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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草案保留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中侵犯隐私、强制“服务”、歧视“流动人口”等内容;草案中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本身远远超出当事人的负担能力;将“成年流动人口”改为“育龄妇女”,不但加重了对“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的歧视,而且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违反行政许可法而不立即废止,反映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立法机关的权威的漠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