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参与高职院校主导型职教集团化办学的激励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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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分析高职院校主导型职教集团化办学中企业参与不积极、参与形式单一、参与层次低等问题,提出激励企业参与高职院校主导型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政策建议:鼓励发展股份制的高职院校主导型职教集团;完善高职院校主导型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中校企合作制度;完善企业参与高职院校主导型职教集团化办学的税收优惠政策;高职院校主动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关键词】企业参与;高职院校主导型职教集团;激励机制;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文章編号】0450-9889(2020)01C-0098-03
  “高职院校主导型职教集团是由某个高职院校牵头组建,并由多个不同类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组成,以集团章程为成员单位共同行为规范,并通过理事会赋予成员单位权利和义务,在集团内通过合作共同开展人才培养为主要任务,从而最终达到提高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职业技术技能型人才的素质,促进产教融合发展的目的。”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开辟了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创新之路,加强了各成员单位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了各类教育和教学资源的共享,形成了职业教育特别是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合力,打破职业教育发展的壁垒,对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职教集团化办学虽然已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也表现出了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企业参与高职院校主导型职教集团化办学不积极、参与形式单一、参与层次低。由此导致高职院校主导型职教集团的可持续发展不强,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浅尝辄止,职业教育集团的生机和活力受损,严重阻碍了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有效激励我国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并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引导和行为规范,合理配置高职院校与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有效提升高素质、高技能型人才的有效供给,降低企业人力资本投资的成本与风险,最终达到提高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的目的。因此,对企业参与高职院校主导型职教集团化办学的激励机制进行深入探究,并制定相关政策激励企业参与职教集团化办学显得尤为重要。
  一、企业参与集团化办学的动机分析
  (一)高素质、高技能型人才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企业基层生产者不仅需要熟练掌握生产流程中必备的知识和技能,更需要具备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的能力。企业参与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首先,能够为学生提供在生产流程中“干中学”的机会,并用言传身教的技能训练方式使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在实践载体中得以具体化和形象化,有利于初级技术技能型人员的学习。其次,当初级技术技能型人员在职业院校通过校企合作所获得的技能与企业所需求的技能高度吻合时,学生通过技能培训与就业市场需求之间形成紧密结合的关系,避免了技术不匹配的风险。因此,企业参与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使高素质、高技能型人才具备基本职业技能,能够较好地处理企业生产的操作难题,在加快企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企业产业结构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二)可降低企业获得高素质、高技能型人才的成本。首先,当前各级政府对我国高职教育经费投入保持着较快的增长速度,如果现有的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标准能够完全按照企业的需求标准进行培养,无疑相当于各级财政间接对企业获得高素质、高技能型人才进行了资金补贴。其次,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期间,企业支付给学生较低的工资,但获得了学生创造的较高的生产价值;培养这种初级技能型人才,支付了较少的培养费用但获得了高于其创造的产品价值,企业获得了部分剩余价值。
  (三)能解决企业对高素质、高技能型人才培养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中,可使企业在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招生规模等核心问题上,与高职院校拥有同等的发言权。这种办学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学校不再脱离企业和行业的实际需求而孤立办学;同时企业也能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进一步确定所设置的专业与招生人数,并根据企业工作岗位性质明确人才的能力和素质要求,明确学习内容与考核标准,从而确保人才培养的标准及质量与企业的实际需求相吻合。
  二、企业参与集团化办学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参与高职院校主导型职教集团活动的积极性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有些企业虽然是职业教育集团的成员单位,但并不积极参与职教集团组织的各类活动;有些企业虽然在职教集团成立的初期积极参与组织的各类活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或者企业领导人的变更,而不再参与相关活动。二是企业一般都是被动地接受牵头高职院校的邀请参与集团组织的活动,虽然这也是参与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一种方式,但总体上是以一种“客人”的身份参与活动,而不是“主人翁”的姿态参与活动,因而企业较少会主动地为集团化办学建言献策。三是有些校企合作项目是通过高职院校领导与企业领导间的个人情感达成的,如部分企业领导是该高职院校的优秀毕业生,出于回报母校的目的,而参与集团化办学。
  (二)企业参与高职院校主导型职教集团的形式单一。在大多数集团制定的章程中,高职院校与企业的利益链主要表现在专业技能人才培养方面,而其他方面企业从职教集团中所能获得的利益不大,致使多元化校企合作难以达到理想状态。实际运营中,即使是专业技能型人才培养方面,也只有少数企业与职业院校有过订单培养的合作,而教材内容的共同编制和科技项目的合作开发很少。
  (三)企业与高职院校主导型职教集团院校合作层次不深。目前高职院校与企业的合作还停留在较低层次上,主要表现为:专业课程设置、专业技能人才培养方式等教学计划内的人才培养方案以及培养计划的制定大多由高职院校完成,企业只是学生在毕业实践阶段才真正参与进来,导致多数企业与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贡献仅仅停留在为学生提供实习工作上。
  三、企业参与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不积极的原因分析
  企业参与职教集团办学积极性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集团性质固有的原因,也有外部的制度因素,还有集团自身原因未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求。   (一)职教集团的性质导致高职院校与企业的凝聚力不强。高职院校主导型职教集团大都以契约为基础组建,即以某个高职院校作为牵头单位,通过订立集团章程、集团各项运营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促使集团内的成员单位联合在一起,各成员单位作为集团理事单位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这些成员单位的人、财、物、法人资格以及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保持不变。从法律上讲,这种组织形式的职教集团难以达到具备法人资格的条件,职教集团与企业开展各项合作无法律法规可依,政府也没有相应的政策性文件支持,结果是企业参与职教集团的活动表现出随意性,即企业想参与集团活动就参与,不想参加时也就不与集团联系。因此,这种契约型的校企合作是松散的,难以具备较强的约束力,最终导致职教集团中的企业与高职院校在人、财、物等方面,互相配合度较低,凝聚力较弱。
  (二)国家层面出台的校企合作制度不完善。国家层面对于支持职教集团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的相关政策不完善,甚至缺失。《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若干意见》指出,鼓励和支持职教集团内的职业院校与企业、行业和其他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以发挥企业、行业和社会力量在参与、支持职教集团化办学的积极性。《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政府支持集团内的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发展。此外,要进一步强化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相关制度的完善,积极推动建设以相关合作各方“利益链”为纽带,集教学、生产、科普和技术研发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和技术创新平台,从而实现校企各方双赢。然而,这些规范性文件大多是从宏观层面提出校企合作的规划,但没有清晰地规定集团化办学校企合作的具体制度支持。
  (三)企业从高职院校主导型职教集团获得的实际收益难以保障。具体如下:
  1.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质量难以满足企业的实际需要。首先,高职院校的生源素质相对较差,学习成绩相对较好的学生大多就读大学本科,而学习成绩相对较差的学生选择来高职院校就读。因此,高职院校难以保障学生素质的稳定性,是企业不积极参与职教集团的原因之一。其次,高职院校培养的学生专业技能难以满足企业的实际用人需求。如果企业仅是象征性参与办学,而无法实质性参与高职院校的专业课程设置、人才培养、学生学习效果考核等方面工作,培养出来的学生可能仍无法胜任企业的工作要求,企业仍需要进行二次培训,从而增加企业的用人成本,制约了企业参与职教集团的积极性。
  2.职教集团难以保障企业获得优秀毕业生的优先权。根据高职院校主导型职业教育集团制定的章程,企业可从集团内的高职院校优先录用优秀毕业生。然而,从实践层面来看这一优先权难以全面实现。首先,企业对高职院校优秀毕业生的优先录用权只是企业单方面的招聘权利,“优先”招聘但并不必然能成功聘用这些优秀毕业生。高职院校毕业生有自主择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组织都不能强迫高职毕业生去特定的企业工作。如果高职毕业生不愿意选择职教集团内的企业,而想另谋高就,企业积极参与职教集团化办学的利益就会落空。其次,若企业参与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合作培养的高素质、高技能型优秀毕业生被同行业的竞争对手所录用,则意味着企业参与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不仅没有获得任何收益,反而由于增强了对手的竞争实力而使自己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因此,企业参与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所具有的外溢性,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参与职教集团化办学的意愿。再次,在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环境下,实力雄厚的企业对优秀毕业生本身就具有较强的吸引力,这种吸引力无形中就具备了对优秀毕业生择优录用的权利。
  3.高职院校的自身服务能力与相关产业实际需求存在较大差距。首先,高职院校教师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相对欠缺,难以为相关产业解决实际生产技术难题,导致高职院校对企业的技术服务能力较弱,直接影响了企业与高职院校的合作热情,对校企双方的长效合作造成较大影响。其次,高职院校教师为企业员工提供的技术培训项目一般滞后于企业的现实需求,培训效果往往打折扣,这就使得高职院校提供的技术培训难以满足企业对员工素质的要求。
  四、激励企业参与高职院校主导型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政策建议
  (一)鼓励发展股份制的高职院校主导型职教集团。股份制的职教集团一般由国有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不同所有制出资,并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办学主体共同出资举办,从而形成了产权主体多元化和内部治理结构多元化的基本特征。建立和发展股份制的高职院校主导型职教集团有利于提高企业参与集团化办学的积极性。首先,股份制职教集团的产权相对比较明晰,企业可以通过资本、设备、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投入并获得相应的股权,这样企业就能凭借其拥有股份的所有权,实实在在地成为职教集团中的办学主体,而不再只是职教集团化办学“参与者”的角色。其次,股份制使企业由原来的对职教集团进行“捐资”转变为“投资”;从企业的逐利性角度考虑,从“捐资”到“投资”的巨大转变,必然会大大提高企业参与高职院校主导型职教集团化办学的积极性。
  (二)完善高职院校主导型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中校企合作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加强校企合作立法,特别强调企业在职业教育指导和服务中作用。首先,应明确规定政府在促进企业参与高职院校主导型职教集团化办学中的作用。由于企业和高职院校二者具有不同的组织属性和价值取向,仅靠市场机制促进校企合作的作用有限,各级政府应在二者之间加强统筹协调。因此,应通过法律制度形式,明确规定政府在促进企业参与高职院校主导型职业教育集團化办学中的作用,不能仅局限于“鼓励”“支持”等笼统表述。其次,进一步完善职教集团校企合作中的各种教育资源共享制度。应构建能充分满足企业利益追求且能实现高职院校高素质、高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双赢制度。针对我国各类教育资源共享方式的多样化、共享途径的多元化特点,各级政府应该采取不同的补偿政策,以便于高职院校主导型职教集团成员单位中的各类教育资源得到充分的共享。   (三)完善企业参与高职院校主导型职教集团化办学的税收优惠政策。首先,应制定所得税减免制度等财政优惠政策,从而促进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集团化建设。比如落实集团内企业对职业教育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其次,鼓励集团内企业接收高职院校的学生实习、实训,企业为此支付的报酬等费用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加倍扣除。再次,对主要由职业院校出资创办,且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的企业,予以免征营业税。最后,对高职院校为集团内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四)高职院校应主动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学校应努力寻找与企业的共同利益点,为企业在高技能型人才需求、技术培训和项目开发等方面提供服务。首先,根据行业企业的人才标准和企业的实际需求,设置相关专业,开发有针对性的课程和教材,并邀请企业实质性的参与职业院校的专业课程设置、专业技能人才培养、学生学习学习效果考核等方面工作,从而培养出企业真正需要的高素质、高技能型优秀人才。其次,努力提高高职院校教师的科技创新水平,提升高职院校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的水平。高职院校可以加强实用技术的开发和研究,鼓励教师瞄准市场需求,多出实用性科技成果,从而为企业提供有针對性的技术服务。再次,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教师的科研成果向企业转化。科研成果向企业转化,是高校教师的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的必要途径,是职业院校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的有效方式。职教集团应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教师的科研成果积极向企业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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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项目】2017年度广西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集团化办学模式下广西高职经管类专业共享型实训资源建设研究”(GXGZJG2017B151)
  【作者简介】蒋 凡(1984— ),男,湖北钟祥人,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工程师。王永富(1968— ),通讯作者,男,四川荣县人,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授。
  (责编 黎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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