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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协商程序和国内法律救济措施是国际税收争议和国内税收争议的主要解决机制.在二者存在竞合的情形下,就可能存在冲突协调问题.在处理二者关系时,是依国家税收主权导向,还是按照条约优先的原则,体现的是国家税收立法权和管辖权背后的法理基础和价值取向.本文在生效公约、税收协定和现行国内法的框架下,探究二者的适用关系;并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二者适用关系的重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