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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明确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免租金期间房产税缴纳问题以及房产原值是否包括地价等三项财产税问题。121号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121号文不一致的,按121号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