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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紧围绕长春市经济及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实际,从立法源头抓起,制定高质量的贴近地方工作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全面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是长春市历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方面追求的目标。截至2005年底,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104件,现行有效的74件。实践表明,地方性法规在长春市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长春市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统一思想,达成共识,提高法规质量从立项抓起
目前,从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来看,90%以上是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提议的。因此,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的共识是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关键。长春市本届人大常委会产生伊始,人大常委会主任李述就主持召开了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和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立法工作协调会。他在会上强调,我们制定出的地方性法规必须是“良法”,而制定“良法”必须从源头抓起,认真搞好法规立项工作,无论是人大常委会还是市人民政府都要切实重视这项工作,要充分认识到立项工作是进一步落实立法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地方立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通过确定立法项目,明确立法工作方向,选择工作重点,实现立法工作的系统化和科学化。
形成制度,制定办法,全面规范立项工作
为了保证立项工作的有序和高效进行,进一步规范立项工作,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先调研、后立项,不调研、不立项;优先考虑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的项目;修改法规和制定法规并重”等确立为立项的三项基本原则。尤其是“先调研、后立项,不调研,不立项”的原则,确立了调研的重要和必要地位。据此,在确定立法项目的过程中,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的相关部门要提前介入,掌握第一手的信息和资料,必须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立法项目,未经调研的项目,一律不得列入立法规划或者立法计划。办法还规定,长春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需要的;二是具有可行性;三是立法条件成熟、准备工作充分。办法还明确规定,立法项目的确立,要严格遵循部署通知、组织申报、调研论证、综合协调、主任会议审议、常委会会议确定、项目公布等立项程序,办法对文本格式和项目调整也作了具体规定,使立项工作真正做到有章可循。
深入实际,密切配合,调研贯穿立项工作的始终
在确定立法项目的过程中,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市政府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深入到基层了解实际情况,进一步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急需解决的问题,初步确定立法项目,然后再围绕初步确定的项目展开进一步调研,组织论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立法条件成熟的优先考虑。2004年在调研时,立项工作小组了解到经营单位在追求经济效益的时候,忽视生产安全的现象较为普遍,全年全市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27起,死亡36人,急需制定一部符合地方实际,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为此,立项工作小组深入到厂矿企业展开了进一步的调查研究,认为立法时机已经成熟,并且准备充分,最终将《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确定为2005年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项目。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从目前反馈的情况看,该条例在安全生产中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日见突出。
拓宽渠道,发扬民主,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
确定立法项目前,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向政府各部门发出征集立法项目的通知,并在各新闻媒体上发布,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多年的实践证明,征集意见和建议的过程也是进一步调查研究的过程。因此,长春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这一环节,由专人负责汇总意见和建议,并组织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员会委员、立法顾问、专家、学者以及相关人士,分别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做进一步的论证。
综合协调,科学筛选,确定立法项目
相关部门把调研情况和论证情况汇总后,组织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政府法制办召开协调会,根据五年立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编制立法计划工作进展的情况,在既保证法制统一又符合地方实际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市委确立的中心工作,以解决地方事业发展中涉及全局和大局的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选择目标,对立法项目进行再次筛选。
2005年下半年,经过大量的调研反复论证,初步确定13个项目列入《2006年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在调研和论证过程中掌握的第一手材料,为科学筛选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波罗湖作为长春市最大的淡水湖泊和惟一的一块大型湿地,在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受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生态环境每况愈下,1998年至2001年连续4年湖泊干涸。2001年7月,波罗湖湿地发生了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蝗虫灾害,周边5个乡镇18个村的农作物受灾面积达8000公顷,其中绝收面积近700公顷,直接经济损失1000多万元,长春市的“天然肺叶”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依法保护自然区已成当务之急。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的要求日益高涨,擅自对房屋进行改造,破坏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设计规范增加房屋荷载等行为时有发生,使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遭受威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带来安全隐患,规范不当行为的法规呼之欲出。城市公共汽电车已成为长春市公民出行不可缺少的日常生活工具,公共汽电车的市场秩序,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关系到全社会的和谐稳定。能源是经济发展的命脉,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盲目追求利润而不惜浪费能源的行为屡见不鲜,节约能源,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子孙后代造福,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基于上述原因,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经过慎重筛选,最终将《长春市波罗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若干规定》、《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长春市节约能源管理条例》确定为2006年的立法项目。这些项目的确立必将为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统一思想,达成共识,提高法规质量从立项抓起
目前,从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来看,90%以上是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提议的。因此,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的共识是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关键。长春市本届人大常委会产生伊始,人大常委会主任李述就主持召开了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和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立法工作协调会。他在会上强调,我们制定出的地方性法规必须是“良法”,而制定“良法”必须从源头抓起,认真搞好法规立项工作,无论是人大常委会还是市人民政府都要切实重视这项工作,要充分认识到立项工作是进一步落实立法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地方立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通过确定立法项目,明确立法工作方向,选择工作重点,实现立法工作的系统化和科学化。
形成制度,制定办法,全面规范立项工作
为了保证立项工作的有序和高效进行,进一步规范立项工作,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先调研、后立项,不调研、不立项;优先考虑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的项目;修改法规和制定法规并重”等确立为立项的三项基本原则。尤其是“先调研、后立项,不调研,不立项”的原则,确立了调研的重要和必要地位。据此,在确定立法项目的过程中,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的相关部门要提前介入,掌握第一手的信息和资料,必须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立法项目,未经调研的项目,一律不得列入立法规划或者立法计划。办法还规定,长春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需要的;二是具有可行性;三是立法条件成熟、准备工作充分。办法还明确规定,立法项目的确立,要严格遵循部署通知、组织申报、调研论证、综合协调、主任会议审议、常委会会议确定、项目公布等立项程序,办法对文本格式和项目调整也作了具体规定,使立项工作真正做到有章可循。
深入实际,密切配合,调研贯穿立项工作的始终
在确定立法项目的过程中,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市政府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深入到基层了解实际情况,进一步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急需解决的问题,初步确定立法项目,然后再围绕初步确定的项目展开进一步调研,组织论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立法条件成熟的优先考虑。2004年在调研时,立项工作小组了解到经营单位在追求经济效益的时候,忽视生产安全的现象较为普遍,全年全市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27起,死亡36人,急需制定一部符合地方实际,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为此,立项工作小组深入到厂矿企业展开了进一步的调查研究,认为立法时机已经成熟,并且准备充分,最终将《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确定为2005年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项目。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从目前反馈的情况看,该条例在安全生产中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日见突出。
拓宽渠道,发扬民主,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
确定立法项目前,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向政府各部门发出征集立法项目的通知,并在各新闻媒体上发布,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多年的实践证明,征集意见和建议的过程也是进一步调查研究的过程。因此,长春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这一环节,由专人负责汇总意见和建议,并组织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员会委员、立法顾问、专家、学者以及相关人士,分别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做进一步的论证。
综合协调,科学筛选,确定立法项目
相关部门把调研情况和论证情况汇总后,组织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政府法制办召开协调会,根据五年立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编制立法计划工作进展的情况,在既保证法制统一又符合地方实际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市委确立的中心工作,以解决地方事业发展中涉及全局和大局的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选择目标,对立法项目进行再次筛选。
2005年下半年,经过大量的调研反复论证,初步确定13个项目列入《2006年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在调研和论证过程中掌握的第一手材料,为科学筛选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波罗湖作为长春市最大的淡水湖泊和惟一的一块大型湿地,在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受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生态环境每况愈下,1998年至2001年连续4年湖泊干涸。2001年7月,波罗湖湿地发生了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蝗虫灾害,周边5个乡镇18个村的农作物受灾面积达8000公顷,其中绝收面积近700公顷,直接经济损失1000多万元,长春市的“天然肺叶”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依法保护自然区已成当务之急。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的要求日益高涨,擅自对房屋进行改造,破坏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设计规范增加房屋荷载等行为时有发生,使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遭受威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带来安全隐患,规范不当行为的法规呼之欲出。城市公共汽电车已成为长春市公民出行不可缺少的日常生活工具,公共汽电车的市场秩序,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关系到全社会的和谐稳定。能源是经济发展的命脉,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盲目追求利润而不惜浪费能源的行为屡见不鲜,节约能源,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子孙后代造福,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基于上述原因,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经过慎重筛选,最终将《长春市波罗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若干规定》、《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长春市节约能源管理条例》确定为2006年的立法项目。这些项目的确立必将为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