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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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生物遗传资源的经济价值和战略价值日益被人们认识,同时对一国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也提上日程。虽然我国已初步制订了相应的政策法规,并利用数据库等科技手段加强对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工作,但是在动植物遗传资源利用及保护方面的法规、政策和制度上仍存在诸多不足。针对我国现今在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所面临的困境,本文从遗传资源的基本知识开始,介绍了我国遗传资源的现状,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流失;对策建议
  
  一、生物遗传资源的概念
  《生物多样性公约》(简称“CBD”)第二条规定,“遗传资源”是指有实际或潜在价值和用途的、具有遗传功能的来自动植物和微生物以及其他来源的包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遗传材料。具体指动物和人的细胞、组织、器官、染色体、基因和脱氧核糖核酸等所有生物遗传功能单位以及植物的体细胞和生殖细胞。
  二、我国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现状
  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种类十分丰富.其中,我国有高等植物3万余种,而高等植物中特有种最多,约17300种;在全世界850种裸子植物中,我国就有大约250种。同时脊椎动物占世界种数近14%。我国有1938个品种和类群的家中动物品种,是世界之最。生态系统丰富多彩。我国具有完备的地球陆生生态系统,海洋和淡水生态系统类型也很齐全。由于人口基数大,民族多,同时由于一些偏远地区相对隔离,我国人类基因资源十分地丰富的,也极具研究价值的。
  但2009年的统计结果表明,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生物遗传资源面对着严重的流失状况,生物物种面临的濒危甚至灭绝情况几何数攀高,各类物种受威胁的比例高达到38%同时由于人们经济活动范围的扩大和加剧,土地开发扩大,威胁和侵蚀大量动植物的原生环境。其中,西南的青藏高原和云南的亚热带雨林已有濒危及受威胁的高等植物1893种、濒危及受威胁的陆栖脊柱动物206种、濒危及受威胁的鸟121种。这些物种的濒危甚至灭绝不仅是我国生物遗传资源战略储备的严重损失,同时也给当地的生态环境带了了不可估量的破坏.
  在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由于国内经济活动加剧而流失的同时,西方国家以科技研究交流的名义,采取合作研究或者购买甚至窃取的手段,在我国盗取各种遗传资源。其中许多是含有传统利用知识、具有现实和潜在价值的生物种质材料,也有许多是未经知识產权化、有关遗传种质的科技成果。例如国人喜爱的北京烤鸭很多却是英国的品种"樱桃谷",而"樱桃谷"却正是中国传统"北京鸭"在国外杂交的后代;而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中国的大豆品种资源也严重流失,美国从我国大量搜集优质大豆物种资源,使得中国的大豆物种资源严重流失。这些优良品种资源被国外盗取后,经过其生物培养和技术加工而成为一个全新的品种,中国又花费巨额代价引进,造成双重二次损失。
  三、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
  1、我国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的困境
  我国很多法律、行政法规条例、办法中都提到了遗传资源保护规定,但内容很不完善,也不具体。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体制的不完整,立法体系有很大的缺陷。现有的自然资源法律在立法上有不少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不能满足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我国颁发了不少单项的有关生物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一些地方政府的法规规章,可在生物资源保护方面起提纲挈领作用的生物资源保护基本法仍处于缺失,因此生物资源保护的单项法规规章各行其是,地方性的法规规章混乱甚至和上一级的法律法规冲突抵触。
  (2)生物遗传资源保护范围有待扩大。我国现行的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法规侧重的是对生物品种的保护,对更微观方面的遗传资源和遗传能力的法律保护乏力,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寥寥无几。
  (3)缺乏国际性的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我国己经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但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制定还未提上日程,尤其是在CBD一些基础原则的细化执行比如关于知情同意、利益分享的规定,没有具体的国内法对其做出规定。
  同时,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管理制度也疲态尽显,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管理机构不统一,各管理部门各司其职,职责混乱;生物遗传资源的输出渠道处于一种混乱不明的状态,对生物遗传资源的输出权责规定不明。这些缺陷在管理体制上限制了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造成了国家利益的损失。
  2、完善我国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的对策及建议
  首先,促进相关立法工作和管理制度建设,促进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利用:
  (1)建立清晰的生物遗传资源权责制度。这就需要在法律上明确宣示中国对境内的遗传资源拥有主权,我国对这种生物遗传资源的主权同传统的自然资源一样,清晰明确和不容置疑。同时在法律上确立国内的生物遗传资源使用的权利主体以及生物遗传资源开发利用所衍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在法律上设计各种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同时对生物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的程序规范化,透明化,以确保我国的生物遗传资源的正常安全的流转和使用。
  (2)建立和完善生物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利益分享机制。这是对CBD有关生物保护原则性规定的细化和应用。在法律上明确生物遗传资源取得的事先知情同意制度,以及生物遗传资源转让的具体条件;明确规定在生物遗传资源的使用和转让过程中各种权益的界定和利益分配办法等。同时生物遗传资源的开发使用者应提供明确的生物遗传资源的应用范围和用途性质;
  (3)统一生物遗传资源管理立法。制定一部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基本法,统一协调和保护生物遗传资源,指导各部门法和单行法,以确保法律制订和实施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4)完善生物遗传资源管理体制。确定统一的生物遗传资源管理部门,设立系统完整的层级机构,同时明确各级管理体制的职责和权能,解决当前国内生物遗传资源职权不明多头管理的混乱状态。
  其次,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建立和完善保护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相关法律制度。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下,分析在保护传统知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扩大其对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空间。在新专利法实施的基础上,加强专利授予机构在接受专利申请时的审查范围和力度;同时积极研究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建立生物遗传资源的特殊权利保护制度,建立生物遗传资源的数据库制度。
  最后,建立健全生物遗传资源利用的市场化机制。生物遗传资源具有不可估量的经济效益,不仅个人、公司甚至整个社会和国家都能从这种经济效益中受益。在国内要明确生物遗传资源的供给者、需求者以及遗传资源提供方和获取方在市场化中充当了各个角色,完善生物遗传资源交换和服务机构的功能和作用,培育公平公开合作的生物遗传资源市场化氛围;加强生物遗传资源机构建设和人员配置,为生物遗传资源利用流转提供硬件保障。在国际上展开合作和交流,促进生物遗传资源信息和成果交换和共享的同时,建立和完善生物遗传资源利益分享的交换机制和行为准则。在国际多边体系的框架下,运用市场机制,积极开展生物遗传资交换的国际合作。
  参考文献
  [1]刘荟宇.遗传资源法律保护研究.政法论坛,2009(8).
  [2]杜莉莉.中国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与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2006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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