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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李某与张某于2015年5月相识,2015年8月登记结婚,2016年3月张某生下女儿。李某回忆,自与妻子相识后,双方只有一次夫妻生活,婚后张某拒绝和他有任何形式的接触。由此,李某对女儿的血缘产生了怀疑。
2016年8月,李某瞒着张某用棉签蘸取了自己及女儿的唾液,送至某生物科技公司进行亲子鉴定,DNA检测报告书显示“李某并非女婴的生物学亲生父亲”。得知鉴定结果的李某十分愤怒,认为妻子对自己不忠,遂于2016年10月(张某仍在哺乳期内)向法院提起离婚,要求张某返还彩礼13万元、抚养女婴等花费4万元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经过双方同意,张某和李某委托了具有合法资质的南医大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鉴定书证明张某所生女儿与李某不存在亲子关系。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经鉴定证实张某所生女儿与李某并无亲子关系。张某虽在哺乳期,但其是侵权方,因此李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及相应的损害赔偿。经过法官多次的法律释明及调解,双方就补偿数额达成一致。双方自愿离婚,张某补偿李某14.5萬元。
[评析] 上述案情有两点值得探讨,一是丈夫第一份亲子鉴定是否有法律效力。根据《婚姻法》规定,李某私自采样、委托生物科技公司所做的亲子鉴定确实存在程序不规范、公司资质待定等问题,如果女方对该亲子鉴定予以认可,那么该亲子鉴定也可作为定案证据。二是妻子在哺乳期内,丈夫能否提出离婚。《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费孝通在《生育制度》一书中说:“在我们自己的文化里,父亲对于子女的责任心的确是时常用血统的观念来维持,生物联系成了感情联系和社会联系的基础了,不幸的是,父子间的生物联系并不像母子间那样明显,传说古代的人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这里的父母两字若是指其生物的意义讲,那是很有可能的。”
2016年8月,李某瞒着张某用棉签蘸取了自己及女儿的唾液,送至某生物科技公司进行亲子鉴定,DNA检测报告书显示“李某并非女婴的生物学亲生父亲”。得知鉴定结果的李某十分愤怒,认为妻子对自己不忠,遂于2016年10月(张某仍在哺乳期内)向法院提起离婚,要求张某返还彩礼13万元、抚养女婴等花费4万元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经过双方同意,张某和李某委托了具有合法资质的南医大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鉴定书证明张某所生女儿与李某不存在亲子关系。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经鉴定证实张某所生女儿与李某并无亲子关系。张某虽在哺乳期,但其是侵权方,因此李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及相应的损害赔偿。经过法官多次的法律释明及调解,双方就补偿数额达成一致。双方自愿离婚,张某补偿李某14.5萬元。
[评析] 上述案情有两点值得探讨,一是丈夫第一份亲子鉴定是否有法律效力。根据《婚姻法》规定,李某私自采样、委托生物科技公司所做的亲子鉴定确实存在程序不规范、公司资质待定等问题,如果女方对该亲子鉴定予以认可,那么该亲子鉴定也可作为定案证据。二是妻子在哺乳期内,丈夫能否提出离婚。《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费孝通在《生育制度》一书中说:“在我们自己的文化里,父亲对于子女的责任心的确是时常用血统的观念来维持,生物联系成了感情联系和社会联系的基础了,不幸的是,父子间的生物联系并不像母子间那样明显,传说古代的人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这里的父母两字若是指其生物的意义讲,那是很有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