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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都在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正是因为该项制度能够有效地遏制腐败,首当其冲就是奢侈品腐败。但我国在有关立法上却显得步履维艰
奢侈品屡屡在腐败案件中现身,令身处办案一线的检察官和专家们对这种现象开始产生担忧。
“中国的官员从生活品质上、社会地位上都领先于普通的工薪阶层,属于社会中比较高端的人群。而奢侈品也是定位于社会的高端人群,官员与奢侈品的一拍即合完全在意料之中。”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说。
任建明认为,官员与奢侈品的相见恨晚绝对不是好事。当奢侈品像货币一样流通在某些商人与官员手中,渐渐替代金钱的作用,成为贪腐的一种新型载体,就会产生新型腐败。这种倍受青睐的腐败方式即是:奢侈品腐败。
奢侈品财产难以认定为非法所得
北京西城区检察院反贪局助理检察员古芳告诉《方圆》记者:“贪官的生活中,奢侈品分量很重,其实许多执法人员都注意到了,但由于奢侈品和罪与非罪、罪名等实务上的问题关联性不强,奢侈品腐败的现象往往被忽视。”
事实上,奢侈品本身的性质是私人财产,官员拥有多少奢侈品、奢侈品的来源都具有一定的隐秘性。而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搜查所得的 “物品”通常包含了个人合法财产和非法所得两部分,如何区分就成为实务界的一大难题。
古芳认为,在实务中,奢侈品也好,日常品也好,对执法人员来说仅仅是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很难认定某奢侈品是否是行贿之物,更难界定奢侈品和赃款之间的联系。在行贿犯罪中,物品作为行贿、受贿双方之间的媒介,在认定犯罪上通常依赖于双方口供,因此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证实某奢侈品就是行贿之物,那么奢侈品就不能被认定为犯罪证据,而只能产生两种作用:
一种是作为“合法收入不能支撑奢侈消费”的间接证据,反映官员可能有受贿的情况,但譬如一个价值一万元的包包,会被犯罪嫌疑人辩解为“自行利用工资购买”,进而难以认定为非法所得。
一旦上一种情况的奢侈品数额达到其工资完全不能承受的地步,就会出现另一种可能,就是作为“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的一部分,进而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种兜底条款,其罪名的量刑要低于受贿罪或贪污罪。
奢侈品入罪上的评估难题
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对涉案物品进行作价评估也是一个关键环节,因为它关系到贪官腐败的涉案金额,影响具体的定罪量刑。而奢侈品在这个环节也给办案人员出了难题。
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反贪局长王建明介绍,检察机关对扣押的贪官的奢侈品,首先是依据嫌疑人或行贿人购置该物的发票来确定价值,同时结合嫌疑人的口述,如果有不完善的,办案机关有的会委托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有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奢侈品价值的确认,如果没有购物发票,可以直接通过型号、出厂情况比对同类实物市场价格。
因为奢侈品都是明码标价,只要是真的,价值认定不成问题,无论贪官如何辩称“不知道它值这么多钱”都是没有意义的。
但如果奢侈品是假的呢?王建明说:“如果奢侈品是假的,那么就需要研究受贿时的情形,贪官知不知道收受的奢侈品是假的?知不知道这个品牌,对其产品的价值心里有数?行贿人有没有欺骗贪官的情形?如果贪官不知道是假,也对这个品牌较有了解或被行贿人欺骗,那就可以以该奢侈品的真品价格来认定贪官的受贿金额,反之,以实际赝品价格为准。”
行贿过程通常都是在“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私密空间中进行的,贪官受贿时说的话、心理状态很难查证,因此,假奢侈品带来的行贿数目认定问题就显得十分困难。
另外,奢侈品市场的发展,使得社会上出现一种“天价”或者“特制”奢侈品,比如中国特有的奢侈品茶叶,每年各地都会举办各种名茶的品茗会或者竞茶会,然后通过比赛、拍卖等形式制造一批价格远高于市场价的“天价”茶。在奢侈品贿赂中,有的行贿者向贪官赠送这样的“天价”奢侈品,但对外却以市场价甚至低于市场价的低价来掩饰。
这种情形也让办案人员无可奈何,因为奢侈品最终交付给价格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价格鉴定机构也只能以市场价为准,无法以贿赂时奢侈品实际的价格为准。
缺少法律来限制官员接触奢侈品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官员接受礼品的限额加以明确规定,超出限额接受礼品将会被作为腐败行为加以处理。
俄罗斯允许俄政府官员一次性收受的礼品价值从500卢布(约150元人民币)提高到了4000卢布(约1200元人民币),超过这个数目的收礼是被禁止的;如果个人收受礼品总价值如果超过10万卢布(约3万元人民币),就必须向上级报告,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德国法律规定,官员收受礼品价值不得超过50欧元(约500元人民币),否则就要受到不同程度的纪律处分。根据收受金额数量,将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开除公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分。
新加坡、韩国、英国等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
而我国对于官员收受礼物环节并无法律上的明文限制,导致无法判定官员接受礼物究竟是违法还是合法,更不用提是什么样的礼物了。
收礼是一方面,如今官员接触奢侈品的另一种流行方式就是海外采购,从海外媒体对中国人购买奢侈品能力的一致惊呼声中,或许可以感受到海外采购的风潮和规模。这种行为对官员来说一举三得:第一,国外购物免了关税,便宜许多;第二,国外的奢侈品货真价实;第三,国外购物避开了国内廉政监督的视线,也不会留下消费记录,既隐蔽又安全。
对于这种行为,我国同样缺乏法律进行限制,尤其是对官员出境后的消费行为,没有相应的法律和制度可以监督。
或可采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如果说是因为奢侈品导致中国的官员腐败越来越多,那显然是找错了对象。奢侈品并无对错,也并非官员不能拥有奢侈品。奢侈品腐败不过是新瓶子里面装的旧酒,根子还在腐败上。
国外对官员接受礼物进行规制的法律背后有另外一项重要的终极反腐制度的支撑,就是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这一制度不仅能有效地杜绝腐败,也能保障官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正常的人情交往。
我国官员频繁出现奢侈品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的缺失,以至于办案人员在反腐工作中难以清晰地确定官员购买、收受奢侈品到底是违法还是合法。
在被网友“花果山总书记”鉴表的官员中,只有山东省沂源县国税局局长于亦刚在当地的党报上作出了回应。他宣称自己佩戴的这块欧米茄手表是2005年4月出国期间,在法国免税商店买的,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2.3万元。
于亦刚提出,“当时得知这款手表能比国内便宜五六千元,自己一方面贪图比国内价格低不少,另一方面也觉得出国一次不容易,想带回一件好的东西做纪念,再加上自己有稳定工作,收入尚可,于是就购买了这款手表。”
“收入尚可”?由于缺乏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我们无法确定于局长的家庭是否“收入尚可”足以让自己购买这款名贵手表。
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不仅仅利于民众对官员行使权力的监督,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官员正当的消费权利。
在美国,政府官员实施严格的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美国所有公职人员,只要年薪大约在5万美元以上,包括行政人员、国会议员、法官等,都必须申报个人财产。申报的期限,不仅包括任职前、任职中,甚至也包括离职后。法律对财产申报中的违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司法部门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可提出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
现在世界各国都在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正是因为该项制度能够有效地地遏制腐败,并且首当其冲的就是奢侈品腐败。
财产公示步履维艰
在我国,尽管在党内开展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但是却只限于党内,并且没有建立官员财产对外公示制度,依然无法让阳光顺利地照入。
在法律层面上,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的建立举步维艰,严重阻碍了我国反腐败制度的建设。
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
2005年4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公务员法》,未能就官员财产公布作出明确规定。
2007年1月国务院通过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未将官员的财产等个人情况列为政府必须主动公开的信息。
令人在无奈中有一丝惊喜的是,地方政府开始逐步进行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的试点工作。
2009年5月,新疆阿勒泰地区纪委出台《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随后规定范围内官员的财产申报在网上进行了公示。下半年,上海浦东新区出台试点县处级官员财产公示的意见征求稿。除此之外,浙江慈溪、湖南湘潭和浏阳、重庆市也逐步试点不同形式的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
缺乏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就意味着政府对官员的财产等情况严格保密,从而令公众对官员的财产无从知晓与监督。
当民众无法知晓官员的财产时,也就无法判断官员手上戴的名贵手表,肩上挎的名贵包,甚至身上穿的名牌衣服究竟是合法收入购买,还是贪污受贿所得。这不仅不能有效地制止腐败,也会损害官员正当的消费需求,当无法区分官员正当消费和受贿所得时,只能将官员与普通人之间的误解和矛盾进一步积累,导致难以预料的后果。
奢侈品屡屡在腐败案件中现身,令身处办案一线的检察官和专家们对这种现象开始产生担忧。
“中国的官员从生活品质上、社会地位上都领先于普通的工薪阶层,属于社会中比较高端的人群。而奢侈品也是定位于社会的高端人群,官员与奢侈品的一拍即合完全在意料之中。”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说。
任建明认为,官员与奢侈品的相见恨晚绝对不是好事。当奢侈品像货币一样流通在某些商人与官员手中,渐渐替代金钱的作用,成为贪腐的一种新型载体,就会产生新型腐败。这种倍受青睐的腐败方式即是:奢侈品腐败。
奢侈品财产难以认定为非法所得
北京西城区检察院反贪局助理检察员古芳告诉《方圆》记者:“贪官的生活中,奢侈品分量很重,其实许多执法人员都注意到了,但由于奢侈品和罪与非罪、罪名等实务上的问题关联性不强,奢侈品腐败的现象往往被忽视。”
事实上,奢侈品本身的性质是私人财产,官员拥有多少奢侈品、奢侈品的来源都具有一定的隐秘性。而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搜查所得的 “物品”通常包含了个人合法财产和非法所得两部分,如何区分就成为实务界的一大难题。
古芳认为,在实务中,奢侈品也好,日常品也好,对执法人员来说仅仅是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很难认定某奢侈品是否是行贿之物,更难界定奢侈品和赃款之间的联系。在行贿犯罪中,物品作为行贿、受贿双方之间的媒介,在认定犯罪上通常依赖于双方口供,因此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证实某奢侈品就是行贿之物,那么奢侈品就不能被认定为犯罪证据,而只能产生两种作用:
一种是作为“合法收入不能支撑奢侈消费”的间接证据,反映官员可能有受贿的情况,但譬如一个价值一万元的包包,会被犯罪嫌疑人辩解为“自行利用工资购买”,进而难以认定为非法所得。
一旦上一种情况的奢侈品数额达到其工资完全不能承受的地步,就会出现另一种可能,就是作为“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的一部分,进而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种兜底条款,其罪名的量刑要低于受贿罪或贪污罪。
奢侈品入罪上的评估难题
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对涉案物品进行作价评估也是一个关键环节,因为它关系到贪官腐败的涉案金额,影响具体的定罪量刑。而奢侈品在这个环节也给办案人员出了难题。
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反贪局长王建明介绍,检察机关对扣押的贪官的奢侈品,首先是依据嫌疑人或行贿人购置该物的发票来确定价值,同时结合嫌疑人的口述,如果有不完善的,办案机关有的会委托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有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奢侈品价值的确认,如果没有购物发票,可以直接通过型号、出厂情况比对同类实物市场价格。
因为奢侈品都是明码标价,只要是真的,价值认定不成问题,无论贪官如何辩称“不知道它值这么多钱”都是没有意义的。
但如果奢侈品是假的呢?王建明说:“如果奢侈品是假的,那么就需要研究受贿时的情形,贪官知不知道收受的奢侈品是假的?知不知道这个品牌,对其产品的价值心里有数?行贿人有没有欺骗贪官的情形?如果贪官不知道是假,也对这个品牌较有了解或被行贿人欺骗,那就可以以该奢侈品的真品价格来认定贪官的受贿金额,反之,以实际赝品价格为准。”
行贿过程通常都是在“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私密空间中进行的,贪官受贿时说的话、心理状态很难查证,因此,假奢侈品带来的行贿数目认定问题就显得十分困难。
另外,奢侈品市场的发展,使得社会上出现一种“天价”或者“特制”奢侈品,比如中国特有的奢侈品茶叶,每年各地都会举办各种名茶的品茗会或者竞茶会,然后通过比赛、拍卖等形式制造一批价格远高于市场价的“天价”茶。在奢侈品贿赂中,有的行贿者向贪官赠送这样的“天价”奢侈品,但对外却以市场价甚至低于市场价的低价来掩饰。
这种情形也让办案人员无可奈何,因为奢侈品最终交付给价格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价格鉴定机构也只能以市场价为准,无法以贿赂时奢侈品实际的价格为准。
缺少法律来限制官员接触奢侈品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官员接受礼品的限额加以明确规定,超出限额接受礼品将会被作为腐败行为加以处理。
俄罗斯允许俄政府官员一次性收受的礼品价值从500卢布(约150元人民币)提高到了4000卢布(约1200元人民币),超过这个数目的收礼是被禁止的;如果个人收受礼品总价值如果超过10万卢布(约3万元人民币),就必须向上级报告,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德国法律规定,官员收受礼品价值不得超过50欧元(约500元人民币),否则就要受到不同程度的纪律处分。根据收受金额数量,将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开除公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分。
新加坡、韩国、英国等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
而我国对于官员收受礼物环节并无法律上的明文限制,导致无法判定官员接受礼物究竟是违法还是合法,更不用提是什么样的礼物了。
收礼是一方面,如今官员接触奢侈品的另一种流行方式就是海外采购,从海外媒体对中国人购买奢侈品能力的一致惊呼声中,或许可以感受到海外采购的风潮和规模。这种行为对官员来说一举三得:第一,国外购物免了关税,便宜许多;第二,国外的奢侈品货真价实;第三,国外购物避开了国内廉政监督的视线,也不会留下消费记录,既隐蔽又安全。
对于这种行为,我国同样缺乏法律进行限制,尤其是对官员出境后的消费行为,没有相应的法律和制度可以监督。
或可采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如果说是因为奢侈品导致中国的官员腐败越来越多,那显然是找错了对象。奢侈品并无对错,也并非官员不能拥有奢侈品。奢侈品腐败不过是新瓶子里面装的旧酒,根子还在腐败上。
国外对官员接受礼物进行规制的法律背后有另外一项重要的终极反腐制度的支撑,就是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这一制度不仅能有效地杜绝腐败,也能保障官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正常的人情交往。
我国官员频繁出现奢侈品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的缺失,以至于办案人员在反腐工作中难以清晰地确定官员购买、收受奢侈品到底是违法还是合法。
在被网友“花果山总书记”鉴表的官员中,只有山东省沂源县国税局局长于亦刚在当地的党报上作出了回应。他宣称自己佩戴的这块欧米茄手表是2005年4月出国期间,在法国免税商店买的,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2.3万元。
于亦刚提出,“当时得知这款手表能比国内便宜五六千元,自己一方面贪图比国内价格低不少,另一方面也觉得出国一次不容易,想带回一件好的东西做纪念,再加上自己有稳定工作,收入尚可,于是就购买了这款手表。”
“收入尚可”?由于缺乏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我们无法确定于局长的家庭是否“收入尚可”足以让自己购买这款名贵手表。
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不仅仅利于民众对官员行使权力的监督,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官员正当的消费权利。
在美国,政府官员实施严格的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美国所有公职人员,只要年薪大约在5万美元以上,包括行政人员、国会议员、法官等,都必须申报个人财产。申报的期限,不仅包括任职前、任职中,甚至也包括离职后。法律对财产申报中的违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司法部门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可提出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
现在世界各国都在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正是因为该项制度能够有效地地遏制腐败,并且首当其冲的就是奢侈品腐败。
财产公示步履维艰
在我国,尽管在党内开展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但是却只限于党内,并且没有建立官员财产对外公示制度,依然无法让阳光顺利地照入。
在法律层面上,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的建立举步维艰,严重阻碍了我国反腐败制度的建设。
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
2005年4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公务员法》,未能就官员财产公布作出明确规定。
2007年1月国务院通过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未将官员的财产等个人情况列为政府必须主动公开的信息。
令人在无奈中有一丝惊喜的是,地方政府开始逐步进行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的试点工作。
2009年5月,新疆阿勒泰地区纪委出台《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随后规定范围内官员的财产申报在网上进行了公示。下半年,上海浦东新区出台试点县处级官员财产公示的意见征求稿。除此之外,浙江慈溪、湖南湘潭和浏阳、重庆市也逐步试点不同形式的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
缺乏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就意味着政府对官员的财产等情况严格保密,从而令公众对官员的财产无从知晓与监督。
当民众无法知晓官员的财产时,也就无法判断官员手上戴的名贵手表,肩上挎的名贵包,甚至身上穿的名牌衣服究竟是合法收入购买,还是贪污受贿所得。这不仅不能有效地制止腐败,也会损害官员正当的消费需求,当无法区分官员正当消费和受贿所得时,只能将官员与普通人之间的误解和矛盾进一步积累,导致难以预料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