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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与东盟的投资争端解决中,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导致诉讼无法发挥应有作用。调解在中国与东盟的投资争端解决中具有灵活性、中立性及高效性等优势,应当选择调解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最佳的路径。但是,调解机制也存在规则分散、程序衔接不畅通、协议执行困难、缺乏常设投资调解中心等问题。因此,应当完善调解规则,完善调解与诉讼、仲裁机制的衔接机制,保障调解协议的履行,设置独立的投资调解中心及调解员队伍,让中国—东盟区域投资争端中调解机制更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