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知识产权维权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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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应有之义,是促进科技创新、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提升我国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和影响力的重要手段。广西作为构建面向东盟区域的国际通道,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1],知识產权保护工作显得特别重要。正确了解知识产权维权需求,可以为制定广西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的法律和政策提供可靠参考。文章在调查1 000人的基础上,对知识产权维权的认识和需求等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知识产权;维权;需求;探析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16)08-0013-04
  “十二五”期间,广西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年均增长率为3.8%,在全国地区位次中排第7位。2015年,广西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为57.18,在全国排第20位[2]。其中,专利申请量为43 680件,同比增长35.3%;商标申请量为84 887件,同比增长24.4%;登记版权作品为241件,同比增长40.1%[3](如图1所示)。
  1 知识产权维权现状
  1.1 知识产权维权制度的认知
  (1)知识产权维权制度认知度低。有75.2%的社会公众不了解国家或地方的知识产权维权制度;只有24.8%的社会公众了解国家或地方的知识产权维权制度,两者都了解的不足10%。
  (2)在性别结构方面。有27.7%的男性了解知识产权维权制度,有21.7%的女性了解知识产权维权制度。可见,在了解知识产权维权制度方面男性的比率比女性高,但比率均低于30%。
  (3)在年龄结构方面。18岁以下的公众基本不了解知识产权维权制度;在18~25岁的群体中,有19.2%的公众了解知识产权维权制度;在25~35岁的群体中,有26.6%的公众了解知识产权维权制度;在35~50岁的群体中,有22.4%的公众了解知识产权维权制度;在50岁以上的群体中,有42.9%的公众了解知识产权维权制度。可见,年轻人相对缺乏对知识产权维权制度的了解。
  (4)在文化程度方面。在高中以下学历的群体中,有20%的公众了解知识产权维权制度;在高中或中专学历群体中,有14.8%的公众了解知识产权维权制度;在大专学历群体中,有24.2%的公众了解知识产权维权制度;在本科学历群体中,有24.5%的公众了解知识产权维权制度;在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群体中,有37.8%的公众了解知识产权维权制度。可见,受教育程度对了解知识产权维权制度有影响。
  (5)在职业领域方面。在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群体中,有53.1%的公众了解知识产权维权制度;在专业技术人员群体中,有26.9%的公众了解知识产权维权制度;在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群体中,有21.2%的公众了解知识产权维权制度;在商业、服务业人员群体中,有20.8%的公众了解知识产权维权制度;在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群体中,有14.3%的公众了解知识产权维权制度;在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群体中,有20%的公众了解知识产权维权制度;在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群体中,有17%的公众了解知识产权维权制度。可见,知识产权生产一线的人员对知识产权维权制度的认知不足。
  1.2 知识产权维权经验
  (1)缺乏知识产权维权经验是社会现状。目前,93.6%的社会公众未经历知识产权维权,6.4%经历过知识产权维权。
  (2)在性别结构方面。9.7%的男性有过知识产权维权经历,3.4%的女性有过知识产权维权经历。可见,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缺乏知识产权维权经历。
  (3)在年龄结构方面。18岁以下的公众基本没有经历过知识产权维权;在18~25岁的群体中,有2.6%的公众有知识产权维权经历;在25~35岁的群体中,有5.8%的公众有知识产权维权经历;在35~50岁的群体中,有9.2%的公众有知识产权维权经历;在50岁以上的群体中,有14.3%的公众有知识产权维权经历。可见,随着年龄的增长,公众经历知识产权维权的可能性在增长,但缺乏知识产权维权经历是社会普遍的现象。
  (4)在文化程度方面。在高中以下学历的群体中,有20%的公众有知识产权维权经历;在高中或中专学历群体中,有3.7%的公众有知识产权维权经历;在大专学历群体中,有4.2%的公众有知识产权维权经历;在本科学历群体中,有6.1%的公众有知识产权维权经历;在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群体中,有8.7%的公众有知识产权维权经历。可见,低学历的群体面临知识产权风险比较大。
  (5)在职业领域方面。在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群体中,有6.3%的公众有知识产权维权经历;在专业技术人员群体中,有8.6%的公众有知识产权维权经历;在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群体中,有4.7%的公众有知识产权维权经历;在商业、服务业人员群体中,有7.5%的公众有知识产权维权经历;在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群体中,有7.1%的公众有知识产权维权经历;在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群体中,有4.3%的公众有知识产权维权经历;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等相对缺乏知识产权维权经历。可见,在专业技术、商业服务业、农、林、牧、渔、水利业等领域,知识产权维权需求相对较高。
  1.3 知识产权维权路径的选择
  当面临知识产权争议时,有23.9%的社会公众倾向于通过行政救济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有76.1%的社会公众选择通过司法救济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1.3.1 行政维权途径
  (1)在性别结构方面。有23.9%的男性和24%的女性选择通过行政救济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可见,性别对选择行政维权途径影响不大。
  (2)在年龄结构方面。18岁以下的公众倾向于选择通过行政救济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在18~25岁的群体中,有26.9%的公众选择通过行政救济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在25~35岁的群体中,有23.4%的公众选择通过行政救济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在35~50岁的群体中,有21.1%的公众选择通过行政救济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在50岁以上的群体中,有23.8%的公众选择通过行政救济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可见,公众选择行政救济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积极性较低。   (3)在文化程度方面。在高中以下学历的群体中,有40%的公众选择通过行政救济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在高中或中专学历群体中,有22.2%的公众选择通过行政救济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在大专学历群体中,有23.2%的公众选择通过行政救济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在本科学历群体中,有21.1%的公众选择通过行政救济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在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群体中,有30.4%的公众选择通过行政救济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可见,低学历和高学历的公众对选择行政救济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积极性相对较高。
  (4)在职业领域方面。在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群体中,有12.5%的公众选择通过行政救济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在专业技术人员群体中,有28%的公众选择通过行政救济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在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群体中,有22.4%的公众选择通过行政救济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在商业、服务业人员群体中,有17%的公众选择通过行政救济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在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群体中,有50%的公众选择通过行政救济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在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群体中,有40%的公众选择通过行政救济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在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群体中,有25.5%的公众选择通过行政救济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可见,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和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对选择行政救济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积极性相对较高。
  1.3.2 司法维权途径
  (1)在性别结构方面。有76.1%的男性和76%的女性选择通过司法救济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可见,大部分社会公众倾向于选择通过司法救济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2)在年龄结构方面。18岁以下的公众对通过司法救济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愿意没有那么强烈;在18~25岁的群体中,有73.1%的公众选择通过司法救济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在25~35岁的群体中,有76.6%的公众选择通过司法救济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在35~50岁的群体中,有78.9%的公众选择通过司法救济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在50岁以上的群体中,有76.2%的公众选择通过司法救济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可见,任何年龄阶段的公众都倾向于通过司法救济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3)在文化程度方面。在高中以下学历的群体中,有60%的公众选择通过司法救济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在高中或中专学历群体中,有77.8%的公众选择通过司法救济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在大专学历群体中,有76.8%的公众选择通过司法救济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在本科学历群体中,有78.9%的公众选择通过司法救济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在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群体中,有69.6%的公众选择通过司法救济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可见,高学历的公众对选择司法救济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意愿更高。
  (4)在职业领域方面。在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群体中,有87.5%的公众选择通过司法救济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在专业技术人员群体中,有72%的公众选择通过司法救济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在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群体中,有77.6%的公众选择通过司法救济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在商业、服务业人员群体中,有83%的公众选择通过司法救济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在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群体中,有50%的公众选择通过司法救济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在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群体中,有60%的公众选择通过司法救济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在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群体中,有74.5%的公众选择通过司法救济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可见,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商业、服务业人员对选择司法救濟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积极性更高。
  2 知识产权维权现状及原因分析
  2.1 知识产权维权制度认知率过低
  了解知识产权维权制度的人不足1/4。在性别方面,女性对知识产权维权制度的认知度比男性低;在年龄结构方面,年龄大的较年龄小的了解知识产权维权制度;在文化程度方面,学历越低就越不了解知识产权维权制度;在职业领域方面,除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群体较为了解知识产权维权制度外,在知识产权纠纷高发区,商业、服务业和农、林、牧、渔、水利业等专业技术人员对知识产权维权制度的了解程度比较低。这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维权的宣传教育不足,没有将知识产权教育列入国家教育之中,只注重自上而下去抓维权,忽视社会公众才是知识产权维权主体。
  2.2 缺乏知识产权维权经验
  只有5%左右的人有过知识产权维权经历。其中,在性别结构方面,女性比男性更缺乏知识产权维权经验;在年龄结构方面,年龄越小越缺乏知识产权维权经验;在文化程度方面,低学历比高学历的人更容易面临知识产权风险;在职业领域方面,专业技术和商业、服务业领域面临知识产权的风险更高,知识产权维权经验更丰富,其原因是在知识产权产出的领域,知识产权的维权需求很高,但社会公众的维权意识不高,缺乏知识产权维权经验。
  2.3 知识产权行政维权的意愿低
  只有不足25%的社会公众主动选择通过行政救济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其中,在性别结构方面,男性选择通过行政救济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意愿比女性更低;在年龄结构方面,年龄越大选择通过行政救济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意愿越低;在文化程度方面,高学历的公众选择通过行政救济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比率低于低学历;在职业领域方面,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和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选择行政救济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积极性比其他职业领域要高,但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等具有决策权利的人对选择通过行政救济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意愿不高。其原因有以下方面:一是社会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缺乏了解;二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能力不足,力度不够,且缺乏终局性;三是现阶段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比行政保护制度完善。   3 做好知识产权维权措施
  3.1 加强知识产权维权宣传教育
  一是加强日常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平台和媒体宣传知识产权维权制度、政策和法律,注重宣传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的成效和典型案例等。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和社会继续教育的范畴,做到知识产权教育从娃娃抓起。二是集中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法制宣传日、知识产权宣传周及各种专题展会期间,集中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引导社会舆论。三是加强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利用政府网站与企业、消费者、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互动交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发布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让各阶层、群体的社会公众都能正确、全面地了解知识产权维权制度,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4]。
  3.2 增强知识产权维权意识能力
  引导公众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的法律法规,遵循国际贸易通行规则,信守企业间有关知识产权的合同和承诺,与国际国内通力合作,积极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政府做好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遏制、查处和打击工作,逐步建立知识产权荣誉与尊严。
  3.3 不断完善自主创新机制
  坚持市场主体,加快制定知識产权战略,立足自主创新,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能力。创造更多的核心专利、版权精品、知名商标和品牌。建立健全优先使用自主创新成果的机制,实行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促进自主技术、自主品牌、自主标准的成果优先为我所用[5]。
  3.4 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
  知识产权保护助推经济发展,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功能。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力度,发挥行政执法便捷、高效、成本低的优势,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实现快速维权。另一方面,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将依法加大刑事处罚力度,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提高侵权赔偿标准,将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要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两条途径、相融互补、有机衔接”的保护模式[6]。
  参 考 文 献
  [1]荣先恒,曹丽.广西建设“一带一路”有机衔接重要门户研究[J].广西经济,2015(7).
  [2]高凌燕.中国知识产权发展报告2015(蓝皮书)在京发布[J].中国律师,2016(2).
  [3]张勤亮.广西专利行政保护能力现状探析[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6(6).
  [4]寇建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 增强知识保护意识[J].农业科技管理,1997(6).
  [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科技创新论述摘编[J].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
  [6]田力普.自主创新:运用知识制度是关键[J].求是,2006(4).
  [责任编辑:邓进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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