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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在不同语境中说同样一句话会有不同的含义一样,同一规则在不同案件中适用也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将明文规则适用于某些疑难案件,可能导致该规则成为一个与其字面含义完全不同的新规则,这就是规则变异现象。法官援引的明文规则掩盖了真正起作用的新规则,这说明,无论是否实行判例制度,法官“造法”都是不可避免的;当然必须依据更高的规则——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