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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刑法制度,只有在服刑罪犯存在人身危险性时才具备存在的意义,单纯以所受刑罚的轻重为适用标准有一定的缺陷;前科应与累犯制度区别开来,不应具有定罪效应,前科的功能在于限制行为人的资格或权利以达到防卫社会的目的;前科应该有存在的期间,前科消灭的期限要有利于改造行为人;我国应该承认前科制度,并完善其消灭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