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不同历史时期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并不一致。严格法时期受人类认识能力低下等因素的影响,既判力客观范围的确定具有形式化特征;自由法时期受自由资本主义的影响,既判力客观范围的确定采旧实体法说;成熟法时期受国家权力强化的影响,宽泛的既判力客观范围随之出现。在历史分析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我国的既判力客观范围应以新实体法作为确定标准,并应以这样的方法处理部分请求、对被告的效力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