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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从历史发展、主要职能还是性质定位上看,人民政协参与地方立法协商是地方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民政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中发挥其职能的重要方式。人民政协参与地方立法以同级协商为宜,发挥交流平台作用而不是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分享立法权力。信息共享、观点表达和法律免责是确保立法协商有效进行的三大机制,最终通过启动程序、协商程序和终止程序三个环节实现立法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