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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死刑作为对犯罪分子最严厉的处罚,在我国的刑罚中一直处于独特的地位。但我国死刑制度罪名过多,涉及面过宽,已经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我国当前发展的实际情况,刑法修正案(八)删去了13个经济型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从而提高了我国保障人权的状况,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使我国死刑制度更趋完善,有效地推动了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但我国的死刑制度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提出相关建议,使其更加完善。
关键词:死刑改革制度;刑法修正案;完善;建议
一、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现状
(一)死刑制度的立法改革。在1997年刑法典修订之前,我国各种刑法规范中可判处死刑的具体犯罪达72种之多。在
1997年3月修订刑法典时,我国立法机关在死刑问题上采取了非常谨慎的态度,并且有意识地限制与减少死刑的适用。但是,现行刑法典的总则中严格控制死刑的整体思路与分则中存在的众多死刑罪名的立法之间,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矛盾。
在1997年刑法典颁布施行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制定并颁布了8个刑法修正案。其中,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并且在刑法典第49条增加1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并建立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为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创造制度和法律条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他立法活动中也表明了对死刑制度立法改革的基本态度。2006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该批准活动意味着我国正式承认了该条约中关于引渡请求方不判处被引渡人死刑或者不执行死刑的量刑承诺。另外,中国与法国于
2007年3月20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引渡条约》同样也约定,任何与死刑有关的案件将不会适用该引渡条约。由此可见,中国在与引渡有关的死刑适用问题上采取较灵活的态度。
总之,国家立法机关在1997年10月1日现行刑法典实行之后所作的修正和补充,贯彻了“严格控制死刑、减少死刑适用”的政策,体现了我国在刑事立法中不扩张死刑罪名的立法态度,进一步促进了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
(二)死刑制度的司法改革。《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的决定》在2007年1月1日实施后,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中国死刑适用的标准更加统一,判处死刑的案件也得到了减少。因为死刑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命权,适用死刑必须谨慎。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确保了死刑案件的质量。
此外,为了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司法机关在死刑的适用标准上也做出了不少的努力和探索,力求统一掌握死刑的适用标准,严格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并没有对全部死刑罪名作出严格、全面的适用规定,这些仍需要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二、死刑制度的完善与建议
(一)规范死刑的适用情形。 刑法中关于适用死刑的条件,第四十八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司法工作人员应该认真学习有关的刑罚规定,从宏观上把握总则中“罪行极其严重”、“罪大恶极”的死刑适用标准,坚持主观罪过和客观危害相统一的原则,使死刑的适用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结果和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相适应。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分析、理解并掌握分则中规定的“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恶劣”、“数额特别巨大”等一系列抽象、概括的限定条件。这样可以更好的为人民服务,更好的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执行刑罚的规定。对于不需要立即执行死刑的,要加大立法进程,多出台一些司法解释,更好的规范死刑制度。
(二)完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制度。在刑罚方法上进行改革,综合分析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之间的冲突。例如,可以将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提高到30年或40年,可以针对无期徒刑设立新的刑罚档次,类似于在死刑下面设立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如不准假释的无期徒刑,或者服役超过30年或40年的假释,同时进一步加强死刑的程序立法,确保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制度落到实处,严格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应用,争取在符合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既符合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又符合非杀不可。否则就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有立功表现的可判为无期徒刑,自首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判处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死刑制度的存在是符合现实国情的,但是在保留死刑制度的同时,必须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以充分保障人民的生命权。目前,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已经步入了正轨,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也更加人性化和合理化。随着刑事司法国际化的深入,从我国现有的经济、政治、社会环境来看,可以预见我国死刑制度会更加趋于完善。
参考文献:
[1]刘仁文.《死刑限制及其路径》[J].《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以现阶段非暴力犯罪废止死刑为视角》(中英文对照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2]梁华仁、陈清浦.《经济犯罪废止死刑问题研究》[A].《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第1卷:死刑问题研究)》[C].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关键词:死刑改革制度;刑法修正案;完善;建议
一、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现状
(一)死刑制度的立法改革。在1997年刑法典修订之前,我国各种刑法规范中可判处死刑的具体犯罪达72种之多。在
1997年3月修订刑法典时,我国立法机关在死刑问题上采取了非常谨慎的态度,并且有意识地限制与减少死刑的适用。但是,现行刑法典的总则中严格控制死刑的整体思路与分则中存在的众多死刑罪名的立法之间,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矛盾。
在1997年刑法典颁布施行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制定并颁布了8个刑法修正案。其中,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并且在刑法典第49条增加1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并建立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为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创造制度和法律条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他立法活动中也表明了对死刑制度立法改革的基本态度。2006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该批准活动意味着我国正式承认了该条约中关于引渡请求方不判处被引渡人死刑或者不执行死刑的量刑承诺。另外,中国与法国于
2007年3月20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引渡条约》同样也约定,任何与死刑有关的案件将不会适用该引渡条约。由此可见,中国在与引渡有关的死刑适用问题上采取较灵活的态度。
总之,国家立法机关在1997年10月1日现行刑法典实行之后所作的修正和补充,贯彻了“严格控制死刑、减少死刑适用”的政策,体现了我国在刑事立法中不扩张死刑罪名的立法态度,进一步促进了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
(二)死刑制度的司法改革。《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的决定》在2007年1月1日实施后,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中国死刑适用的标准更加统一,判处死刑的案件也得到了减少。因为死刑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命权,适用死刑必须谨慎。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确保了死刑案件的质量。
此外,为了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司法机关在死刑的适用标准上也做出了不少的努力和探索,力求统一掌握死刑的适用标准,严格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并没有对全部死刑罪名作出严格、全面的适用规定,这些仍需要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二、死刑制度的完善与建议
(一)规范死刑的适用情形。 刑法中关于适用死刑的条件,第四十八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司法工作人员应该认真学习有关的刑罚规定,从宏观上把握总则中“罪行极其严重”、“罪大恶极”的死刑适用标准,坚持主观罪过和客观危害相统一的原则,使死刑的适用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结果和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相适应。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分析、理解并掌握分则中规定的“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恶劣”、“数额特别巨大”等一系列抽象、概括的限定条件。这样可以更好的为人民服务,更好的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执行刑罚的规定。对于不需要立即执行死刑的,要加大立法进程,多出台一些司法解释,更好的规范死刑制度。
(二)完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制度。在刑罚方法上进行改革,综合分析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之间的冲突。例如,可以将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提高到30年或40年,可以针对无期徒刑设立新的刑罚档次,类似于在死刑下面设立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如不准假释的无期徒刑,或者服役超过30年或40年的假释,同时进一步加强死刑的程序立法,确保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制度落到实处,严格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应用,争取在符合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既符合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又符合非杀不可。否则就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有立功表现的可判为无期徒刑,自首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判处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死刑制度的存在是符合现实国情的,但是在保留死刑制度的同时,必须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以充分保障人民的生命权。目前,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已经步入了正轨,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也更加人性化和合理化。随着刑事司法国际化的深入,从我国现有的经济、政治、社会环境来看,可以预见我国死刑制度会更加趋于完善。
参考文献:
[1]刘仁文.《死刑限制及其路径》[J].《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以现阶段非暴力犯罪废止死刑为视角》(中英文对照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2]梁华仁、陈清浦.《经济犯罪废止死刑问题研究》[A].《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第1卷:死刑问题研究)》[C].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