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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实质性不平等地位揭穿了解雇和辞职之间的表面上的对等关系。现代劳动法要求保证雇员的辞职自由,限制雇主的解雇行为。因此,解雇必须证明其理由。在这个问题上,我国法主要是采取了列举式立法,而法官的司法创造功能则受到限制。与之相反,法国法则采取了概括式立法与法官个案判断相结合的方式,发展了一系列的判例,从而逐步地确定了解雇理由的类型。法国法的模式可以使得法律与社会之间的紧张能够不断地通过司法判例而得以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