判断的。对法院错误的判决该如何进行处理,这是另外一个问题,简单地说,可以进行上诉,可以进行申诉,也可以进行抗诉。这不是本文要进行讨论的问题,所以我就不展开了。以后有机会,我们可以就法院的错误判决该如何进行司法救济进行讨论。
不知道上述意见你是否已经明白?如果对你以及你的朋友有所帮助的话,那正是我所期望的。
曾建国
2008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