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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资发[2006]167号
吉林省林业厅,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切实规范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站杆、倒木和伐区遗弃材(以下统称遗弃材)以及火灾烧死木的清理工作,防止出现乱砍滥伐和破坏森林资源的问题,我局制定了《重点国有林区清理遗弃材、火灾烧死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在开展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清理工作中认真执行。
一、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的规定,结合本林区实际,制定《清理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依据《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组织各森工企业局对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进行全面调查,编制《遗弃材、火灾烧死木清理及迹地更新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经我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我局备案。
二、各森工企业局应严格按照《总体规划》的安排,对确需清理的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要组织调查设计队伍进行伐区调查设计,由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林资发[2004]218号和[2006]1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报我局审批。必要时我局将对上报情况和伐区调查设计材料进行检查核实。
三、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和各森工企业局要高度重视清理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工作,周密组织,严格管理,层层签订遗弃材及火灾烧死木清理责任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各森工(林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应与国家林业局分管领导签订责任状。各级森林资源管理单位和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派专人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及时上报。
附件:重点国有林区清理遗弃材、火灾烧死木工作方案
国家林业局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重点国有林区清理遗弃材、火灾烧死木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站杆、倒木和伐区遗弃材(以下统称遗弃材)以及火灾烧死木的清理工作,减少森林病虫害和火灾发生隐患,确保林区森林资源合理利用,防止借机乱砍滥伐林木,促进森林资源培育更新,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根据林区森林资源的实际状况,科学合理地清理林区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林木,有利于合理利用林区森林资源,提高林区经济效益,促进林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改善森林卫生条件,减少森林病虫害和森林火灾的诱发因素,保障森林健康,提高林分质量;有利于及时更新和培育后备森林资源,促进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严格保护、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为方针,以建立健康、稳定、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为目标,规范、科学地对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进行清理,为推进林业又快又好发展作出贡献。
三、清理范围
(一)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已确定受灾死亡的林木。
(二)商品林区和一般公益林区(限伐区)的遗弃材。
四、清理原则
(一)严禁采伐活立木。
(二)保护生态安全。清理过程要尽可能做到对现有林分和地表植被的保护,对可能造成幼树、幼苗损毁或破坏地表植被的零星遗弃材或火灾烧死木,不得清理。
(三)及时更新。年度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在当年或次年内完成迹地更新造林。
五、组织实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要分别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专员和分管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资源、防火、生产、营林、计划、财务和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的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清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任主任,资源部门负责具体的事务工作。
负责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清理的各森工企业局要分别成立以单位法人代表为组长,集团(公司)派驻监督专员和分管生产副局长为副组长,资源、防火、生产、营林、计划、财务、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林场场长参加的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清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生产的副局长任主任,生产和资源部门负责具体的事务工作。
(二)全面调查、制定清理和更新规划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清理对象,组织各森工企业局依据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在对辖区内需清理的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进行全面调查和统计汇总的基础上,制定清理和更新的总体规划,经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审定后,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三)落实清理经费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林区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清理和更新规划,科学评估、预算,筹措专项资金用于林区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的调查、清理和迹地更新。根据各森工企业局实际清理任务和要求,合理拨付伐区调查、清理和迹地更新所需要的资金,确保清理工作规范有序,坚决防止因资金不到位而出现应清未清或借机采伐健康林木牟利的现象。
(四)严格伐区调查设计
负责清理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的森工企业局要根据审定的清理和更新规划,严格落实年度伐区清理和更新任务,根据清理规划和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及时组织专业森林资源调查设计队伍开展伐区调查设计。其伐区调查设计成果应接受国家林业局指定的森林资源管理、调查和监督单位的检查。伐区调查设计结束后,由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林资发[2004]218号和林资发[2006]113号文件的规定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进行清理。
(五)强化对清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1、国家林业局主管领导与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签订责任状。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与清理遗弃材、火灾烧死木的森工企业局,森工企业局与清理遗弃材、火灾烧死木的林场及生产工队,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清理责任,确保严格按照批准的伐区调查设计开展清理工作,确保不发生乱砍滥伐、破坏现有森林资源等问题,确保在清理结束后,按照更新规划的要求及时完成对采伐迹地的更新。
2、各相关森工企业局要对清理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工作统筹安排,分别划定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资源、生产等管理部门和驻局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派专人现场跟班作业,随时了解伐区清理和迹地更新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上报森工企业局清理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领导小组。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和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各森工局的清理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清理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领导小组,重大问题直接报告国家林业局。
(六)实行清理工作定期报告制度
对清理的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工作中的生产、运输和销售实行专项管理,对包括采伐许可证发放、伐区拨交和验收、清理和运输成本、销售价格和渠道以及更新情况都要单独统计汇总。每年10-12月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的清理情况,由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于下年度1月31日前上报国家林业局;每年1-3月的清理情况,由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于当年4月30日前上报国家林业局。迹地更新情况由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于当年10月15日前上报国家林业局。
六、相关要求
(一)各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清理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后,应于当年或下年度完成迹地更新。
(二)清理遗弃材和重度、极重度过火林木伐区,可采用不低于5%面积比例的样地进行调查设计;清理中度、轻度过火林木伐区,采用全林每木检尺,清理的火灾烧死木要每木挂号调查。伐区调查设计精度不得低于90%。
(三)清理遗弃材的伐区调查设计,须注明站杆、倒木的形成原因,遗弃的时间等调查因子;清理火灾烧死木的伐区调查设计须注明林木烧伤程度。
(四)大面积集中连片的火灾烧死木和遗弃材应组织力量集中清理,对小面积或零星分布的火灾烧死木和遗弃材,应结合年度木材生产作业进行清理。
(五)清理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原则上尽量利用现有集、运材道路和装车场,除清理大面积火灾烧死木或遗弃材可新建机械集、运材道路外,清理小面积或零星分布的火灾烧死木和遗弃材应采取人力或畜力集材方式。
(六)及时建立病虫害防治和监测体系,定期对过火林分进行监测,防止发生大面积病虫害。
(七)对清理火灾烧死木数量巨大的单位,国家林业局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当年或下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七、责任追究
对清理过程中发生乱砍滥伐活立木,或不按照伐区调查设计随意清理,造成森林资源和地表植被严重破坏的,必须依法追究单位法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没有及时完成更新任务或更新造林质量不达标的单位,暂停或禁止开展下一步的清理工作,并严肃追究单位法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吉林省林业厅,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切实规范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站杆、倒木和伐区遗弃材(以下统称遗弃材)以及火灾烧死木的清理工作,防止出现乱砍滥伐和破坏森林资源的问题,我局制定了《重点国有林区清理遗弃材、火灾烧死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在开展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清理工作中认真执行。
一、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的规定,结合本林区实际,制定《清理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依据《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组织各森工企业局对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进行全面调查,编制《遗弃材、火灾烧死木清理及迹地更新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经我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我局备案。
二、各森工企业局应严格按照《总体规划》的安排,对确需清理的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要组织调查设计队伍进行伐区调查设计,由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林资发[2004]218号和[2006]1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报我局审批。必要时我局将对上报情况和伐区调查设计材料进行检查核实。
三、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和各森工企业局要高度重视清理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工作,周密组织,严格管理,层层签订遗弃材及火灾烧死木清理责任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各森工(林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应与国家林业局分管领导签订责任状。各级森林资源管理单位和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派专人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及时上报。
附件:重点国有林区清理遗弃材、火灾烧死木工作方案
国家林业局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重点国有林区清理遗弃材、火灾烧死木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站杆、倒木和伐区遗弃材(以下统称遗弃材)以及火灾烧死木的清理工作,减少森林病虫害和火灾发生隐患,确保林区森林资源合理利用,防止借机乱砍滥伐林木,促进森林资源培育更新,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根据林区森林资源的实际状况,科学合理地清理林区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林木,有利于合理利用林区森林资源,提高林区经济效益,促进林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改善森林卫生条件,减少森林病虫害和森林火灾的诱发因素,保障森林健康,提高林分质量;有利于及时更新和培育后备森林资源,促进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严格保护、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为方针,以建立健康、稳定、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为目标,规范、科学地对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进行清理,为推进林业又快又好发展作出贡献。
三、清理范围
(一)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已确定受灾死亡的林木。
(二)商品林区和一般公益林区(限伐区)的遗弃材。
四、清理原则
(一)严禁采伐活立木。
(二)保护生态安全。清理过程要尽可能做到对现有林分和地表植被的保护,对可能造成幼树、幼苗损毁或破坏地表植被的零星遗弃材或火灾烧死木,不得清理。
(三)及时更新。年度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在当年或次年内完成迹地更新造林。
五、组织实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要分别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专员和分管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资源、防火、生产、营林、计划、财务和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的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清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任主任,资源部门负责具体的事务工作。
负责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清理的各森工企业局要分别成立以单位法人代表为组长,集团(公司)派驻监督专员和分管生产副局长为副组长,资源、防火、生产、营林、计划、财务、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林场场长参加的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清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生产的副局长任主任,生产和资源部门负责具体的事务工作。
(二)全面调查、制定清理和更新规划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清理对象,组织各森工企业局依据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在对辖区内需清理的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进行全面调查和统计汇总的基础上,制定清理和更新的总体规划,经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审定后,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三)落实清理经费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林区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清理和更新规划,科学评估、预算,筹措专项资金用于林区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的调查、清理和迹地更新。根据各森工企业局实际清理任务和要求,合理拨付伐区调查、清理和迹地更新所需要的资金,确保清理工作规范有序,坚决防止因资金不到位而出现应清未清或借机采伐健康林木牟利的现象。
(四)严格伐区调查设计
负责清理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的森工企业局要根据审定的清理和更新规划,严格落实年度伐区清理和更新任务,根据清理规划和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及时组织专业森林资源调查设计队伍开展伐区调查设计。其伐区调查设计成果应接受国家林业局指定的森林资源管理、调查和监督单位的检查。伐区调查设计结束后,由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林资发[2004]218号和林资发[2006]113号文件的规定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进行清理。
(五)强化对清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1、国家林业局主管领导与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签订责任状。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与清理遗弃材、火灾烧死木的森工企业局,森工企业局与清理遗弃材、火灾烧死木的林场及生产工队,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清理责任,确保严格按照批准的伐区调查设计开展清理工作,确保不发生乱砍滥伐、破坏现有森林资源等问题,确保在清理结束后,按照更新规划的要求及时完成对采伐迹地的更新。
2、各相关森工企业局要对清理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工作统筹安排,分别划定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资源、生产等管理部门和驻局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派专人现场跟班作业,随时了解伐区清理和迹地更新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上报森工企业局清理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领导小组。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和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各森工局的清理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清理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领导小组,重大问题直接报告国家林业局。
(六)实行清理工作定期报告制度
对清理的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工作中的生产、运输和销售实行专项管理,对包括采伐许可证发放、伐区拨交和验收、清理和运输成本、销售价格和渠道以及更新情况都要单独统计汇总。每年10-12月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的清理情况,由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于下年度1月31日前上报国家林业局;每年1-3月的清理情况,由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于当年4月30日前上报国家林业局。迹地更新情况由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于当年10月15日前上报国家林业局。
六、相关要求
(一)各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清理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后,应于当年或下年度完成迹地更新。
(二)清理遗弃材和重度、极重度过火林木伐区,可采用不低于5%面积比例的样地进行调查设计;清理中度、轻度过火林木伐区,采用全林每木检尺,清理的火灾烧死木要每木挂号调查。伐区调查设计精度不得低于90%。
(三)清理遗弃材的伐区调查设计,须注明站杆、倒木的形成原因,遗弃的时间等调查因子;清理火灾烧死木的伐区调查设计须注明林木烧伤程度。
(四)大面积集中连片的火灾烧死木和遗弃材应组织力量集中清理,对小面积或零星分布的火灾烧死木和遗弃材,应结合年度木材生产作业进行清理。
(五)清理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原则上尽量利用现有集、运材道路和装车场,除清理大面积火灾烧死木或遗弃材可新建机械集、运材道路外,清理小面积或零星分布的火灾烧死木和遗弃材应采取人力或畜力集材方式。
(六)及时建立病虫害防治和监测体系,定期对过火林分进行监测,防止发生大面积病虫害。
(七)对清理火灾烧死木数量巨大的单位,国家林业局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当年或下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七、责任追究
对清理过程中发生乱砍滥伐活立木,或不按照伐区调查设计随意清理,造成森林资源和地表植被严重破坏的,必须依法追究单位法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没有及时完成更新任务或更新造林质量不达标的单位,暂停或禁止开展下一步的清理工作,并严肃追究单位法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