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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比分析国内外失业保障模式的基础上,得出我国失业保障制度在运行中存在待遇标准偏低、平滑消费的功能乏力、参保人与受保人错位、基金累计结余奇高且仍将继续增长等诸多问题。我国既不是失业保险模式,也不是失业救济模式,而是在缴费阶段采用失业保险,在待遇发放阶段采用失业救济,严重违背了参保人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对此,应在待遇发放阶段,改与工资无关联的失业救济模式为与工资关联的失业保险模式,并逐步扩大制度的覆盖范围,提高制度的精准率,此外,还应完善失业保障体系,适当加强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