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业主委员会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社会存在,反映了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是某种私权利的承载体。它的出现是因为它有一定的社会功能,同时具有牵涉面广的特征。赋予它民事主体的地位,符合当前建立“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我国城市社区业主委员会应归于民事主体种类中的非法人团体,从而更有利于城市社区业主维权,以维护小区的公平,安宁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