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拥有合法的财富是成功的标志,也应该得到社会的尊重。
2006年10月11日“胡润百富榜”公布,顺德金冠涂料的周伟彬以8亿元身家名列该榜第438位,然而不到半月,他就因涉嫌巨额偷税被刑事拘留。
一年又一年的富豪落马,顾雏军倒下了、唐万新倒下了、周正毅也倒下了……沉寂未久的民营企业家“原罪”问题的争论,自2003年后再次掀起高潮。“原罪”,使民营企业家永远也走不出在法律面前的惶恐与孤独。
“原罪”分类
基督教认为“原罪”是人类一切罪恶和灾祸的总根源。马克思说:“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正因为资本在积累的过程中,往往行走在政策和法律的边缘,有人认为,民企“原罪”指的是民营企业家财富来源的合法性问题;也有人认为,民企“原罪”是指一些民营企业家“第一桶金”来路尴尬,或者是利用国家资源在短期内积累起令人咋舌的巨额财富……
纷争仍在继续,转至2006年底,和君创业总裁李肃通过有关渠道向国家立法机构上交了一封名为《解决“民企原罪”是建立和谐社会与有效反腐的重要基础》的公开信。在这一公开信中,李肃对民企“原罪”进行了大胆分类:改革性的探索原罪、发展性的被动原罪、以及普遍性的道德原罪。他认为,上世纪80年代的探索原罪多属于改革界限不清的无知之罪,上个世纪90年代的被动原罪属于民营企业配合地方经济发展而进行的跟随违法,而现在的道德原罪则是延续“法不责众”的潜规则而形成的普遍性问题。这是一个最新也较为系统的对民企“原罪”的分类。
众生相
循着对“原罪”的思考,有人描绘了那些背负“原罪”的民营企业家们的众生相。
利用价格双轨制牟利的“倒爷”、利用要素市场化进行“寻租”的官商、倒卖农地的影子老板、强制拆迁放火烧房的恶霸、恶意上市圈钱坑害股民的财富“枭雄”、骗取银行贷款逃避银行债务的金融“大鳄”、官煤勾结的黑心矿主、黑白两道的刘涌式“企业家”、赖昌星式官商勾结的走私巨富、蓄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痞子大款,以及制假贩假、污染环境、压榨员工的“血汗工厂”老板……
但这并不足以概括中国民营企业家“原罪”的所有形态,在中国社会转轨时期,中国的民营企业存在着太多在财富来源和权利分配上说不清道不明的问题,他们的财富天生带有特定历史条件下的胎记,而这些残酷的现实,也许在多年以后会被我们称为“改革的代价”。
仰融创建的华晨集团,旗下6家上市公司及其他非上市公司的总资产共近300亿元人民币,而他本人却锒铛入狱。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为使企业在美国上市,仰融接受律师建议,“不以个人资产、更不能以国有资产控股上市”。完成了上市前所有重组工作后,基金会授权仰融处理“所有事宜”,但是双方在当时都没有签署法律文件。这一当年“摸着石头过河”的举措,虽然成功地“过了河”,CBA于1992年在纽约成功上市,但却在“教育基金会”上留下了产权不明的后遗症。2002年3月,财政部致函辽宁省政府,将香港华晨中国汽车、圆通科技、珠海华晨控股及其派生的所有公司的国有股股权一并划转辽宁省政府,紧接着,辽宁省成立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的接受华晨资产工作组。然而,2002年10月18日,仰融却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辽宁省检察院批准逮捕。
仰融如果有罪的话,那么他的罪是否属于李肃所称的“改革性的探索原罪”呢?类似的,还有著名的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孙的募集资金行为,资金用于企业生产,并不是用于放贷吃利息;他办企业,为当地解决了就业问题,甚至他还无偿办学。他本人虽说是富豪,但是生活极为简朴,赚来的钱都用于扩大再生产,当时他的父亲还在捡破烂。可以说,他的集资既是不得已的,也是合理的行为。但是,这样的集资行为又触犯了现行“天条”。
再来看看当年轰动一时的刘晓庆偷税案。其所办的公司自1996年以来,偷逃税1458.3万元。虽然,刘晓庆最终没有被检察机关起诉,但有关偷税的问题对于民营企业却是一个长久的话题。在中国高税赋的条件下,民营企业做假账、偷漏税几乎成为行业的“潜规则”,也是一些民营企业在原始积累阶段加快发展的手段,这也许就是“法不责众”的潜规则形成的“道德性原罪”。
李肃所称的民营企业配合地方经济发展而进行的跟随违法“被动原罪”,在许多地方也普遍存在,值得注意的是,还有一种类型的“原罪”没有被李肃的分类所包含,这就是权钱交易的“原罪”,典型的如赖昌星与其远华集团走私案,这宗新中国建国以来最大的经济犯罪案件,让很多部门“全军覆没”。
悄悄在变化
当“原罪”变成悬在民营企业家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不分青红皂白一味的情绪宣泄和沉迷于翻历史旧账,未免对有些民营企业家不太公平。
2006年12月17日,在“第六届重庆民营企业家年会”上,重庆市委书记汪洋对当地一些政府部门负责人和700多位民营企业家说,“民营经济作为改革开放以来迅猛发展的新的经济力量,是在与传统的经济体制、价值观念、社会规范、管理模式的撞击过程中成长的,与任何新生事物一样,创业初期的‘不规范’既是其与生俱来的‘胎记’,也正是其生机勃勃的活力所在。”汪洋的此番讲话引起了当地民营企业家的强烈反响。而媒体对此番讲话普遍解读为政府有意对民企“原罪”进行宽恕。
社会永远是向前的,纠缠在富人群体身上的“原罪”并非只是个人问题,处理不好会妨碍民企积极进取和回报社会,可能造成资本的外逃,也容易加剧社会动荡。因此,我们必须清晰界定:哪些是原罪?是否应该追究?如何追究?
首先,在立法和司法上,必须对“原罪”进行界定并规定相关的处理原则。需要用法律眼光来审视所有的民企“原罪”问题,确立只有依照旧法律需要追究的民企违法行为,才能算是“原罪”问题,否则都不应当称之为“原罪”。比如,已经过了追诉时效的案件不能再进行追究;再比如依照刑法中的“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过去的法律不认为违法犯罪的不进行追究,过去法律认为是违法犯罪的,但现行法律不认为是违法犯罪的,也不予追究。
而对于清晰界定内涵的“原罪”问题,可根据不同类型的“原罪”,在政策上予以不同考量,通过立法和司法来区分解决。对于改革性的探索原罪,国家和社会当更多予以宽容,不宜进行追究,特别是刑事责任的追究;对于特殊情形的,可以对其征收一定的税费,以回报社会,也就是一些学者所称的“进行一次性赎买”;对于发展性的被动原罪以及普遍性的道德原罪,除了一定程度上的理解与宽容外,也应当视情形予以追惩;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也宜从轻处理,但在经济上,应当进行相应的惩罚;而对于权钱交易的“原罪”,就必须以清算为主,这种“原罪”不但不利于经济发展,更是对法律和经济制度的破坏,在行政、刑事和经济上都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民营企业家要保护,也要约束。郎咸平教授主张“轻罪和解,重罪司法”的原则,给予民营企业家赎罪的机会,但证明是故意欺诈犯罪的不在其中,赎罪的方式则是实施BOT(建议让企业家利用原罪资金创业,然后经营,最后经过多年获利后再转移给政府)和征收累进遗产税。
从“必要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已经占据了中国经济的半壁江山。让民营企业家的财富阳光化、合法化,社会才会给他们一个宽松的环境,社会的总体财富才会良性发展。拥有合法的财富是成功的标志,也应该得到社会的尊重。
编辑 黄微
2006年10月11日“胡润百富榜”公布,顺德金冠涂料的周伟彬以8亿元身家名列该榜第438位,然而不到半月,他就因涉嫌巨额偷税被刑事拘留。
一年又一年的富豪落马,顾雏军倒下了、唐万新倒下了、周正毅也倒下了……沉寂未久的民营企业家“原罪”问题的争论,自2003年后再次掀起高潮。“原罪”,使民营企业家永远也走不出在法律面前的惶恐与孤独。
“原罪”分类
基督教认为“原罪”是人类一切罪恶和灾祸的总根源。马克思说:“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正因为资本在积累的过程中,往往行走在政策和法律的边缘,有人认为,民企“原罪”指的是民营企业家财富来源的合法性问题;也有人认为,民企“原罪”是指一些民营企业家“第一桶金”来路尴尬,或者是利用国家资源在短期内积累起令人咋舌的巨额财富……
纷争仍在继续,转至2006年底,和君创业总裁李肃通过有关渠道向国家立法机构上交了一封名为《解决“民企原罪”是建立和谐社会与有效反腐的重要基础》的公开信。在这一公开信中,李肃对民企“原罪”进行了大胆分类:改革性的探索原罪、发展性的被动原罪、以及普遍性的道德原罪。他认为,上世纪80年代的探索原罪多属于改革界限不清的无知之罪,上个世纪90年代的被动原罪属于民营企业配合地方经济发展而进行的跟随违法,而现在的道德原罪则是延续“法不责众”的潜规则而形成的普遍性问题。这是一个最新也较为系统的对民企“原罪”的分类。
众生相
循着对“原罪”的思考,有人描绘了那些背负“原罪”的民营企业家们的众生相。
利用价格双轨制牟利的“倒爷”、利用要素市场化进行“寻租”的官商、倒卖农地的影子老板、强制拆迁放火烧房的恶霸、恶意上市圈钱坑害股民的财富“枭雄”、骗取银行贷款逃避银行债务的金融“大鳄”、官煤勾结的黑心矿主、黑白两道的刘涌式“企业家”、赖昌星式官商勾结的走私巨富、蓄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痞子大款,以及制假贩假、污染环境、压榨员工的“血汗工厂”老板……
但这并不足以概括中国民营企业家“原罪”的所有形态,在中国社会转轨时期,中国的民营企业存在着太多在财富来源和权利分配上说不清道不明的问题,他们的财富天生带有特定历史条件下的胎记,而这些残酷的现实,也许在多年以后会被我们称为“改革的代价”。
仰融创建的华晨集团,旗下6家上市公司及其他非上市公司的总资产共近300亿元人民币,而他本人却锒铛入狱。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为使企业在美国上市,仰融接受律师建议,“不以个人资产、更不能以国有资产控股上市”。完成了上市前所有重组工作后,基金会授权仰融处理“所有事宜”,但是双方在当时都没有签署法律文件。这一当年“摸着石头过河”的举措,虽然成功地“过了河”,CBA于1992年在纽约成功上市,但却在“教育基金会”上留下了产权不明的后遗症。2002年3月,财政部致函辽宁省政府,将香港华晨中国汽车、圆通科技、珠海华晨控股及其派生的所有公司的国有股股权一并划转辽宁省政府,紧接着,辽宁省成立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的接受华晨资产工作组。然而,2002年10月18日,仰融却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辽宁省检察院批准逮捕。
仰融如果有罪的话,那么他的罪是否属于李肃所称的“改革性的探索原罪”呢?类似的,还有著名的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孙的募集资金行为,资金用于企业生产,并不是用于放贷吃利息;他办企业,为当地解决了就业问题,甚至他还无偿办学。他本人虽说是富豪,但是生活极为简朴,赚来的钱都用于扩大再生产,当时他的父亲还在捡破烂。可以说,他的集资既是不得已的,也是合理的行为。但是,这样的集资行为又触犯了现行“天条”。
再来看看当年轰动一时的刘晓庆偷税案。其所办的公司自1996年以来,偷逃税1458.3万元。虽然,刘晓庆最终没有被检察机关起诉,但有关偷税的问题对于民营企业却是一个长久的话题。在中国高税赋的条件下,民营企业做假账、偷漏税几乎成为行业的“潜规则”,也是一些民营企业在原始积累阶段加快发展的手段,这也许就是“法不责众”的潜规则形成的“道德性原罪”。
李肃所称的民营企业配合地方经济发展而进行的跟随违法“被动原罪”,在许多地方也普遍存在,值得注意的是,还有一种类型的“原罪”没有被李肃的分类所包含,这就是权钱交易的“原罪”,典型的如赖昌星与其远华集团走私案,这宗新中国建国以来最大的经济犯罪案件,让很多部门“全军覆没”。
悄悄在变化
当“原罪”变成悬在民营企业家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不分青红皂白一味的情绪宣泄和沉迷于翻历史旧账,未免对有些民营企业家不太公平。
2006年12月17日,在“第六届重庆民营企业家年会”上,重庆市委书记汪洋对当地一些政府部门负责人和700多位民营企业家说,“民营经济作为改革开放以来迅猛发展的新的经济力量,是在与传统的经济体制、价值观念、社会规范、管理模式的撞击过程中成长的,与任何新生事物一样,创业初期的‘不规范’既是其与生俱来的‘胎记’,也正是其生机勃勃的活力所在。”汪洋的此番讲话引起了当地民营企业家的强烈反响。而媒体对此番讲话普遍解读为政府有意对民企“原罪”进行宽恕。
社会永远是向前的,纠缠在富人群体身上的“原罪”并非只是个人问题,处理不好会妨碍民企积极进取和回报社会,可能造成资本的外逃,也容易加剧社会动荡。因此,我们必须清晰界定:哪些是原罪?是否应该追究?如何追究?
首先,在立法和司法上,必须对“原罪”进行界定并规定相关的处理原则。需要用法律眼光来审视所有的民企“原罪”问题,确立只有依照旧法律需要追究的民企违法行为,才能算是“原罪”问题,否则都不应当称之为“原罪”。比如,已经过了追诉时效的案件不能再进行追究;再比如依照刑法中的“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过去的法律不认为违法犯罪的不进行追究,过去法律认为是违法犯罪的,但现行法律不认为是违法犯罪的,也不予追究。
而对于清晰界定内涵的“原罪”问题,可根据不同类型的“原罪”,在政策上予以不同考量,通过立法和司法来区分解决。对于改革性的探索原罪,国家和社会当更多予以宽容,不宜进行追究,特别是刑事责任的追究;对于特殊情形的,可以对其征收一定的税费,以回报社会,也就是一些学者所称的“进行一次性赎买”;对于发展性的被动原罪以及普遍性的道德原罪,除了一定程度上的理解与宽容外,也应当视情形予以追惩;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也宜从轻处理,但在经济上,应当进行相应的惩罚;而对于权钱交易的“原罪”,就必须以清算为主,这种“原罪”不但不利于经济发展,更是对法律和经济制度的破坏,在行政、刑事和经济上都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民营企业家要保护,也要约束。郎咸平教授主张“轻罪和解,重罪司法”的原则,给予民营企业家赎罪的机会,但证明是故意欺诈犯罪的不在其中,赎罪的方式则是实施BOT(建议让企业家利用原罪资金创业,然后经营,最后经过多年获利后再转移给政府)和征收累进遗产税。
从“必要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已经占据了中国经济的半壁江山。让民营企业家的财富阳光化、合法化,社会才会给他们一个宽松的环境,社会的总体财富才会良性发展。拥有合法的财富是成功的标志,也应该得到社会的尊重。
编辑 黄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