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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逐步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现行经济法制度面临着迅猛发展的科技和社会重大变迁的冲击,具体来说,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大数据的来临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带来的对原有经济法制度的挑战。为了能够更好在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中发挥促进作用,经济法需要不断地进行完善和调整。根据以往司法实践得出的经验来看,在面临社会大环境的冲击和挑战时,只有把法律的调整和完善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尊重中国现实,走出一条属于中国特色的道路——法律的中国本土化,才能使得法律更贴近实际,能够更好的服务社会。据此,面临多重冲击和挑战的经济法制度也应走出一条带有中国特色的本土化道路。
关键词:经济法;大数据时代;法治本土化;法律移植;法律制度
经济法,顾名思义,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伴随着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的急剧变化改变了传统的社会结构;科学技术的进步极大的改善了人们的生活,也冲击了原有的社会经济结构。社会经济转型期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全球范围内的经济交流产生了较大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有社会中制约违法犯罪的机制,同时也带来了社会规范的冲突。这使得人们无所适从甚或“无法无天”,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法律的合理预期,与此改变的还有市场经济中的各主体利益格局。面对数据和技术驱动的新经济形态给传统市场结构带来的影响和冲击,作为一个舶来品的经济法该如何在探索在我国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背景下刚柔并济优势地以发挥的策略并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助力呢?
不可否认的是,法律对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法律文化的形成具有指导意义,这就要求我们在借鉴和移植国外法律时,应充分考察本土资源,并进行一定的适当变通,从而使得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更加高效和适用。正如哈耶克所指出,在一个传统和惯例使人们行为在很大程度上都可预期的社会中,国家的强制力可以降到最低限度。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国经济法的发展演变历史实际就是一个不断回应经济体制转变、回应政府与市场关系变化的过程。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带来了数字经济,关于数字经济的概念,目前尚未有统一的界定。OECD认为“数字经济是一个涵盖性术语,被用来描述聚焦于数字技术一系列市场,包括通过电子商务实现的信息产品和服务的贸易。数字经济是以依赖分层技术通过独立的数据传输和应用得以运转的”。因此,经济法要想在数字经济时代发挥作用,就必须与中国的本土国情和实际结合起来,积极去应对数字经济的冲击,并灵活的做出调整和改变。
其实,无论哪一种法律制度当中,始终都存在着一个努力协调法律的确定性与滞后性之间关系的制度机制,这个机制协调着社会的变化和法律确定性的矛盾,也正是法律的适应性机制,使得法律能够不断满足纷繁复杂、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需要,并成为法律生命力的源泉,经济法作为一个重要的部门法自然也不能例外。其实,立足于中国现实来看,一些在外国得以切实有效实行的经济法制度和一些出发点很好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施行困难的原因,主要在于没有很好的尊重中国历史上留下的法律传统,这就导致了中国老百姓的不适应乃至排斥,而这种抵触,有时甚至超过了法律里面的协调机制所能达到的最大限度。因此,这就要求经济法在社会的不断调整和改变的过程中,立足中国实际,重视中国的法律传统,尊重法律文化的多元化,从中国五千年的历史中汲取营养,在辽阔的中华大地的社会实践中获取经验。切实重视法律本土化进程,走出一条立足于本土的道路。
就目前来看,我国的经济法存在着相关保护范围和力度的缺陷和不足,有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缺乏可执行性和缺少本土化等不足。与此同时,在大数据经济的冲击下,本有的市场主体、市场结构、供给与需求关系又受到了冲击,使得原本就有缺陷的我国经济法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实现其作用和发挥其本位价值。就我国而言,中国经济法的本位是社会主义基本国情和人文主义、结合民本精神的文化传统和其具有的社会性的属性。可以说,因经济法同时担负着规制市场失灵和匡正政府失灵的双重任务,有学者从经济法的适应性角度认为,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归根结底是法律失灵。对此,我国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应对,例如为应对大数据时代在信息与技术层面带来的变化,我国还专门成立了有关经济法贯彻与执行的机构,并在实际贯彻施行中强调对现代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应用。这些举措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还是不足以应对大数据时代及与之伴随而来的经济转型的挑战,就其实际效果来看,与西方发达国家经济法仍有一定差距。
那么,我们要从哪些方面继续完善经济法,做好经济法的升级之路并有效的发挥其作用呢?在笔者看来,大数据时代,市場规制方式应更多地借助数据收集与分析得出结论,进而产生某种经济结构,从而决定该市场主体的行为的是否应当受到规制以及如何规制更为有效,这也会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理念是一致的。结合上述数字经济带来的一系列变化,针对不同类型的市场缺陷,可以结合我国实践中的具体的不同主体、不同情形、不同问题实现精准规制。而数据资源的丰富和信息成本的降低也为针对特定化规制提供了可能。具体看来:
一、通过市场与政府的结合,积极总结在中国大地上的实践经验,并对中国目前经济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缺陷进行及时的调整。同时,为了应对大数据时代和国外思想文化等的冲击并坚持社会主义关于经济发展方面的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策,这就需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协调性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等管治作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并结合经济法等相关法律积极调整和缓和社会矛盾。
二、在尊重中国法律传统和法律多元化的基础上,重视本土实践,结合外国的既有制度和思想,对经济法的不足进行调整。这要求我们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经济法的基本原理,立法价值,从而可以在对外国经济法进行同时结合中国国情和实践经验,走出一条适合中国的道路。 三、针对既有的漏洞,进行积极的立法实践工作,与此同时,注重降低法治改革的“交易成本”,使其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经济法只有在维护经济秩序稳定的同时促进经济活动的发展和减少司法和商事活动中的不必要交易成本才能称得上是符合现实需求。这需要我们在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结合中国实际国情的同时,积极借鉴国外法律制度中有关于大数据等高科技方面和经济法施行完善等的实践经验并且结合一些经济学原理,使得法律可以更为高效的施行运转的同时减少一些不必要的司法、守法和执法的成本。
四、经济法的完善过程中,注意保持经济法的稳定性,注重保护民众对于法律的合理预期。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事关国家的经济命脉,从而也事关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不可随意或任意变更。这需要不断地完善立法程序和审慎实行立法活动。虽然现在经济法在面对着科学技术以及社会变迁的冲击的同时需要通过立法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但也应该注意保护人民的合理预期,配套多种宣传普法工作以维护经济活动和经济制度的稳定性。
最后,借用苏力教授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序言中的一段话:“就过去的一百年来说,中国无论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还是人文学科(特别是前两个学科),都主要从外国、特别是从西方发达国家借用了大量的知识,甚至连这些学科划分方式本身也是进口的——尽管它现在已成为我们无法摆脱、也不想摆脱的生活世界的一部分。然而,在借鉴了这一切外来的知识之后,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或之后,世界也许会发问:以理论、思想和学术表现出来的对于世界的解说,什么是你——中国——的贡献?”其实,现在我想说,我们正在路上,经济法及其他部门法律的中国本土化正是我们给世界的中国经验,我们正在走出一条法治建设的中国道路。虽然任重而道远,但也希望我国法律人的努力能够为世界看到,能为世界的法制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参考文献:
[1]《经济法教程》,顾功耘主编,第三版
刘怿,张梁.数字经济兴起下经济法的变与不变.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张莉莉.后危机时代虚拟经济与经济法的适应性问题分析[J].现代经济探讨,2011(01):48-51
[3]赵晔.大数据时代经济法的完善升级路径分析
[4]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第三版
作者简介:
龐新昭(2000.2—)男,回族,山东莘县人,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在读本科生。
关键词:经济法;大数据时代;法治本土化;法律移植;法律制度
经济法,顾名思义,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伴随着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的急剧变化改变了传统的社会结构;科学技术的进步极大的改善了人们的生活,也冲击了原有的社会经济结构。社会经济转型期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全球范围内的经济交流产生了较大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有社会中制约违法犯罪的机制,同时也带来了社会规范的冲突。这使得人们无所适从甚或“无法无天”,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法律的合理预期,与此改变的还有市场经济中的各主体利益格局。面对数据和技术驱动的新经济形态给传统市场结构带来的影响和冲击,作为一个舶来品的经济法该如何在探索在我国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背景下刚柔并济优势地以发挥的策略并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助力呢?
不可否认的是,法律对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法律文化的形成具有指导意义,这就要求我们在借鉴和移植国外法律时,应充分考察本土资源,并进行一定的适当变通,从而使得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更加高效和适用。正如哈耶克所指出,在一个传统和惯例使人们行为在很大程度上都可预期的社会中,国家的强制力可以降到最低限度。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国经济法的发展演变历史实际就是一个不断回应经济体制转变、回应政府与市场关系变化的过程。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带来了数字经济,关于数字经济的概念,目前尚未有统一的界定。OECD认为“数字经济是一个涵盖性术语,被用来描述聚焦于数字技术一系列市场,包括通过电子商务实现的信息产品和服务的贸易。数字经济是以依赖分层技术通过独立的数据传输和应用得以运转的”。因此,经济法要想在数字经济时代发挥作用,就必须与中国的本土国情和实际结合起来,积极去应对数字经济的冲击,并灵活的做出调整和改变。
其实,无论哪一种法律制度当中,始终都存在着一个努力协调法律的确定性与滞后性之间关系的制度机制,这个机制协调着社会的变化和法律确定性的矛盾,也正是法律的适应性机制,使得法律能够不断满足纷繁复杂、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需要,并成为法律生命力的源泉,经济法作为一个重要的部门法自然也不能例外。其实,立足于中国现实来看,一些在外国得以切实有效实行的经济法制度和一些出发点很好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施行困难的原因,主要在于没有很好的尊重中国历史上留下的法律传统,这就导致了中国老百姓的不适应乃至排斥,而这种抵触,有时甚至超过了法律里面的协调机制所能达到的最大限度。因此,这就要求经济法在社会的不断调整和改变的过程中,立足中国实际,重视中国的法律传统,尊重法律文化的多元化,从中国五千年的历史中汲取营养,在辽阔的中华大地的社会实践中获取经验。切实重视法律本土化进程,走出一条立足于本土的道路。
就目前来看,我国的经济法存在着相关保护范围和力度的缺陷和不足,有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缺乏可执行性和缺少本土化等不足。与此同时,在大数据经济的冲击下,本有的市场主体、市场结构、供给与需求关系又受到了冲击,使得原本就有缺陷的我国经济法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实现其作用和发挥其本位价值。就我国而言,中国经济法的本位是社会主义基本国情和人文主义、结合民本精神的文化传统和其具有的社会性的属性。可以说,因经济法同时担负着规制市场失灵和匡正政府失灵的双重任务,有学者从经济法的适应性角度认为,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归根结底是法律失灵。对此,我国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应对,例如为应对大数据时代在信息与技术层面带来的变化,我国还专门成立了有关经济法贯彻与执行的机构,并在实际贯彻施行中强调对现代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应用。这些举措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还是不足以应对大数据时代及与之伴随而来的经济转型的挑战,就其实际效果来看,与西方发达国家经济法仍有一定差距。
那么,我们要从哪些方面继续完善经济法,做好经济法的升级之路并有效的发挥其作用呢?在笔者看来,大数据时代,市場规制方式应更多地借助数据收集与分析得出结论,进而产生某种经济结构,从而决定该市场主体的行为的是否应当受到规制以及如何规制更为有效,这也会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理念是一致的。结合上述数字经济带来的一系列变化,针对不同类型的市场缺陷,可以结合我国实践中的具体的不同主体、不同情形、不同问题实现精准规制。而数据资源的丰富和信息成本的降低也为针对特定化规制提供了可能。具体看来:
一、通过市场与政府的结合,积极总结在中国大地上的实践经验,并对中国目前经济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缺陷进行及时的调整。同时,为了应对大数据时代和国外思想文化等的冲击并坚持社会主义关于经济发展方面的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策,这就需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协调性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等管治作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并结合经济法等相关法律积极调整和缓和社会矛盾。
二、在尊重中国法律传统和法律多元化的基础上,重视本土实践,结合外国的既有制度和思想,对经济法的不足进行调整。这要求我们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经济法的基本原理,立法价值,从而可以在对外国经济法进行同时结合中国国情和实践经验,走出一条适合中国的道路。 三、针对既有的漏洞,进行积极的立法实践工作,与此同时,注重降低法治改革的“交易成本”,使其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经济法只有在维护经济秩序稳定的同时促进经济活动的发展和减少司法和商事活动中的不必要交易成本才能称得上是符合现实需求。这需要我们在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结合中国实际国情的同时,积极借鉴国外法律制度中有关于大数据等高科技方面和经济法施行完善等的实践经验并且结合一些经济学原理,使得法律可以更为高效的施行运转的同时减少一些不必要的司法、守法和执法的成本。
四、经济法的完善过程中,注意保持经济法的稳定性,注重保护民众对于法律的合理预期。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事关国家的经济命脉,从而也事关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不可随意或任意变更。这需要不断地完善立法程序和审慎实行立法活动。虽然现在经济法在面对着科学技术以及社会变迁的冲击的同时需要通过立法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但也应该注意保护人民的合理预期,配套多种宣传普法工作以维护经济活动和经济制度的稳定性。
最后,借用苏力教授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序言中的一段话:“就过去的一百年来说,中国无论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还是人文学科(特别是前两个学科),都主要从外国、特别是从西方发达国家借用了大量的知识,甚至连这些学科划分方式本身也是进口的——尽管它现在已成为我们无法摆脱、也不想摆脱的生活世界的一部分。然而,在借鉴了这一切外来的知识之后,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或之后,世界也许会发问:以理论、思想和学术表现出来的对于世界的解说,什么是你——中国——的贡献?”其实,现在我想说,我们正在路上,经济法及其他部门法律的中国本土化正是我们给世界的中国经验,我们正在走出一条法治建设的中国道路。虽然任重而道远,但也希望我国法律人的努力能够为世界看到,能为世界的法制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参考文献:
[1]《经济法教程》,顾功耘主编,第三版
刘怿,张梁.数字经济兴起下经济法的变与不变.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张莉莉.后危机时代虚拟经济与经济法的适应性问题分析[J].现代经济探讨,2011(01):48-51
[3]赵晔.大数据时代经济法的完善升级路径分析
[4]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第三版
作者简介:
龐新昭(2000.2—)男,回族,山东莘县人,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在读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