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经济学下的绿色金融服务乡村振兴

来源 :财会月刊·上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miley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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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对“三农”工作作出了新的部署。 要完成振兴乡村的伟大使命, 就必须充分发挥经济中的核心——金融的服务功能, 而进行绿色金融创新能很好地纾解乡村振兴中的各项矛盾。 基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 围绕如何降低交易费用这条主线, 分析绿色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逻辑机理。 针对目前在实施乡村振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应明晰绿色金融产权、创新契约链融资模式、构建健全的绿色金融组织体系和完善的绿色金融法律体系。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乡村振兴;绿色金融;交易费用;产权;契约
  【中图分类号】 F83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1)13-0126-7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 这是新时期党与国家就“三农”工作作出的新的战略安排。 而处于现代经济核心地位的金融, 对某一区域乃至一国的经济发展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人们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 同时也为了实现乡村振兴中的“生态宜居”, 如何发展绿色金融已经成为我们当前必须面对的新课题。 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 人们已意识到“规制”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到目前为止, 已有六届诺贝尔经济学奖颁给了新制度经济学领域的学者。 新制度经济学以交易费用理论为基础, 先后发展形成了产权经济学、契约经济学、经济组织理论和法律经济学四个支流。 在分析乡村振兴相关问题时, 学者们都不约而同地运用了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些思想。 鉴于此, 本文将新制度经济学领域中的优秀成果契合于绿色金融发展中, 以服务于乡村振兴大战略。
  新制度经济学的诞生以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于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The Nature of the Firm)[1] 为标志, 其提出的交易费用理论以及后来得出的科斯定理奠定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基础。 正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 所以产权的划分、保护与执行就显得尤为必要。 于是以阿门·阿尔钦(Armen Alchian)为代表的产权经济学顺势而生了。 自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以后, 顾岳汶、吕萍[2] 基于产权经济学视角, 分析了乡村土地制度改革对乡村振兴的作用机制, 认为乡村土地制度改革能有效促进农户增收、乡村生态改善与产业发展。 要明确地界定产权, 就必须选择合理的契约形式, 这將直接影响到资源配置的效率与交易费用的高低。 于是伴随着张五常(Steven N. S. Cheung)《佃农理论》(The Theory of Share Tenancy)[3] 的发表, 诞生了契约经济学。 基于契约理论的视角, 目前学者们普遍认为乡村绿色金融陷入困境的缘由, 一是在缔结契约时因第三方机构的存在而造成信息不对称[4,5] , 二是履约时抵押担保品缺乏。 鉴于此, 黄惠春、范文静[6] 通过对经典案例的分析, 构建了缔结“政银担”贷款契约模式; 米运生等[7] 研究发现, 利用产品市场重复博弈形成的声誉效应, 可促进乡村互联性贷款契约的自我履行。 不同的契约缔结又将产生不同的经济组织形式, 如市场、企业与国家等。 同样的, 相机选择科学的组织形式亦可有效降低交易费用。 杜婕、万宣辰[8] 通过梳理有关我国乡村金融体系研究的既有文献, 针对各个层次的金融需求特征, 提出了架构政策性、商业性与合作性金融“三位一体”的乡村金融组织体系。 在现实的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条件下, 法律规范同样能起到最小化交易费用的作用。 于是, 波斯纳(Posner)开创了法律经济学领域。 在乡村振兴背景下,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 应“健全符合中国国情的金融法治体系”[9] , 这为乡村绿色金融立法树立了根本宗旨与行动指南。 杨皖宁[10] 围绕如何完善农村政策性、商业性与合作性金融立法展开了分析, 认为应注重三者的整体统筹和立法取向的稳定与协调。
  自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来, 王波、郑联盛[11] 着力分析了绿色金融助力乡村振兴的路径机制, 杨世伟[12] 对绿色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实践理路、现实境遇与内在逻辑进行了研究, 王四春、许雪芳[13] 则提出应多管齐下发展绿色金融以助力乡村振兴。 但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内, 尚没有就如何明晰乡村绿色金融机构产权以降低交易费用的相关分析。 在形成契约方面, 既有文献仅就契约的缔结与履行分别对乡村融资进行过专题分析, 但并未出现将契约的缔结与履行结合起来对绿色金融问题进行的研究。 在经济组织构架方面, 既有文献仅针对乡村金融探讨了如何构建“三位一体”的组织体系及路径选择, 但并未涉及科学的组织体系可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费用的机理, 并且目前金融创新层出不穷, 出现了位列“三位一体”之外的乡村新型绿色金融机构。 此外, 鉴于绿色金融领域的特殊性, 绿色金融立法尚待进一步探索与完善。
  二、绿色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逻辑机理: 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范式
  (一)乡村振兴、绿色金融与交易费用的内涵
  1. 乡村振兴与绿色金融。 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了乡村建设应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体要求。 其中, 重点在产业兴旺, 关键为生态宜居, 最终目标就是要实现生活富裕。 同时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 以绿色发展引领乡村振兴[14] 。 那么, 经济上发展绿色金融以服务乡村振兴就成为题中应有之义。 综合国内外绿色金融的相关研究, 其内涵可概括为, 将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及资源节约等绿色发展理念契合于金融业务中, 在绿色政策导向下进行金融工具创新, 发挥金融资源投向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 在实现环境保护与金融机构商业可持续的同时, 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11] 。 绿色金融的外延除了绿色信贷等传统金融工具, 在本文中还包括为促进经济绿色转型和支持“三农”的一系列金融制度安排。   2. 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基本概念, 不仅包括产权保障、界定与度量费用, 寻找交易对手方与确定交易价格的费用, 而且还包括契约缔结前的信息搜集、处理与识别费用, 以及契约订立后的监督控制与了结处置费用。 并且, 这些费用之间还存在着正向的联动效应, 即某一类费用的上升或下降将带来另一类费用的同方向变化。
  (二)绿色金融机构产权结构优化效应
  1. 明确清晰的产权能有效降低交易费用。 著名的科斯定理可表述为: 只要交易成本为零, 不管初始产权如何界定, 最终的市场均衡就都是有效率的, 资源配置也都是帕累托最优的。 然而, 现实经济中的交易费用并不为零, 那么不同的初始产权配置将产生不同的经济效益。 所以, 构建科学合理的制度以最小化私人协议失败的损失尤为重要, 而判断一项制度是否科学合理的基本依据就是产权是否明确清晰。 例如, 过去普遍存在“产权不清”的农信社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逐渐改制成合作制、股份制组织形式的农商行, 通过优化产权结构, 有效地降低了交易费用。
  2. 产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能最小化代理费用。 经典的委托代理理论表明, 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 囿于产权所有者在市场信息、经营管理与专业知识诸方面的局限, 若产权所有者同时从事经营者行为势必导致企业运行的低效率, 最佳解决方案就是在明晰产权的前提下将产权与经营权分离。 而产权所有者与经营者属于不同的利益主体, 两者之间存在激励不相容机制。 通过构建职能明确、运作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如农信社改制成农商行后建立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与监事会制度, 就很好地打破了产权不清、内部人控制等桎梏, 降低了委托代理过程中的代理费用。
  (三)契约链融资费用降低的内在机制
  从理论上看, 任何一项绿色金融业务都是契约的缔结, 即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一系列的约定、协议。 目前, 乡村绿色金融机构普遍存在政策性支农目标与商业可持续性经营不兼容的矛盾[15] 。 若基于多主体参与的角度, 构建内生于乡村的“绿色金融机构+乡村中介+农户”的绿色金融契约链, 则能很好地降低交易费用。 其内在机制可表述如下:
  1. 内生性绿色金融体系的费用降低机制。 由于外生于乡村的正规金融体系难以打破契约履行障碍与信息不对称的桎梏, 造成交易费用过高。 而内生于乡村社会的新型绿色金融机构以及经济组织能有效地处置农业抵押物和获得私人信息, 但这些非正式的绿色金融可供给的信贷利率高、金额低、期限短且难以获得。 若将这些新型绿色金融机构或组织与正规金融机构进行有机对接, 构建多个主体参与、内生于乡村社会的绿色金融体系, 则能很好地解决“虹吸效应”下的资金外流问题, 并降低契约缔结前的信息不对称和契约订立后的履行障碍所引致的交易费用。
  2. 绿色“契约链”融资的风险分担机制。 现实与理论均表明, 依托为农服务组织、合作社或农业企业等乡村中介进行贷款监督、回收与农户筛选的金融“契约链”模式, 绿色金融机构能有效地降低和分散风险。 一方面, 农户通过乡村中介担保获取绿色信贷能有效地减少金融机构的贷款违约损失, 把一部分风险转嫁给担保人; 另一方面, 由于乡村中介拥有农户的完全信息, 还能凭借其与农户合作过程中形成的产业契约链间接影响农户的收益, 从而降低农户违约的风险。
  (四)绿色金融组织体系的导向效应
  1. 资源配置的导向效应。 乡村绿色金融组织体系是乡村经济运行中实物资源配置的启动杠杆与价值承载体, 其涵盖组织机构配置状况和资金的分配、聚集与配置体系。 某一经济体用于發展农业的经济资源可简单地划分为金融资源与实物资源。 实物资源为农业运行的基础, 金融资源则为农业实物资源配置、运行的先导与媒介, 即金融流导向实物流。 而农业金融资源的该功能又必须依托于乡村金融组织体系才能实现。 所以, 绿色金融组织体系可视为配置整个乡村经济资源的支撑点。 当前的工商金融体系业已形成并日臻成熟, 如何构建一套完善的乡村绿色金融组织体系已是时代之所需, 然而该需要在历次金融变革中都被不经意间忽略了。
  2. 变革的存量依赖效应。 政府作为一个次级行动团体, 即初始制度利益主体的维护者和追随者, 存在变革的路径依赖, 造成其对存量的过度依存与倚重[16] 。 但是, 次级行动团体与初级行动团体(变革发起者)又存在着并不完全相同的利益。 制度变迁理论的创立者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 North)认为, 初始制度的锚定将强化现行制度的惯性与刺激, 这是由于顺着原有制度变迁的既定方向与路径运行总比另觅新途更为便捷。 政府在构建绿色金融组织体系时亦存在次级行动团体的路径依赖效应。 例如, 政府基于业已发展成熟的供销社与专业合作社发展内部合作性金融就是一种典型的存量依赖行为[17] 。 倘若构建了权责明确、科学合理的政策性、商业性及合作性绿色金融组织体系, 那么在绿色金融创新过程中就可以让存量依赖效应得以充分发挥, 从而使得变革中的交易费用最小化。
  (五)绿色金融立法的规范与监督效应
  1. 绿色金融立法的规范效应。 科层组织理论的创立者奥利弗·威廉姆森(Oliver Williamson)在研究交易费用时发现, 交易参与人因受情绪、信息获取渠道以及自身知识水平等有限理性的制约, 难以考虑到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况, 从而导致契约缔结后产生各种纠纷并使得交易费用增加; 此外, 交易参与人受利益最大化动机驱使, 不惜采取投机取巧甚至欺骗等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不完全信息, 从而增加了交易过程中的监督费用。 若有相关金融法规予以规制, 则可使这方面的交易费用大大降低。
  2. 绿色金融立法的监督效应。 一些乡村金融机构因受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影响, 存在内部管理混乱、高息吸储等问题, 比如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就因此而被全面清理。 随着我国对乡村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逐步放宽, 一些新型绿色金融机构如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开始涌现。 若有完善的绿色金融立法对其风险控制及业务范围等方面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 极力纾解有限理性与规制机会主义行为, 则可大大降低监督控制与了结处置费用。   三、绿色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现实困境: 产权、契约、组织与立法方面矛盾的交叠
  (一)模糊不清的绿色金融相关产权界定: 交易费用增加
  1. 乡村金融机构与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产权有待进一步明确。 当前部分政府部门不时干预乡村绿色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 对其监督越过了正常的职责权限, 使绿色金融机构丧失了应有的独立性, 这无疑增加了金融企业的运营费用, 而对绿色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监管又过于薄弱, 这种政府监督的“越权”与“缺位”现象导致了交易费用的上升。 究其根源, 就在于产权界定不清, 乡村绿色金融机构与相关政府部门对自己应有的职责与权限不甚明确, 导致双方在缔结契约时面临着较多的不确定性, 正是这种不确定性增加了两者之间的交易费用。
  2. “三权分置”下对担保融资的法律保障不足。 自十八大召开以后, 我国的农业、农村改革逐渐深化。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的改革项目中, 事关农业、农村的就占近1/6, 共计55项。 其中最重要的两大类可归结为乡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18] 。 2013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亦指出, 赋予农户对承包土地流转、收益、使用、占有与承包经营权的担保、抵押等权利。 十九大以后, 在实行乡村土地经营权、承包权与所有权分置的背景下, 若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可用于贷款、抵押与流转的经营权, 且土地经营权的入市与流转能获得政策的允许, 则农户可依法以乡村土地经营权向绿色金融机构进行担保融资。 尽管目前政策上鼓励农户用承包经营权作融资抵押, 但因法律上的保障及规章的缺失, 有关政策设计还很难落到实处。
  (二)低效率的绿色信贷契约缔结与履行: 融资费用过高
  1. 信息搜集、识别和处理费用过高引起贷前信息不对称。 目前, 普遍存在着绿色融资费用过高问题, 这主要是由契约缔结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的。 外生于乡村社会的正规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之所以严重, 一方面是因为信息来源不可靠或没有来源而导致正规金融机构无法准确地获取农户信息, 另一方面是因为信息严重失真或获取工具不科学而导致正规金融机构处理与识别农户信息的费用增加。 在传统的重信任与人情的乡村社会中, 如果互不了解, 就不可能有经济上的来往。 这种不以“熟人关系”为基础的正规金融机构契约缔结行为, 导致了以声誉为基础缔结契约可长期动态监督的机制失效, 此种低效率的绿色金融契约缔结将使得绿色金融服务乡村振兴面临困境。
  2. 监督控制与了结处置费用过高造成贷后风险难以控制。 目前, 绿色金融机构对乡村信贷后的监督机制滞后, 使得契约的执行效力不强、监督的有效性下降。 由于诸如农用机器设备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专用性强、折旧快、价值低, 而农机具、农地等农业资产的交易市场又不完善, 造成农户缺乏绿色金融机构可处置与认可的抵押物; 另外, 农业资产难以处置还有产权归属方面的原因。 抵押物的缺乏和难以处置, 导致绿色金融机构授信后的监督能力下降。 这种低效率的绿色金融契约履行, 亦将导致绿色融资费用过高问题, 最终将滞缓绿色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进程。
  (三)缺乏健全的绿色金融组织体系: 激励约束机制扭曲
  1. 合作性金融存在局限。 合作性金融因其产业类型单一而导致风险难以分散。 从组织风险特点的角度看, 相较于其他金融机构, 乡村合作金融组织原本就面临着更大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随着乡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其逐渐打破单一村落的局限, 出现了跨村域扩展的现象。 其规模越大, 信息传播的效果就越差, 当超过“信任半径”后, 社会资本效应就会明显削弱[19] 。 此时, 社区网络已不再为熟人网络, 而是一个通过组织构架内的生产关节点链接而成的“业缘”网络。 因此, 根源于传统社区的熟人自律效应逐渐弱化了[20] 。 而根植于专业合作社的合作性金融也将逐渐失去它原有的优势。 再则, 就是早已存在的专业性资金互助组织在履行合作金融机构职能时也只能发挥典型合作金融的部分优越性。 因此, 随着乡村新型绿色金融机构的涌现, 有必要把这些创新型金融机构从“三位一体”中分列出来。
  2. 激励约束机制扭曲。 目前, 我国已形成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主体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由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组成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合作性金融機构“三位一体”的乡村金融组织体系。 但是, 由于政策性银行与商业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乡村绿色金融的供给短缺, 因而国家逐渐放宽了金融机构入驻乡村的标准, 以有效激励一些创新型绿色金融机构成立并扩大经营规模。 这虽然对繁荣“三农”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因缺乏配套的制度安排予以监管与约束, 遂滋生了高息吸储、管理混乱的现象, 造成激励与约束机制扭曲[21] 。 现阶段的绿色金融需求远大于绿色金融供给, 竞争性强、效率高、层次多的绿色金融组织体系尚未形成。
  (四)尚待完善的绿色金融法律体系
  1. 政策性绿色金融法律。 自政策性银行成立以来, 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政策性银行立法, 其业务开展及组织管理大多依据政策性银行的内部规定或规章, 存在许多非规范性操作[21] 。 在服务乡村振兴方面, 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资源发放比较集中, 绿色政策性金融业务发展更是滞后, 其职能亦仅定位于完善资本金补充制度与风险补偿机制, 且与农业银行的业务存在重叠, 从而模糊了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界限。
  2. 商业性绿色金融法律。 对于巨大的乡村商业金融体系, 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予以保护与规范。 比如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曾一度上升20% ~ 100%, 农业银行发放的农业贷款也只占其贷款总额的10%[10] , 出现了商业金融“脱农弃绿”的状况。 这一方面是由于农业本身的弱质性与资金的趋利性, 另一方面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乡村绿色金融业务在运行时缺乏诚信记录依据与失信惩戒机制。 因此, 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乡村商业性金融的社会职能。   3. 合作性绿色金融法律。 作为我国合作金融组织体系的一项新兴金融业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合作曾出现超地域揽蓄, 未经政府允许私自开展信贷业务, 借信用合作之名进行非法借贷融资、非法集资等现象, 以及风险暴露导致“跑路”、高息放贷导致暴力讨债等问题。 合作金融内生于乡村, 事关“三农”, 对其予以法律规范刻不容缓。
  四、绿色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实现路径: 新制度经济学视域下的疑难破解
  (一)明晰绿色金融产权制度
  1. 完善政策法规并促进相关政策协调。 政府应转变职能, 着力提升供给效率、增强乡村绿色金融机构的活力。 对不属于自身监督范围的业务绝不越权, 交由金融企业处理; 对监督范围内的事项则予以科学管理, 绝不姑息, 以明晰乡村绿色金融机构产权, 有效降低因责权不清而用于解决纠纷的交易费用。 由于乡村绿色金融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制以及其特殊性易受到忽视, 造成绿色金融机构的角色、功能及定位不明确, 滋生了机会主义行为, 从而增加了交易费用。 因此, 应尽快完善符合乡村绿色金融特点的法律体系, 以明确各主体的义务、责任与权利, 提高产权的清晰度。 另外, 政府对乡村涌现的新型绿色金融机构的政策存在反复, 各项政策之间的协调性较差, 在政策执行时易引起纠纷而增加交易费用。 所以, 在实现乡村振兴过程中还应保持政策的协调性与连续性。
  2. 深化落实乡村土地资本及其金融化。 尽管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能用于贷款和抵押的经营权, 且经营权入市与流转已取得了政策上的合理性[23] , 但尚须进一步深化与落实。 20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指出, 全面深化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与颁证政策, 农户可依法以乡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向金融企业进行担保融资。 该举措的实施不仅能很好地解决长久存在的农户土地承包合同四至①不清与面积不准等问题, 还能明晰农地产权, 给农户带来资产性收益。 这为乡村土地进入市场流通扫除了制度上的障碍, 而且农地的资本金融化亦为乡村绿色金融创新迎来了契机。
  (二)创新契约链式融资模式
  1. 乡村工作服务组织契约中介链融资。 这种融资模式比较适合湖南等地的中部地区, 这些地区普遍存在农户通过购买商品房的途径留居在城镇, 从而出现“空心村”的现象。 只有少数农户还留在农村, 造成大量土地闲置, 这为少数在家创业的农户提供了机遇。 创业农户(如经营大户、家庭农场等)只需向乡村工作服务组织如村委、经管办等提供身份证明及相关申请材料即可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服务组织则根据创业农户的资信状况核发证书。 创业农户凭借经营权证及服务组织的担保即可获得绿色贷款, 从而实现农户与绿色金融机构间的资金融通, 这大大降低了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交易费用。 如图1中的链1所示。
  2. 乡村农业龙头企业契约中介链融资。 此种融资模式比较适合经济相对富裕的江、浙等东部地区。 这些地区的乡村已经基本城镇化, 农户外出务工少, 通过成立集农机租赁及农资销售于一体的农业龙头企业便能有效降低交易费用。 农业龙头企业统一规划农户种植, 然后加工, 通过接收订单的方式销往城镇超市。 经营农户只需将种植的地面农产品抵押给龙头企业, 通过担保即可获得绿色信貸。 若农户违约, 除龙头企业可以处置抵押品之外, 农户就再也不能享受通过龙头企业以高于市场收购价格销售农产品所带来的好处。 成立于江苏宜兴的X农资公司就是一个成功的案例[24] 。 如图1中的链2所示。
  3. 乡村专业合作社契约中介链融资。 这种融资模式比较适合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 这些地区的农户基本留在家乡, 且拥有干果、水果等特色农产品。 若成立乡村专业合作社既可减少融资中的交易费用, 又可实现互利双赢。 一方面, 加入专业合作社的农户通过合作社的担保可获得绿色金融机构的信贷资源, 而金融机构对合作社的信贷需求可给予一定的低息优惠; 另一方面, 由于入社农户的产、销全由合作社统一安排, 合作社则可通过影响农户未来收益的方式实现贷后监督。 如图1中的链3所示。
  (三)健全绿色金融组织体系
  1. 有效的绿色金融组织。 组织有效性要求, 在构建乡村绿色金融体系时应注意提高各参与主体根据环境变化及时做出反应并适应外界压力的能力。 只有这样, 才能因其本身的自适性而降低政策执行费用。 对于乡村合作性金融机构, 其提供的信贷主要服务“三农”, 所以应指导其在做实既有业务的基础上, 创新并拓展绿色金融服务领域。 囿于合作金融的局限性, 政府应逐步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驻点乡村的准入标准, 让更多的新型绿色金融机构如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村镇银行等进驻乡村。 来源于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贫困村资金互助社在完成“脱贫攻坚”使命后可择优改造成社区银行。 此外, 可尝试构建土地银行、粮食银行等新型绿色金融机构与农产品期货市场等新型绿色金融市场。
  2. 对称的激励约束机制。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 乡村金融体系变革过程中的政策执行人往往比制定人更具信息优势, 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政策执行过程中易滋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行为, 致使执行人行为偏离政策设计, 从而催生了交易费用。 因此, 政府应形成一套完整的约束激励机制, 以杜绝政策执行人的行为偏差, 对政策执行人进行高效的约束和激励, 使执行人行为与政策规定趋于一致。 约束激励机制越对称, 政策执行人在未有效实现政策目标的情况下越可能受到惩戒, 政策执行人也会因执行政策到位而受益, 从而把政策执行中的费用和摩擦降至最少。
  (四)完善绿色金融法律体系
  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规范新型绿色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与业务范围, 避免机会主义行为以降低绿色金融体系中的交易费用, 从而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1. 为服务“三农”的政策性绿色金融立法。 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 适时出台《政策性银行法》, 并明确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为服务“三农”, 划清政策性银行与商业性银行的业务界限。 同时根据金融运行环境的变化, 通过法定程序完善、调整与拓宽绿色信贷投放机制与绿色资金融通机制, 提高政策性资金的运营效率。   2. 激励与约束兼容的商业性绿色金融立法。 将乡村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法定为服务“三农”, 并量化绿色信贷的资金比例与相关指标, 如明确县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的60%以上应用于本地贷款发放, 同时优化绿色信贷结构[25] 。 规定对于服务“三农”达标的金融机构方能享受政府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 从而建立起绿色信贷约束与激励机制。 此外, 优化绿色金融服务乡村的信用环境亦能很好地减少信息不对称与融资交易费用。
  3. 以风险防范为重点的乡村合作金融立法。 为了更好地发挥合作金融的普惠性, 可适时制定《合作金融法》或《乡村资金互助(信用合作)组织法》, 以明确合作金融的法定形式, 如产权组织形式、投融资方式及经营机制等一系列问题, 并对合作金融业务进行统一的规制与监管。 同时, 法定化对乡村合作金融的政策支持。
  五、结论与展望
  实现乡村振兴离不开金融支持, 而进行绿色金融创新能有效纾解乡村经济发展中的各种矛盾。 绿色金融作为助力绿色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制度安排, 可通过明晰绿色金融产权、创新契约链融资模式、健全绿色金融组织体系与完善绿色金融法律体系等创新型金融制度, 有效发挥产权结构的优化效应、合理组织体系的导向效应以及法律的规范与监督效应, 以激励与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与乡村振兴相关联的绿色产业中, 打破乡村绿色发展中在产权、契约、组织与立法诸领域存在的桎梏。 同时, 在助力乡村振兴的过程中, 绿色金融自身发展也迎来了契机。
  然而, 新制度经济学是一个丰富而又庞大的理论体系, 产权经济学、契约经济学、经济组织理论和法律经济学四个分支之间并无绝对的界线, 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统一整体。 任何单一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分析都具有局限性。 因此, 将绿色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纳入统一的分析框架有其理论上的必要性。 囿于篇幅的限制, 本文仅选取了其四个支流中的某一个小点切入分析。 在如何实现乡村振兴的宏观大背景下, 本文也仅从中观的角度提出了进行绿色金融创新助力乡村振兴的基本方略。 但是, 对于伴随金融创新而涌现出来的新型绿色金融机构的定位与管理等更为微观的专题, 尚待进一步研究。
  【 注 释 】
  ①四至是一种用于确定所承包的土地的具体位置的表述方法, 即东、南、西、北四个方位分别相邻或到达什么地方, 这样就确定了中间一块具体的区域, 这块所确定的区域就是合同所指的承包经营的土地范围。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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