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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活动中的证明对象,我国传统理论一直将其界定为案件事实。但这种解读却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人们对它容易产生理解上的混乱,使得证明对象的具体指向无法明确。而以事实信息理论为视角进行研究,将证明对象界定为待证事实,可明确描述诉讼证明活动的具体过程为"证据→事实信息→证据事实→待证事实→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