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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侵害债权是德国民法学界为弥补旧有给付阻碍法的不足而提出的理论。作为第三种违约形态,主要包括不良履行主给付义务、违反附随义务和拒绝给付三种义务类型。2002年的德国债法改革,通过引入违反义务概念,将积极侵害债权理论的内容融入新债法,但却拒绝将积极侵害债权作为一种独立违约形态。这表明在统一的违反义务概念之下,积极侵害债权理论已失去了其原有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